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澳門可以稱為海外嗎(香港 澳門屬于海外地區嗎?)

时间:2024-06-01 10:34:18 编辑: 来源:

四國傳注釋》中引用《澳門記略》,并認為:“葡商寄居澳門之始,原於假地暴貨,揆諸當時情況,蓋為可信。”(注:見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38頁。)

但是,如果查對《明史·佛郎機傳》、《明實錄》以及其它史料,問題就來了。據記載,正德十五年,明朝當權者鑒于佛郎機侵奪鄰邦擾亂內地而“絕其朝貢”。正德十六年,佛郎機以接濟朝使為詞來粵求市,禮部明文指出“佛郎機非朝貢之國,又侵奪鄰封,獷悍違法,挾貨通市”,“且夷情叵測,屯駐日久,疑有窺伺”,下令“鎮巡等官亟逐之,毋令入境”。嘉靖二年,發生新會西草灣抗擊佛郎機的戰役。嘉靖八年,巡撫林富奏請通市舶,也仍然不許佛郎機入境。嘉靖二十六年,朱紈為巡撫,嚴禁通番,佛郎機先后侵犯漳州、詔安,遭痛擊。朱紈死后,海禁復弛,但明朝當權者并未允許佛郎機“入貢”。有事實為證:嘉靖四十四年,葡萄牙人“偽稱滿剌加入貢,已改稱蒲都麗家”,結果,“守臣以聞,下部議,言必佛郎機假托,乃卻之。”據此,自正德末嘉靖初起,明朝當權者對佛郎機一直有所警惕。那么,在嘉靖三十二年,作為非朝貢國的佛郎機想以“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愿借地晾曬”為借口,公開進入澳門,顯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又該如何看待《廣東通志》的記載呢?筆者認為,《廣東通志》所說的舶夷,當是泛指所有外國船只,全段記載旨在說明澳門成為夷商聚居地的由來。把它簡單地套在佛郎機身上,恐怕有失妥當。

從上面所引《廣東通志》的記載中可知:政府官員的貪污受賄,是葡人能夠混入澳門的重要原因。關于這一點,在中外史料中均可找到證據。至于“托言”的事,筆者認為,雖然有可能發生,但是,如果說夷商借口舟觸風濤便是以入居澳門,則未免把事情簡單化了。

我們知道,嘉靖四十三年,也就是在葡人入澳約10年的時候,龐尚鵬在《區畫濠鏡保安隅疏》中提到:“每年夏秋之間,夷舶乘風而至,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余艘,或又倍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惡,難于久駐,守澳官權令搭蓬棲息,殆舶出洋即撤去之。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筑室居住,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這段話表明了一個重要事實,即:夷商入濠鏡澳筑室之前,已得到守澳官的許可,在外島搭蓬棲息。至于沒有在島上久駐,主要原因在于夷舶乘季風往返,船的數量少,停泊的島嶼水土差,故而回帆撤去。隨著夷舶的大量增加,那種在外島上季節性進行貿易的方法,顯然已滿足不了海上貿易,尤其是殖民主義者對華擴張的需要。葡萄牙人在1521年被逐出屯門后,很可能曾在雙嶼形成“宏偉而富庶的居留地”,(注:參閱龍思泰著《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當這個居留地被當作“賊巢”夷為廢墟后,葡人先后在泉州、漳州、上川島、屯門、浪白澳等地活動,并有住所。葡萄牙作為殖民主義國家,冒險來到南亞和遠東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即開拓殖民地。葡人一旦有機會涉足濠鏡,那么“筑室居住”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對此,明朝的當權者是缺乏足夠認識的。雖然佛郎機以巨炮利兵橫行海上,已暴露出殖民者的面孔,但是,在一些人眼中,佛郎機畢竟有別于“夷狄”和“山海二寇”。這一點,從嘉靖二十八年朱紈被劾的事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朱紈任浙江巡撫,曾采取嚴厲措施禁止通番,驅逐在浙閩沿海活動的葡萄牙殖民者,但遭到朝廷內外的反對,以至于被革職后飲藥自盡。反對朱紈的一個重要理由,正如閩人林希元在《與翁見愚別駕書》中所申述的:“佛郎機之來,皆以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束、檀、乳諸香,與邊民交易,其價尤平,其日用飲食之資于吾民者,如米面豬雞之數,其價皆倍於常,故邊民樂與為市,未嘗侵累我邊疆,殺戮我人民,劫掠我財物。”還不僅如此,據林希元說,佛郎機初來時,“慮群盜剽掠累己”,曾驅逐“橫行海上,官府不能治”的強盜林剪,“據此則佛郎機未嘗為盜,且為御盜,未嘗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林希元也承認,佛郎機收買華人子女有罪,但在他看來,“罪未至於強盜。邊民略誘賣與,尤為可惡,其罪不專在彼”。林希元的觀點,是有一定代表性的,它反映了當時地方權貴對葡萄牙殖民主義本質缺乏認識。正由于朝廷內外有這么一股姑息佛郎機的勢力,葡萄牙殖民擴張活動才能夠得逞。

