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朝貢貿易什么時候開始解體明朝中后期(為什么明朝后期不再實行朝貢貿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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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6年-57年)

由于士族門閥勢力的膨脹,出現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分裂局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中央集權制的失敗。但在各割據區內,統治者也都實行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完善

隋的統一,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二次大統一。隋文帝即位后著手改革,維新朝政。

(1)三省六部制。在中央機構方面,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就是內史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分別負責草擬政令、審核政令和執行政令;六部是吏部、民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別管理官吏考核任免、戶籍財政、禮儀科舉、軍政、刑法、工程營造等事務。六部長官都叫尚書,歸尚書省管轄。

(2)州縣制。地方的行政機構,改州、郡、縣三級為州縣兩級。還加強對地方官的考核,規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由中央任免。

(3)改革府兵制。將軍戶編為民戶,戶籍改屬州縣管理,和一般民戶一樣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從事生產。從此,府兵制與均田制結合起來,由原來的兵民分離制度成為兵農全一,寓兵于農的制度。

(4)創立了科舉制。隋文帝廢除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地方州、縣學每年推選優秀生到朝廷進行考試,根據成績錄用。隋煬帝時,設立進士科,標志著科舉制度的產生。科舉即分科取士,用分科考試的辦法選拔官吏。影響:防止豪強地主把持政治大權,為庶族地主參政開辟了途徑,擴大了地主階級政權的政治基礎。

(5)編制《開皇律》。

唐朝沿用隋制而有所改進,使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進一步完善。

(1)中央與地方官制。在中央,主要機構為三省、六部、一臺、五監、九寺。地方上仍實行州縣兩級制。唐太宗時,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全國分為十個監察區,稱為道,唐玄宗時分為十五個道 。

(2)府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寓兵于農、兵農合一的制度。府兵的基本單位叫折沖府(又稱軍府),軍府分別隸屬于十二衛和六率。十二衛直接聽命于皇帝,六率隸屬于太子。軍府所領的府兵叫衛士。衛士平時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操練,不納租調,不服徭役,但要輪流到京城宿衛,或到邊境戍守。遇到戰爭要自備衣糧器械,應召出征。領兵將領都是臨時委派,戰爭結束,“兵散于府,將歸于朝”。作用:有利于防止將帥專兵跋扈,40%的折沖府集中在關中一帶,使朝廷擁有雄厚的軍事力量,鞏固了國家的統一。

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

(3)科舉制。創始于隋的科舉制,至唐朝進一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方法。唐朝的科舉分常舉和制舉。常舉每年舉行考試,科目主要是明經、進士、明法、明書等。常舉的應考者有兩個來源,一為生徒,即由各級和類學校保送者;二為鄉貢,即經過州縣考試選拔的自學者。應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明經科主要考試儒家經義,比較容易;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政論,難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徑,因之最受重視。常舉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為禮部主持,常舉考中以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經吏部考試(釋褐試)合格,方能授官。制舉是為了搜羅非常人才而臨時設置的考試,不常舉行。所設科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等一百多種。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應考,錄取者優予官職或提升。科舉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參政,進一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

(4)法律。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種。《唐律疏義》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安史之亂后,地方割據勢力日益發展,出現了五代十國的紛爭局面。到后周時開始出現走向統一的趨勢。周世宗柴榮進行了改革和南征北伐,為北宋統一奠定了基礎。

(四)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強化

北宋的統一與秦漢、隋唐的統一不同,因為當時還有遼、西夏、吐蕃、大理等政權與之并存。為了阻止其它政權的侵擾,防止藩鎮割據局面的再度出現,北宋在權、兵、錢、法等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

(1)政治制度:在中央,由宰相掌管政事,正職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副職叫“參加政事”。另設樞密院掌管軍事,設三司掌管財政,這樣相權縮小了,標志皇權進一步提高。 在地方,推行用文官代替武將擔任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縣官原由地方任命,改由朝廷委派;州官之下,另設通判,名為副職,實為互相牽制。

(2)軍事制度:用“杯酒釋兵權”的辦法,解除了禁軍將領石守信等人的兵權。把地方精兵編入禁軍,地方只留些戰斗力低弱的廂軍。禁軍由中央直接控制,屯駐京師,輪流戍守邊地。又創禁軍“更戍法”,使兵將互不熟悉,將不專兵,便于朝廷控制。

宋太祖趙匡胤(927年-976年)

(3)財政與法律:北宋把地方的財政權劃規朝廷設置的轉運使管轄。在各路設提點刑獄掌司法,凡死刑必須報中央復審核準,司法權收歸中央。

影響:加強了皇權,消除了分裂割據的隱患。但對武將防范過嚴,官僚不斷增多和軍隊缺乏訓練,又釀成了國家積貧積弱的局面。

北宋中期,王安石以“富國強兵”為宗旨進行了變法,主要內容有“理財”和“整軍”兩大類。但新法遭到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反對,變法運動最后歸于失敗。

元朝結束了五代以來的政權分立局面,實現了全國大統一。但元朝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為維護其大一統局面,也采取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1)中央制度。中央設中書省掌行政、樞密院掌兵權、御史臺掌監察。中書省和樞密院的長官后來都由皇太子兼領。另外還設宣政院掌管佛教及吐蕃事務,設通政院掌管驛站,將作院掌管式匠等。

(2)行省制度。元朝地方政府,主要設有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今河北、山東、山西等地稱為“腹里”,直屬于中書省管。此外,則設有十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陜西、四川、甘肅、云南、江浙、江西、湖廣。各行省的組織均仿中書省,設丞相(但例不常設)、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處理一省的政務,舉凡民政、軍政無不統領。

