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哪些業務可以辦理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

时间:2024-05-19 08:12:53 编辑: 来源: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機構應于收付款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完整地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外匯局報送。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簡稱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貿易外匯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續的支付結算需求;

(二)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具有完備的存放境外內部管理制度;

(四)從事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服務貿易;

(五)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內外匯資金應已實行集中運營管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內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實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存放賬戶)。境內機構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主辦企業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

第十七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服務貿易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包括經常項目支出、調回境內,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核準手續: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服務貿易開展情況、擬開戶銀行、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還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內成員企業名單以及境內成員企業同意集中收付的協議;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征詢函》(以下簡稱《征詢函》,見附1),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征詢函》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后,應在開戶后10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賬號、賬戶幣種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外存放賬戶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獲知相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內機構關閉境外存放賬戶的,應自關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余額調回境內。

第二十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境內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賬戶,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變更境外存放賬戶的開戶行、收支范圍、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的,境內機構應憑申請書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核準,境內企業集團應由主辦企業辦理變更核準。

第二十二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符合中國及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境內機構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外存放賬戶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上需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內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由境內機構按照國際收支申報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報送境外存放賬戶收支余信息。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應由主辦企業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留存相應交易單證5年備查。

第二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存放境外的資格條件、期限、存放規模或調回要求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監測,對外匯收支異常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對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交易單證及書面的解釋說明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當面詢問核實情況;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一)外匯局要求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外匯局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上述人員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四)外匯局采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按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境內機構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信息報告;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存放賬戶核準;

(四)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外匯賬戶資金收付;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交易單證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條 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付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匯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存放賬戶余額超過已核準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境內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四)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為逃避外匯限額管理,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等頻繁與境外同一收(付)款方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行為。

第三十五條 境內機構捐贈項下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統稱為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具體包括:(1)運輸服務,旅行、建設、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文化和娛樂服務等交易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2)初次收入(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及其他初次收入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3)二次收入(經常轉移),包括捐贈和無償援助、非壽險保險賠償、社會保障及其他二次收入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哪些業務可以辦理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

境內機構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

境內機構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可以辦理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項目是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開展的經營活動,安全可靠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對跨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外匯收付款、外匯結算、跨境電商等方面。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申報外匯、合規運營并保證資金安全,以避免違規風險。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于2021年8月31日聯合發布的文件,主要針對跨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為跨境服務貿易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該細則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外匯收付款、外匯結算、跨境電商等。其中,外匯收付款方面規定企業應按照實際經營情況辦理相應的外匯收付款手續,并符合相關的外匯管理規定。外匯結算方面則對企業進行了更加規范化和嚴格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申報外匯、合規運營、保證資金安全等。跨境電商方面則進一步規范了跨境電商企業的運營行為,如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應當在境內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接受稅務監管等。企業在進行跨境服務貿易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操作,并及時申報外匯,確保合規運營,并防范違規風險。

跨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對個人跨境匯款有什么規定?該細則主要是針對企業進行了規定,對于個人跨境匯款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不過,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近年來也加強了對個人跨境匯款的管理,要求個人進行跨境匯款時要符合相關規定,避免違規操作。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為跨境服務貿易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企業在進行相關的跨境服務貿易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避免違規風險。同時,個人進行跨境匯款時也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以避免因不當操作導致的違規情況。

【法律依據】: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條 服務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關于改進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收付款和結算業務核查,及時申報外匯,合規運營,并保證資金合法、安全、有效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