另一方面,中國是一個疆域廣闊、民族眾多的國家。早在西漢時期,京師長安城內便有“蠻夷邸”專供外人居住。北魏時的洛陽,則有“四夷館”。到了唐代,不僅在京城長安,而且在對外貿易口岸,都形成過外人聚居的“蕃坊”。唐朝末年,蕃坊一度衰落,到了宋代又重新復興,一直沿習到元代。如果考慮到中國封建王朝歷來奉行所謂“懷柔”政策,允許外人在領土上聚居,而當時明朝當權者通過開放濠鏡澳可以用合法(抽稅)或非法(受賄)的手段得到經濟上的好處,那么,可以設想,夷商從島上“搭蓬棲息”到入澳門“筑室居住”,并非是件難事。筆者認為,在海外貿易的稅收已成為地方政府官員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夷舶無需“舟觸風濤”的借口,只要舍得花錢,并服從抽分,那么,要求進入澳門“互市”,是不會遭到拒絕的。

關于葡人居澳的另一說法,是“混入說”,見《明史·佛郎機傳》:“先是,暹羅、占城、爪哇、琉球、浡泥諸國互市,俱在廣州,設市舶司領之。正德時,移于高州之電白縣。嘉靖十四年,指揮黃慶納賄,請于上官,移之濠鏡,歲輸課二萬金,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甍,櫛比相望,閩、粵商人趨之若鶩。久之,其來益眾。諸國人畏而避之,遂專為所據。”(注:轉引自《中國近代對外關系史資料選輯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關于《明史·佛郎機傳》這一段記載,按戴裔煊先生考證,出自《天啟實錄》編者的按語。戴氏在《關于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一文中指出,《天啟實錄》的按語本身是有種種錯誤的,明代廣東市舶提舉司并沒有移于電白,在當時,廣東封建統治的上層人物都一致反對的情況下,準許佛郎機僑寓濠鏡,是不能令人置信的事情,至于納賄而請于上官的“黃慶”,極可能是萬歷五年(1577年)以后移鎮澳門的王綽。由此,戴氏斷定:“認為葡萄牙殖民者從嘉靖十四年開始混入澳門,這種說法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不足為據。”(注:見戴裔煊《關于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載蔡鴻生主編《澳門史與中西交通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0頁。)

戴氏關于葡人入據澳門年代問題的考證,總體上無疑是成立的,但認定葡人不可能從嘉靖十四年開始混入澳門,則未能完全令人折服。誠如戴氏所言,葡人于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即1553年至1557年間開始盤踞澳門,這是從中外史料中可以印證的,而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海盜何亞八被擒獲以前,葡人已經混入澳門,這又是無可懷疑的事實。那么,葡人是從什么時候開始混入澳門的呢?戴文除了否定嘉靖十四年外,沒有給予正面解答。筆者認為,如果斷定葡人在澳門用磚瓦木石建筑固定的永久性房屋,始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那么,在此之前,應當有相當一段搭茅暫住的時期,并且在搭茅暫住之前,還經歷了“附諸番舶雜至為交易”的階段。這么一個過程,在經濟發展緩慢的封建社會,恐怕不是三年五載能完成的。澳門向來是我國對東南亞各國番舶貿易的港口之一,在葡萄牙殖民者到來之前,早已有爪哇、浡泥、暹羅、真臘、三佛齊等國的商人來做買賣。嘉靖八年,林富請開海禁,諸蕃復通市,佛郎機已經牢固地占據了滿剌加,并且有正德末年入駐屯門的經驗,不可能不試圖“附諸番舶”,或假冒別國混入濠鏡,而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不難做到的。《天啟實錄》和《明史·佛郎機傳》的記載確有這樣那樣的錯誤,但是,如果沒有其他確鑿證據,似乎還不能排除葡人在嘉靖八年以后不久便開始混入濠鏡澳的可能。