元朝的行省制,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的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上得到了保證,對后世影響很大。元朝以后,行省的名稱一直沿用了下來。

(五)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極端化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進一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使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獲得高度發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銷中書省和丞相,把相權分給六部,還設殿閣大學士,備皇帝顧問。在地方,明太祖為加強對地方控制,廢行省,設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軍政。三司長官互不統屬,直接對皇帝負責。影響:丞相的廢除意味著皇權的進一步加強。從體制上保證了君主的絕對權威;明成祖時,形成內閣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權完全由皇帝控制。

(2)軍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設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共管兵權,相互牽制。明太祖又創立了衛所制度,各衛、所分屬于各省的都指揮使,統由中央五軍都督府管轄。影響:使兵部、都督府和衛所總兵將官都不能專軍權,軍權集中在皇帝手里。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3)監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作為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與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合稱“三法司”。“三法司”不能決斷的案件,由皇帝裁決。為了監視官吏和鎮壓人民反抗,明太祖設立錦衣衛,明成祖時設立“東廠”,明朝中期又設立“西廠”,錦衣衛、東廠、西廠都是特務機構,合稱“廠衛”,明朝還有一種叫“廷杖”的刑罰,即皇帝在殿廷杖責官員。影響:使國家司法權集中在皇帝手里,廠衛機構的設立是明朝君主專制空前加強的表現。

(4)學校和科舉,明代學校用以培育人才,秒舉用以登進人才。學校在中央稱為國子監,又名國學、太學。在地方上的為府、州、縣學。在科舉考試方面,考試分為兩級,低一級的是鄉試,高一級的是會試和殿試。考試的內容是儒學的四書、五經,應考者不許發揮獨立見解,文體為“八股文”。影響:八股取士束縛了知識分子的思想,加強了封建君主專制。

(5)《大明律》和《大誥》。修訂法律,嚴刑峻法。

清朝沿襲明朝政治制度又有所改革,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1)中央制度。清初仍以內閣作為政府的中央機構,但權力愈來愈小。內閣之外又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軍國大事。康熙時設南書房分內閣之權。雍正時推行奏折制度,內閣之權更為削弱。雍正七年成立軍機處,此后,一切機密大政均歸軍機處辦理,成為執政的最高權力機關。但軍機處無定員,形式上始終處于臨時機構的地位,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的制度上的規定,只是奉旨辦事,更有利于皇帝集權。中央機構有六部分管政事,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全稱“三法司”,審理重大案件。另設理藩院管理少數民族事務。設內務府管理皇家事務,以大臣統領,排除了宦官對皇權的干擾。

清圣祖玄燁(1662-1722在位)

(2)地方制度。在地方上分省、道、府、縣四級。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大致兩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督撫以下各省設承宣布政使管民政、財政,設提刑按察使管司法刑獄。省下為道,道下為府,府下為縣。

(3)邊疆制度。在東北地區,盛京為陪都,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另設奉天府,掌盛京地方之事。在盛京、吉林、黑龍江各設將軍一人掌軍政。在外蒙古地區,實行扎薩克制,即盟旗制度。在青海、新疆、西藏,設辦事大臣。

(4)兵制。清朝的軍隊主要有八旗兵和綠營兵。八旗兵是清入關前原有的部隊,定都北京兵,把八旗兵分成京營和駐防兩大部分,各有十余萬人。京營保護皇帝和拱衛京師,駐防坐鎮地方。綠營兵是清兵入關后改編和新招的漢人部隊。配合八旗兵駐扎北京和各省,約有六十萬人。二者交叉分布,在全國構成軍事控制網,既便于防御和鎮壓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監督和控制綠營兵。

(5)思想統治。清朝統治者大興文字獄,推行文化專制主義,加強思想統治。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在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地主階級內部的矛盾中不斷地發展變化。一方面,地主階級為了加強對農民階級的剝削和壓迫,要不斷地強化國家機器,改變它的統治手法,歷代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首先在于此。另一方面,地主階級內部的矛盾,也促使其強化國家機器。

從全國來說是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歷代都是加強中央的權力,削弱地方的權力。體現在:(1)財政上,“利出一孔”,歸于中央。即財源由中央壟斷。為達到對全國財權的控制,歷代封建王朝采取多種措施,一方面將農民固著在土地上,以保證農業稅收的來源。如西漢編戶制度:東漢及一些朝代核實全國田畝,隋唐在中央設戶部,管理財政等事宜。另一方面加強對鹽、鐵、銅、錢幣等重要資財的管理。如漢武帝時的鹽鐵專賣。(2)剝奪地方事權,官吏自帝出。(3)司法上,法由帝頒,律由國掌。(4)軍事上,“強干弱枝”,中央宏觀調配全國軍隊,皇帝總攬兵權(5)意識形態領域,推行文化專制主義。

從中央來說是皇帝與大臣的矛盾,加強皇帝的權力,削弱丞相的權力。秦漢的三公制度,是以丞相為首,百官隸屬于皇帝,協助皇帝處理政務;西漢武帝時設置中朝,東漢劉秀時“雖置三公,事歸臺閣”;隋唐的三省體制,則把相權一分為三,體現皇權的加強;明太祖廢中書省,罷丞相不設。永樂朝創設內閣,至清朝又設軍機處,這一變化反映皇權已達頂峰。從宰相制度的變化之中,我們看到:皇帝通過對相權的分割、削弱,一步步地把各種大權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有效地實行君主專制。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從本質上來說是地主階級用來統治廣大勞動人民的工具。但在客觀上對維護祖國的統一、促進經濟文化的發展也起了一定作用。

元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制度漸趨衰落。早期的民主啟蒙思想也在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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