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清朝管理海外貿易的機構(宋朝丶清朝負責管理對外貿易的機構分別是什么)

时间:2024-05-20 17:11:46 编辑: 来源:

》,清廷徹底放棄了對抗外強的決心,只是試圖利用列強之間的矛盾和猜忌勉強維持。而伴隨國際法的傳入和中華民族的覺醒,中國反抗外強的手段和方式有所改變,即由以暴力驅逐外人、全面排拒西方變為以國際法為依據的文明的理性的方式。如1905年收回路權和抵制美貨活動,開啟了中國收復主權、利權,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歷史進程,表現了對外主權意識的覺醒和文明、理性的對外精神。

清朝收復臺灣后開放了哪四個通商口岸?

1683年,臺灣地方政府投降收。

東南沿海廣大地區再無可以挑戰清朝的政治軍事勢力。

1684年在廣東等地官員的要求下,清朝解除海禁,在江、浙、閩、粵四省設置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對外通商貿易。清朝歷史上的四口通商時期由此開始。

清代的“海關”真的是中國最早的航海管理機構嗎?

“海關”即為國家便于控制海內外貿易經濟的行政管理機構。近代中國海關制度的確立,來源于唐代設置的市舶使制度導向,其本質目的為管理來港船舶,收取相應關稅及出入口適應本國經濟發展的物資。

清代九龍海關遺址清代“海關”前身為宋元時期發展的市舶司(專職海貿管理機構),而市舶司的體系完備又來自唐高宗時期在廣州設立的市舶使。(注意:唐代市舶使與宋代市舶司屬于同級管理機構,市舶使兼顧管理機構與專職官員)馬漢在《海權論》中指出,以海洋為主要航線必然產生大量商業利益。結合古代中國的海洋貿易發展史,中國古代海洋經濟縱深南擴(內陸經濟延伸至地緣經濟)也適應國內經濟環境的優化!

公元1685年,清政府平定明朝殘余勢力后,著令廢除不利于沿海經濟發展的“海禁”制度,正式開放海外貿易,并建立受國家監管的對外貿易管理機構-海關!以浙江寧波為海貿港口的浙海關以福建福州為海貿港口的閔海關以廣東廣州為海貿港口的粵海關以江蘇云臺山為海貿港口的江海關“海關”制度在清朝時期得到大規模改進,設以海關監督統籌海關事務。但是,海關也并非清朝之產物,只能算中國古代航海貿易管理機構的近代雛形!

唐代海關制度的萌芽(市舶使)唐代高宗、玄宗時期,廣州作為唐朝連通波斯、昆侖等地經濟物資的海貿港口,(唐代,廣州港年均船舶停靠量約為4000艘)政府便在廣州港設立市舶使統轄貿易事務。由于唐朝經濟實力及軍事實力的向外拓展,即勾勒出龐大的海上貿易網絡,提高市舶使的職能地位。唐政府發展市舶機構無非是滿足皇室貴族需求、再以充實國庫。為保證獨立性,唐政府一般以宮廷宦官任職市舶使。

那么,唐代市舶使確立真的是滿足宮廷奢侈品消費的原因嗎?唐朝玄宗年間,國力發展鼎盛。滿足皇帝及皇宮貴族的名貴品消費只是海外貿易的一個拓展業務。海外貿易的推進,實際上是穩定國內沿海及內陸經濟。皇室過度占用市舶使的公共職能,反而影響唐王朝的海貿政局。在《舊唐書》中記載,市舶使擔負海外貿易管理職能,便于對出入港商船的貨物檢查與登記,并向商船征收相關商業(貿易)稅。從個人理解來說,商船的出入港貨物檢查是國家維護統治環境穩定的剛需條件。

大致上,唐代海船的載貨量為300噸,那么一千艘長期往來船舶大體載貨量為3000噸。大批貨物往來、流通港口,必然造成安全隱患(外來兵災、病疫等)。貨物的質檢即是重要的環節,其檢查形式在現代海關運行中依然存在。唐代市舶使對于部分入港貨物檢查后會搬到港口官府倉庫。海域西南盛行風向停止后,市舶司往往會將倉庫物資“分類議價”,官府直接將貨物運至市場,防止商人哄抬物價,造成市場經濟壓力!相對于對商船載貨的全面檢查,船舶征稅實為國家財政運行的內需條件。

本質上是專買專賣,維持客觀經濟規律下的市場價格!“進奉”可以理解成一種特殊的朝貢貿易,目的是供給皇室貴族的奢侈品消費。相比明代朝貢貿易互利型,唐代朝貢貿易處于單一供給型,逐漸打擊了唐代海洋貿易的運行體系。唐代市舶使除開其他事務,還要負責外來使團接待工作。唐政府特意在廣州等各大港口修建蕃坊,便于對外商、使團的管理。據《舊唐書》記載,公元879年,黃巢起義軍攻入廣州,蕃坊外商人士達20余萬。由此看出,廣州港的世界貿易交流非常頻繁,大量外商入駐,提高了廣州港的世界貿易權威。總體來說,唐朝原始的海關制度-市舶使,以專職官員直接管理,有力保障了海內外貿易持續運行,也提升了國內資金、物資儲備!

