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海南貿易公司優惠政策允許輪船運輸嗎(廣州到海南的輪船怎么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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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后,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國稅發 [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一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于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漁生產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人的房地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征契稅。

11.農發行購置房地免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稅。 (財稅字11998] 123號) ,

12.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1987]27號

13.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條例第5條、國發11987]27號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6.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復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17.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的免征額。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人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9.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 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后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征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征收。(財稅字[1999)21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 255號);

23.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征印花稅。 (國稅發120001 36號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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