另外,與其他關于葡人入居澳門的說法相比,《明史》用“混入”兩字描述佛郎機進入濠鏡澳的方式,顯然更準確,更符合歷史實際。林富曾提出:“於洋澳要害去處,及東莞縣南頭等地面,遞年令海道副使及備倭部指揮,督率官軍,嚴加巡察,凡舶之來,出于《祖訓》、《會典》之所載者,密伺得真,許其照舊駐扎。其《祖訓》、《會典》之所不載者,如佛郎機,即驅逐出境。”這種區別對待的政策固然不錯,但在實施上卻是困難的。因為要有效地做到這一點,至少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能準確區分佛郎機與其他番商,二是有足夠的海上兵力。如果這兩個條件,尤其是第二個條件,不能得到滿足,驅逐佛郎機便只能是一句空話。而當時的情況是,明朝當權者既昧于外情,又無堅固的海防。在開國之初,明朝尚有一定實力在沿海島嶼設置水寨,踞險伺敵。但是到了明末,“水寨之名雖在,而皆自海島移置海岸”,“巡舟戰艦,朽蠹而弗修,弓械于櫓,缺敗而亡用”。翻開《明實錄》,隨處可見海防廢弛的記載。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設想能夠御敵于國門之外。特別是愈來愈嚴重的海患,對明朝當權者更是造成威脅。嘉靖三十一年,海道副使丁湛將朱紈招來的捕盜船只遣散,雇募漁船以資哨守,“以致群盜鼓行而入,攻毀縣治,若蹈無人境耳。”嘉靖三十二年三月,“海賊汪直,糾漳、廣群盜勾集各梟倭大舉入寇,連艦百余艘,蔽海而致”,“濱海數千里,同時告警”。在廣東方面,則有海盜何亞八、鄭宗興之輩,糾合番賊,劫掠沿海鄉村。同年六月,全國各地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從山東、山西到湖廣、浙江,“所在兇歉,或經歲恒暘,赤地千里,或大水騰溢,畎圳成川;或草根木皮,掘剝無余,或子女充飧”。隨之而來的是“盜賊公行,道路梗塞”,“倭夷狂噬,井邑丘墟,饑饉師旅,交興沓至”。(注:參閱鄭梁生編校《明代倭寇史料》,臺灣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在社會大動亂的情況下,葡萄牙殖民者乘虛而入,可以說是易如反掌,毫不費力的事情。拒佛郎機于境外,明朝當權者非不想為也,實不能為也。

再者,葡萄牙的殖民擴張,一方面憑借巨舶大炮,另一方面打著“求市”旗號。掌管海外諸蕃朝貢市易的市舶提舉司,關心的是“征私貨,平交易”,所謂“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余蕃商私赍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于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在“中外搖手不敢言海禁事”的大氣候下,夷商接踵而至,而內地商人(其中不乏走私奸商、官家權貴)又“趨之若鶩”,佛郎機何愁不能混入并竊據澳門?

葡人入住澳門的第三種說法是“占領說”,出自18世紀葡萄牙殖民大臣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lo e Castro)的一份備忘錄。根據殖民主義者的邏輯,“主權乃是以征服的權利為基礎的”,誰以武力征服了一個地方,誰就擁有這個地方的主權。為了證明葡萄牙對澳門擁有主權,卡斯特羅說,葡萄牙人肅清了在中國海騷擾的海盜和亂賊,進而襲擊并征服了控制香山的酋領,占領了島嶼。這種征服,是用葡萄牙軍隊并以葡萄牙人的鮮血為代價的。為了貿易的目的,葡萄牙人對澳門進行了最好的改造,建造了城市。這位殖民大臣的論調,并無任何歷史文獻的證實,實際上是“侵略有理,殖民有功”論的翻版,但卻被蒙塔爾托·德·熱蘇斯(Montalto de Jesus )引用進其著作《歷史上的澳門》中,并得以謬種流傳。這種說法,理所當然地受到中國學者以及所有尊重歷史的外國學者的駁斥。(注:參閱戴裔煊《關于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第3期。 又見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龍思泰《早期澳門史》。)

葡人居澳的第四種說法是“酬勞說”。所謂“酬勞”,是指葡萄牙人趕走盜賊,明朝當權者表示酬謝,給予澳門居住。這種說法,最初見于西方來華傳教士的著作。1641年,葡籍耶穌會士魯德昭(Alevares de Semedo )在其著作《中國及其鄰近地方傳教志》中稱:澳門地小多石,易于防守,當時有許多盜賊盤踞其間,劫掠附近地區。中國官吏想除害,知葡人強悍善戰,請其代為驅逐,并答應事成之后將澳門給葡人居住。葡人接受條件,殲滅海盜,于是在澳門筑室而居。另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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