02 最惠國待遇名詞解釋國際貿易(片面最惠國待遇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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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WTO的基本法律原則之一是指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重要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就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于平等待遇的原則。

簡介

外國產品進入到另一成員方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的本國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費用,在關于商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應低于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關稅減讓原則:通過關稅減讓,降低關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經過多邊談判在互惠基礎上達成的關稅減讓對各成員方具有約束力;任何成員方都無權單方面改變,某成員方在特使情況下要提高本國關稅,必須與有關成員方談判,并給予賠償。

含義要點

國民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中的重要原則之一,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這一原則已擴大到“服務貿易”等領域。其含義是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 相關漫畫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它包括三個要點:第一,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第二,國民待遇原則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國民待遇定義中“不低于”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廣義的國民待遇原則也可稱為非歧視原則或無差別待遇原則。如何理解呢?其實,外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制度包含著兩個不同層次的要求,一是它首先要求實現相對于內國企業的非歧視待遇,即外國投資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于內國企業;二是在此基礎上的一個更高的要求,則為實現相對于內國企業的無差別待遇,即內外資企業基本上實現地位平等、公平競爭。第一個層次關于非歧視性的觀點目前在學術界有比較一致的共識,這一精神同時在一些國家國內立法及諸多雙邊、多邊投資保護協定中也有充分的體現。而第二個層次關于無差別性的觀點則很少有人專門論及,各國國內立法也頗為鮮見。然而,從法理上說,非歧視性只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碼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內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才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本質含義[1],它既反對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更不贊成對外資過度優惠的超國民待遇,而主張內外資企業,在市場準入、設立程序、稅收負擔、外匯平衡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換句話說,也就是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領域完全享受與內國投資者相同的待遇,不設置內外兩套法律制度,真正實現地位平等、公平競爭。雖然,外資在享受優惠待遇方面不與非歧視性的國民制度相抵觸,并得到外國投資者的格外重視和普遍擁護,但它與無差別國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因此,它將成為今后各國涉外稅收改革和完善研究的重要課題。

無差別的國民待遇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國際經濟聯系日益密切的產物。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才能最終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實現效益的最大化。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2]進程的加快,資源越來越跨越國界而在世界范圍內流動,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國際金融正在將各個國家越來越緊密地連結成經濟共同體。如:北美國家中的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了自由貿易區、東南亞聯盟、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濟共同體、中美洲共同市場、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歐盟等。這就要求每個國家必須考慮市場機制在世界范圍內發揮作用,任何超國民待遇的鼓勵措施和次國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從理論上講都是背離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的。

烏拉圭回合談判

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舉行了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決定進行一場旨在全面改革多邊貿易體制的新一輪談判,故命名為“烏拉圭回合談判”。這是迄今為止最大的一次貿易談判,歷時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結束。談判幾乎涉及所有貿易,從牙刷到游艇,從銀行到電信,從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療。參加方從最初的103個,增至談判結束時的125個。

目標

在1986年啟動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部長宣言中,明確了此輪談判的主要目標:

一是為了所有締約方的利益特別是欠發達締約方的利益,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它非關稅措施與,改善進入市場的條件,進一步擴大世界;

二是加強關稅與總協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關稅與總協定原則和規則基礎上的多邊體制,將更大范圍的世界置于的、有效的多邊規則之下。

三是增加關稅與總協定體制對不斷演變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特別是促進必要的結構調整,加強關稅與總協定同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系;

四是促進國內和國際合作以加強與其他影響增長和發展的經濟之間的內部聯系。

談判議題

烏拉圭回合談判議題括傳統的貨物和新議題。傳統議題括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紡織品服裝、農產品、保障條款、補貼和反補貼措施、爭端解決問題等。新議題則涉及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成果

