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清朝對外貿易機構(清朝對外貿易的城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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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央機構——禮部 和理藩院也只不過是一個管理“藩屬之國”、接待“貢使”的 機構。所以,當時的中國“無所謂外交,理藩而已”。

二、總理衙門

隨著兩次鴉片戰爭的爆發,不論是從觀念上還是從體 制上都給清政府以極大的沖擊,中外交往出現了前所未有 的復雜局面。“外國公使進京”,外交事務日益增多,外 國侵略者對清政府的原有外交體制很不滿,要求清政府設 立專門的外交機構,由政府要員直接和他們進行交涉。加 上在與外國侵略者交涉過程中,奕欣等洋務派“華夷觀 念”的改變,他們從維護清朝統治的需要出發,請求清 政府設立專門負責辦理外交事務的中央機構。基于國內外 形勢的變化,以及一部分上層統治者思想認識上的變化, 建立一個臨時的中央外交機構已是大勢所趨。 1861 年 1 月 13 日,恭親王奕欣、大學士桂良、戶部侍郎文祥等聯合 上陳《統計全局》章程六條,“請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作者簡介:楊云,女,山東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社會發展學院碩士研究生。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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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王大臣領之”,負責對外交涉事宜,“并請另給公所以 為衙門,以便辦公,兼備與各國接見”。(《籌辦夷務始末》(咸 豐朝),卷71 ,第2675頁)咸豐帝予以批準。 1861年1月20 日,在北京東堂子胡同的一個鐵錢局舊址內,中國歷史上第 一個專門的中央外交機構——總理各國事務的衙門宣告成 立,簡稱為總理衙門、總署或譯署。這是一個有別于禮部和 理藩院,又有別于系統、完整的外交部的過渡性外交機構。 總理衙門的設立是清朝政治體制發展中的一大創舉。用奕欣 的話來說“添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專管中外一切交涉,本 系從來未有之創格,并無成法可守。”(《籌辦夷務始末》(同 治朝),卷63 ,第17-18頁)因此,無論它的組織結構還是 它的職能,都和傳統的政治體制不同。總理衙門設南、北洋 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前身為五口通商大臣,1868年,因 通商各口擴展至長江流域,遂改為南洋通商大臣。北洋通商 大臣初為三口(牛莊、天津、登州)通商大臣,于1861年與 總理衙門同時設立。 1870年,因通商事務擴大,改為北洋大 臣,管理直隸、山東、奉天三省通商、交涉事務。其內部組 織由英國股、法國股、俄國股、美國股、海防股及清檔房、 司務廳組成,其中海防股為光緒九年(1883年)添設。總理 衙門的內部人員編制,大體仿照軍機處的體制,主要分為大 臣和章京兩級。

關于總理衙門的職能,據《大清會典》所載為“掌各國 盟約,昭布朝廷德信,凡水陸出入之賦,舟車互市之制,書 幣聘饗之宜,中外疆域之限,文譯傳達之事,民教交涉之 端。”(昆風、吳中欽:《大清會典》,南洋官書局恭印宣統元 年(1909年)版,卷99,第1頁)可見,總理衙門除主管通 商交涉等事務外,凡與“洋務”有關之事,諸如設關榷稅、 購械練兵、制器造船、鐵道礦山、電訊郵政、教育考試等都 屬于其職掌范圍。但總理衙門的外交職能按照實施方式可分 為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其內部職能包括遣使、設領、協調 地方對外交涉,外部職能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外交禮儀 之擬議與辦理。在外交禮儀之爭中,最為激烈的是外使覲見 問題,爭論至最后,于光緒十六年清政府正式規定:“每歲 正月,均由總理衙門奏請定期覲見,并在該衙門設宴款 待⋯⋯續到使臣,按年覲見,至國有大慶,中外歡騰,并著 該衙門奏請筵宴。”(《清實錄》(德宗朝),卷291 ,第1 頁) 至此,百余年來的覲見問題得以解決。第二,總理衙門還負 責外交國書的收受與掌擬。《大清會典》出使大臣條載“凡 聘問各邦,則皇帝頒給國書,使臣奉以將命”。該條下注云: “國書由總理衙門擬奏,奉準后,咨送軍機處繕請御寶,發 交總理衙門,給使臣齊往所至之國,親遞以通好,使臣三年 期滿,亦請頒給辭任國書,發交總理衙門驛寄使臣親遞。”第

三,辦理往來慶賀事項。此外,總理衙門還掌管對外交涉的 重要職權,如掌理各國盟約、勘訂疆界、保護華工、劃定租 界、息借洋款等等。

清朝對外貿易的城市有哪些

清王朝的對外貿易,在鴉片戰爭前二百年間,以禁海閉關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勢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以所謂“開放貿易”為其原始積累的手段,清王朝則以限制乃至停止貿易為防范外國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國商人的非法活動方面,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進出口方面,作了許多的限制措施。這時,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結構還很牢固,西方產業也不夠發達,中外貿易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只能維持比較小的速度和規模。

中國對友鄰國家,特別是對南洋群島和東南亞國家的和平貿易,有悠久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為防范西方的侵略,對這一部分民間的和平貿易,也加以限制。盡管如此,它在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發展。從事這些貿易的華僑,在缺乏本國政府保護的情況下,對中外關系的增進,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一、清王朝的禁海閉關政策

