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深圳勝圖貿易有限公司(民事答辯狀)

时间:2024-06-02 04:31:59 编辑: 来源:

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5

答辯人:xx,男,51歲,漢族,住xx鎮小學。

被答辯人:xx縣xx小學。

法人代表:xx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13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6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營資金記錄》并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額的匯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 提供 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7

答辯人:李xx,男,漢族,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 中國 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 提供 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精神 ,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日期:

深圳市共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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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陳文勝

成立日期:1996-12-05

注冊資本:5555.5556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廣東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279296207J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英文名:Shenzhen Xbrother Technology Co., Ltd.

人員規模:100-499人

企業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深圳軟件園7棟401、402

經營范圍:信息系統、監控系統、空調系統、節能產品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與技術買粉絲及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計算機及配套產品、監控產品、電氣電子產品、通信產品、空調設備、節能產品、不間斷電源(UPS)、蓄電池的設計、研發、銷售、安裝、維修及相關技術服務與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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