在貨物方面

烏拉圭回合有關貨物的談判可以分為兩個內容,一是關于關稅減讓的談判;二是關于規則的談判。

1)在關稅減讓方面,發達成員對品的關稅減讓幅度達40%,即加權平均稅率從6.3%減為3.8%;發達成員承諾關稅減讓的稅目占其全部稅目的93%,占全部額的84%,其中承諾減讓到零的關稅稅目的比例由烏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長到32%,涉及的額從20%增長為44%;15%以上的高峰稅率比例由23%下降為12%,涉及額為5%,主要為紡織品和鞋;從關稅約束水平方面分析,發達成員承諾關稅約束的稅目由78%上升為99%,涉及的額由94%增長為99%。

發展中成員品的關稅減讓水平低于發達成員,加權平均稅率由15.3%減為12.3%。從約束關稅范圍上分析,發展中成員稅目約束比例由21%上升為71%,涉及的額由13%增長為61%。大部分發展中成員在烏拉圭回合后全面約束了關稅,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韓國、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約束關稅的比例在90%左右。

品關稅的實施期為從1995年1月1日起5年內完成。

無論發達成員還是發展中成員,均全面約束了農產品關稅,并承諾進一步減讓,農產品減讓從1995年1月1日開始,發達成員的實施期為6年,發展中成員的實施期為10年,但部分發展中成員也承諾6年的實施期。

對于發達成員,從減讓幅度上看,發達成員總體關稅的削減幅度在37%左右,發展中成員平均減讓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規則方面,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議主要分為四組。第一組括《1994年關稅與總協定》(簡稱GATT1994),它是對原來的《關稅與總協定》(簡稱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諒解和減讓表的《1994年關稅與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第二組括兩項主要協議,主要目的是將農產品和紡織品與服裝納入到正常的規則管轄之下。第三組括《技術性》、《海關估價》、《裝運前檢疫》、《原產地規則》、《進口許可程序》、《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和《與有關的措施》等7項協議,第四組括《保障措施》、《》、《補貼與反補貼》三項補救措施協議。

在服務方面

過去關稅與總協定只涉及貨物領域,服務不屬于關稅與總協定多邊體制的管轄范圍,因此,許多國家在服務領域采取了不少保護措施,明顯制約了國際服務的發展。為了推動服務的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提出將服務業市場準入問題作為談判的重點,經過8年的討價還價,最后簽署了《服務總協定》(英文縮寫GATS),并于世界組織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將服務業分為12個部門160個分部門。在12個部門中,有涉及律師、會計、審計、計算機硬件安裝和軟件服務的專業服務部門;與郵政、電信、電傳和郵件有關的服務;建筑與工程服務;括批發在內的商業分銷服務;不同層次的教育服務;保護環境的服務;括保險與銀行業務的金融服務;以及醫療、旅游、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服務及其他服務等。《GATS》將服務分為四種形式:一是服務的跨境交付和服務產品的跨境流動,如律師買粉絲、電信服務等;二是境外消費,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醫療;三是以商業存在(跨境設立商業或專業機構)形式提供服務,例如建商店、飯店、律師事務所、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服務;四是自然人臨時流動提供的服務,括演出、講學和行醫等。

在與有關知識產權方面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單位基于智力創造性活動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與貨物中的有形物質相比,知識產權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資產,它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地域性,即一個國家的法律給予知識產權的保護權在本國范圍內有效,在別的國家不產生效力。為了便于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產權在國外也能夠取得法律保護,世界各國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逐步建立起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范圍的擴大和技術開發的突飛猛進,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已不適應新的需要,同時還由于知識產權與國際的發展關系日益密切,關稅與總協定便將與有關的知識產權納入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之中。

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關于與相關的知識產權括對冒牌貨的協議》(英文縮寫TRIPs)。該協議經過討論修改后,在烏拉圭回合結束之際被各國接受而成為正式協議。該協議明確了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的目標和動機;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加強了相關的保護措施;強化了對仿冒和盜版的防止和處罰;協議強調對反競爭行為和歪曲的控制;協議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待遇的過渡期安排;最后協議還規定了與有關的知識產權機構的職責,以及相互之間合作的安排。知識產權協定是烏拉圭回合一攬子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世界組織成員都受其規則的約束。

完善和加強多邊貿易體制

突破原有的議題,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通過建立貿易組織,取代“1947年關貿總協定”,完善和加強了多邊貿易體制,為執行“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是“烏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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