從形式上看,鴉片戰爭以前,清王朝禁海閉關的時間并不很長。比較嚴格的禁海閉關,只有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這三十年的時間。其他都是部分的、臨時的禁閉。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對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中俄貿易曾三次停閉。除此之外,對外貿易基本上是開放的。盡管如此,禁海閉關的宗旨和這個政策作為加強國防、防止外國入侵的手段,卻貫徹始終。

(一)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

清王朝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大體上有三個方面:一是對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對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三是對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1、關于中國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國商人出海貿易,有長期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統治中國以后不久,就開始在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頒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后凡五次之多。為了嚴格執行這一禁令,清王朝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內遷沿海居民。還禁止私人“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從各方面杜絕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實行這樣嚴格的禁海政策,還只是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臺灣鄭成功政權發生聯系,目的主要在于鎮壓臺灣的反清斗爭。但是在清王朝統治臺灣以后,這個政策仍然不時加以運用,作為防止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頒布出海禁令時,距臺灣統一已經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貿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話說,是由于南洋的呂宋、噶喇巴兩地,是“西洋國(西班牙)和紅毛國(荷蘭)泊船之所,藏匿盜賊甚多”。康熙帝已經察覺到西班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的海盜行徑,需要預加防范。這個禁令,實際上只維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后的歲月中,它仍為清王朝對付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一個防衛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于荷蘭殖民主義者在爪哇屠殺華僑,中國福建當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貿易。

2、關于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有海、陸兩個方面:陸路貿易,主要是對沙俄;海上貿易,則是對沙俄以外的西方國家。

在清王朝統治初期,當中國實行禁海時,英國、荷蘭就不斷入侵廣州和福建沿海,公開或秘密進行貿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后,清王朝正式在澳門、漳州(廈門)、寧波、云臺山先后設置海關,開放對外貿易。其中寧波是傳統的對日貿易港口,廈門是中國和南洋的貿易中心,云臺山則是中國沿海貿易的港口,并非對外,只有澳門一口,是專為對西方國家的貿易而設。由于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把澳門看作自己的勢力范圍,排斥其他國家船只的進入,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海上貿易,才由澳門轉移于廣州。廣州也因而成為中國對西方國家貿易的一個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并不以此為滿足。他們要求擴大和絲、茶產區鄰近的廈門和寧波的貿易,甚至企圖深入絲、茶產區,建立貿易據點。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發生洪任輝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后,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關閉廣州以外各口,只許西方商人在廣州貿易。從此以后,除了廈門還允許偶爾由呂宋開來的西班牙船只進口以外,廣州一口貿易制度基本上維持到鴉片戰爭爆發,沒有改變。

中俄陸路貿易的規定,見之于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雙方簽訂的尼布楚條約和恰克圖條約。在尼布楚條約中,規定“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來往,并許其貿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據這個原則,進一步規定:俄國商人每四年得來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卻一再違反這個規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間,俄國商隊一共來了十次,平均兩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于合法商隊。有些私商并沒有合格證書,他們或者在西伯利亞的地方官那里弄一張通行證,或者偽造證書,偷來北京進行貿易。加上邊界上經常發生私逃活動,在制止無效之時,清廷終于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貿易。

恰克圖條約的簽訂,恢復了中斷五年的中俄貿易。在恰克圖條約中,規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圖和尼布楚地方(后定在粗魯海圖)兩處邊界貿易,其中恰克圖的貿易日益增長,很快就成為中俄貿易的一個中心。十年以后,中國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貿易,都移到恰克圖進行。但是,沙俄不僅置中國意見于不顧,繼續派商隊前來北京,而且違背條約,在恰克圖邊界私征稅收,戕害卡官,越界游牧盜竊,私釋竊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后三次停止恰克圖貿易,進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則停達八年之久。

3、關于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對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火炮、軍器是絕對禁止出口的,制造火炮、軍器的原料,如硫磺、銅、鐵,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鐵不許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鐵鍋也不許出口。顯然,從軍火到鐵鍋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同樣,糧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這里當然有經濟上的考慮,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著首位,即防止所謂“接濟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對付西方殖民主義國家的入侵活動中,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紀八十年代后半期,大黃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黃一向是對俄國的一項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對大黃的貿易,特別重視。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無從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第三次停市以后,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黃輸出,連廣州也不許出口,以免輾轉輸入俄國。這樣嚴格的限禁,對遏制沙俄的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圖貿易重新恢復以后,中俄邊境維持了一段比較長的平靜時期。

總起來說,清王朝的禁海閉關,著眼于國防的安全,防止外國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則是由于中國當時仍然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圖重新開市以后,在當年簽訂的恰克圖市約中,開頭就說:“恰克圖互市于中國初無利益”。一年以后,乾隆帝在給英國國王的信中也說:“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一直到鴉片戰爭前夕,道光帝仍然說:“天朝天豐財阜,國課充盈,本不藉各國夷船區區貨物以資賦稅”。這一點,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們承認,他們之所以打不開中國市場,是“因為中國人發現能夠依靠自己的產品生活”,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度以內,能夠保證足夠的“內部安全和繁榮”。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開中國大門,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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