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家貿易公司(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三)

时间:2024-05-20 17:33:41 编辑: 来源:

失自己承擔。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本案4個發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為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①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④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⑤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應當承擔該債務。因為公司設立失敗,應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限制 【案例介紹】

上海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籌建階段,準備聘請總經理人選。其中自薦或推薦的有以下六人。

趙某,原上海某針織廠廠長(該針織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項重大投資出現失誤導致針織廠破產,引咎辭職。現在想卷土重來。

錢某,原上海某針織廠技術骨干,在一次實驗中,因失火導致數百萬財產被毀,被判刑3年,現已刑滿釋放1年。

孫某,管理學博士,上海市某區總工會副主席。具有豐富的經濟管理知識和行政管理經驗。

李某,原上海某針織廠老職工,在原廠工作近50年,現年70歲。具有扎實的專業技術、良好的人際關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職工一致推薦。

周某,應屆經濟學碩士。年輕有為,品學兼優。但經查,尚有2萬元助學貸款未還清。

吳某,上海某區工商局副局長。想棄政從商:不當局長當經理。

問: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為公司總經理? 四、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 1.【案例介紹】

姚某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經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筆資金。正好公司剛收回一筆50萬元的貨款,姚某即轉給了李某,李某拿出5萬元給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庫中,該小金庫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監事趙某私自開立的,用于他們的各項業余開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筆鋼材生意,獲利10萬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帳戶。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與趙某簽定了一項合同,規定公司支付趙某2萬元的中介費,作為趙某為公司聯系的一筆鋼材生意的報酬。而實際上公司購人該批鋼材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致使公司受損20萬元。趙某與姚某各得一筆回扣。此事并未經過董事會的討論.2006年3月,股東會覺察的姚某與趙某的瀆職行為,責令停職反省,同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待查清事實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進行處理。 問題:(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違法活動?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2.【案例介紹】

ABC公司是中國某市甲區的一家中外合資生產飲用水的企業,由國有的A企業、集體的B企業和香港的C企業各出資三分之一組成。公司董事會由A企業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業的廠長王某和C企業的副董事長宋某三人組成,由王某擔任董事長,宋某擔任副董事長。1995年3月,A企業因違法經營被宣告停業整頓,王某和宋某即對林某的董事資格提出了異議,認為林某不能再擔任合資企業的董事了。與此同時,林某發現王某未經董事會討論,以自己的名義在乙區注冊。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試題及答案三

一、選擇題

1.以下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事項中,不須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的事項為:( )

A 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B 經理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C 經理的人選

D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所以B選項不正確。《公司法》第67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以D選項不正確。《公司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只有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經理的,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所以A選項不正確,C選項正確。

2.某合伙企業有王某、張某、李某3個合伙人,經營狀況良好,劉某希望加入,對于劉某加入以前合伙企業的對外債務,劉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 )

A 由于該債務是劉某入伙以前產生,所以對新合伙人沒有約束力,劉某不承擔清償責任.

B 新合伙人劉某應當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C 新合伙人劉某僅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D 新合伙人劉某可以與其他合伙人約定從而對入伙前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答案】:B

【解析】: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5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一旦入伙,即取得與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權利,同時承擔相同的責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協議中約定對其入伙前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這種約定僅有對內的效力而無對外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3.某合伙企業有甲乙丙3個合伙人,甲的出資為電腦3臺。在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甲急于使用資金遂將電腦以較低價格出售給了丁,丁并不知情。則該買賣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

A 丁將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

B 由于該電腦所有權已經屬于合伙企業,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

C 只有該合伙企業事后予以追認,丁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D 該買賣行為有效,因為電腦雖然是甲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但電腦的所有權仍然屬于甲,甲有權處分

【答案】:A

【解析】:

甲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依合同法的規定屬于效力未定行為,但依物權法原理丁屬于善意第三人,其可依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電腦的所有權,故A項正確。D項雖然判斷合同有效,但錯誤地認為電腦的所有權屬于甲(動產出資如無特別約定應推定以所有權出資而非使用權出資)。

4.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從何時起不能抽回其出資?( )

A 繳付出資后

B 公司創立大會召開以后

C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后

D 法定驗資機構對出資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之后

【答案】:B

【解析】:

根據《公司法》第92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B為正確選項。

5.下列條件不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備條件的是:( )

A 股東出資

B 公司章程

C 公司名稱

D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根據該條規定,D選項不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備條件。注意:原《公司法》第19條規定中第(5)項是“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公司法》修訂后將其修訂為“有公司住所”。

6.盛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打算通過決議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此項決議如何才能通過?( )

A 以出席股東會的股東2/3以上表決同意

B 以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C 以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D 以全體股東人數2/3以上通過

【答案】:C

【解析】: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C為正選項。應當注意“全體”和“表決權”都是關鍵詞。

7.2003年1月23日,某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第二屆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任期3年。 2003年4月10日董事王某提出辭去董事職務,同年5月15日,該公司股東大會年會表決通過王某辭去董事職務,同時選舉李某擔任公司董事。李某擔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應當是:( )

A.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23日為止

B.2003年4月10日至2006年1月23日為止

C 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1月23日為止

D.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為止

【答案】:C

【解析】:

依《公司法》第46條和第109條的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屆董事會的任期是從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 23日,李某的任期到2006年1月23日截止。故答案為C。

8.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非專利技術出資,乙、丙則以現金出資。公司成立后,丁經全體股東同意成為新的投資人。但不久發現甲出資的非專利技術的實際價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此時應當如何處理?( )

A 重新估價并重新確定出資額

B 取消甲的股東資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 3人分擔

C 由甲補足出資,乙、丙2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D 由甲補足出資,乙、丙、丁3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C

【解析】:

根據《公司法》第3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應當由甲補足出資,而且乙、丙兩人需要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丁是公司設立后才成為股東的,因此其不必為甲的出資不足承擔責任,故C為正確選項。

9.根據《公司法》,以下關于上市公司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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