宋元海關制度的完善(市舶司)由于宋代政府對于商業的重視,大量市舶機構由南北沿海港口依次增加。宋元市舶機構設置遍及南北沿海港口宋元市舶機構內部各司其職宋元市舶機構管理規范化在《宋史·食貨志·互市舶法》中記載,熙寧五年,詔發運使薛向曰:東南之利,舶高居其一。北宋中期,國家財政收入已達到四十萬余緡,南宋高宗時期,宋廷財政稅收為一千萬余緡,市舶稅占10%。宋廷后期,市舶稅逐漸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形式。

市舶司行政機構日益健全唐朝時期,皇帝會派遣宦官作為市舶使把控貨物,其事務必然直接受皇帝監管制約,但卻造成了其他影響!宦官并沒有行政管理經驗,容易造成職位濫用宦官上級監督直屬皇帝,容易造成監察漏洞(非層層監督)宋元時期,政府即任免專職行政管理官員,以“提舉市舶司”作為市舶司官員,從官僚集團中擇優錄取,實現行政體系完善,提高行政效率。宋元市舶司下轄官員與吏人職位(注意:宋代官員與吏人處同一崗位,實際上反映“冗官”現象)。官員大多是虛職(掛名不做事),名義上承擔船舶機構管理責任,實際上驅使吏人工作。

吏人群體是市舶司的重要基礎力量,他們大多處理發放航海憑證、對船舶進出港檢查、征收稅款等具體行政管理工作。所以,有“官員做官,吏人做事”的職能說法!市舶機構設置沿南北海港擴張廣州港作為古代中國最早拓展海外貿易的港口,宋廷為提高商品稅收,大力發展其他遠洋船舶港口。由于港口的貿易量規模不同,設置的市舶機構也呈現不同級別。以廣州、泉州為主的市舶司以溫州、江陰為主的市舶務以上海、澉浦為主的市舶場

據《宋史》記載,北宋關稅收入頗豐,神宗熙寧十年,廣州、杭州、明州三市舶司所收乳香共計354、449斤。乳香即一種珍貴的中藥材(來源于紅海沿岸),宋代政府對乳香采取“專營專賣”政策。市舶司為防止海商對乳香的漏稅,即在港口外海對商船進行控制,提高對商船征收貨物稅的精確性。現代海關制度來看,市舶司、市舶務、市舶場,三者屬于同級行政機構,類似現代海關、分關和支關。市舶務與市舶場屬市舶司統轄,不過是部分行政職能的轉移!

元代建立后,“泉府司”作為總管全國市舶機構,由行省直接管轄,成為繁忙的中央行政管理機構。清朝近現代海關雛形產生明朝設立的海禁政策直接導致管理民間航海貿易的市舶司失去專職對象,大多淪為接待“外交使團”職能(可以理解成禮部的下屬機構)。清廷初期,統治者當即撤銷了延續四朝的市舶司體制!公元1685年,海外局勢得到控制后,清政府以“海洋關口”的新式概念,設置海關統管沿港經濟區域的出入境貨物、人員的正規流動。

清代海關監督作為海關的最高行政官員,其地位雖然不高,但獲利十分豐厚。官員常以職位之便對海外貿易貨物私自加稅。那么,首先了解一下清朝海貿稅制!海關稅收分為貨稅與船稅兩大部分船稅以船舶噸位,征收噸稅(基礎稅)貨稅以船舶進出口商品價格,征收關稅(產能稅)其實,清政府對于大宗進出口商品,制定了適應市場的正常稅率。但清代海關監督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往往以5倍稅率增加,一艘船舶多獲利1400余兩白銀。

以貿易樞紐為主的海關,為清政府提供了大量白銀與商品貨物。后期海禁時,依然推行廣州十三行,保障海外物資的有效供應,本國物資的有效輸出,形成貿易差額。公元1842年,《南京條約》的“協定關稅”規定,使清政府逐漸喪失對關稅的自主權。近代海關權力受制于人,使全國的航運、港口等國家經濟建設受到極大制約。總體上,清代海關制度已經趨向近代意識。從辯證思維來看,正是清代海關主權的短時間喪失,使市舶司制度與外國的海關制度實現融合,取長補短,從而使海關制度具備近現代貿易需要!

反思海關實為國家之大門,古代中國以海外貿易的持續發展,從原始的市舶司形態,奠定了海關的行政職能、組織基礎。清代海關也由沿海口岸轉向內陸,實現空間變化!市舶司作為中國古代的外貿機構,記錄千余年的海洋貿易制度的革新歲月。市舶司行政結構的日益精細化,市舶機構分布日益擴大化,最終目的都是突出對近代海關意識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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