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清朝僅開放哪里進行對外貿易(清朝收復臺灣后開放了哪四個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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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兩國商人彼此賒賣。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發生借貸關系。在廣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也透露了同樣的事實而加以查禁。以后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斷重申同樣的禁令。許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償欠款,陷于破產,以致充軍邊遠或瘐死獄中。外商借款之所以發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貿易上的賒買、賒賣以及中國市場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給放款的外國商人提供高額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過放款,可以左右中國行商,有利于西方勢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僅是為了防止行商破產,取締外商重利滾息,維持正當貿易,也還是為了防止外國侵略勢力的滲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條例中,就把查禁中國商人“領借外國資本”列為防夷五事之一,認為這樣下去,難免互相勾結,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這些規定,并不都能得到認真的執行和貫徹。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俄國商隊不僅違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規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雙方規定的條件。商隊人數按規定不得超過二百人,實際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數都超過二百人,有時甚至將近千人;商隊在北京停留時間,按規定不得超過八十天,實際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有些規定幾乎形同虛設。起卸軍火炮位的規定,在清初順治年間,名義上即已開始執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來到廣州的外國商船炮位,卻仍“聽其安放船中”。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國商人通過行商進行賄賂,使這一條一再頒布的禁令變得有名無實。對外商行動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盡管清王朝對在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人規定了居住的時間,不許長期逗留,但外國商人往往置之腦后。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由臨時的、季節性的組織,變成長期的、永久性的機構。而這個變更,恰在廣東總督禁止外商長期逗留之后。至于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之間的債務關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紀初,還只是發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貸關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墊款購買絲、茶,便已成慣例。五十年代,開始出現因積欠外商貨款而破產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單是行商所負的外商債款,亦即通稱的“行欠”,就達到四百四十萬元之巨。

由此可見,以禁海閉關為支柱的對外貿易政策,在鴉片戰爭前的二百年間,面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步步進逼,已處在節節后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廣州一口通商以后,歷任廣東督撫和海關監督,都把制定防范外夷的條例當作頭等大事。從那時起,一直到鴉片戰爭,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廣州頒布的防夷條例,見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李侍堯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廣東巡撫兼海關監督李質穎的“防夷四查”,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兩廣總督百齡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兩廣總督李鴻賓等人的“八條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兩廣總督盧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條”。但是這么多的防范條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國商人的胡作非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兇焰,猛烈地沖擊著衰老的“天朝體制”,抗擊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的任務,顯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擔負的。

清朝嚴格限制對外貿易,為此統治者采取了怎樣的措施

清朝統治者實行嚴厲的“閉關鎖國 政策.禁止一切對外貿易。

清廷對于民間海外貿易厲行海禁政策;對于外國來華貿易,仍沿襲明代的朝貢制度加以控制。最初與清朝發生朝貢關系的,主要還是南洋和東南亞諸國,但有許多限制,如貢期和隨貢貿易的監視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對于西方殖民國家來華商船的限制就更嚴。只許它們停泊澳門,與澳門商人進行貿易,每年來華貿易的大小船只,不得超過二十五只。1685年才允許外商到前述口岸通商 。

清廷放寬海禁后,準許外商在指定口岸通商后,逐步建立了一套管理外商來華貿易的制度,主要有公行制度和商館制度 。浙江、福建與廣東地區盛行海外貿易,人民時常與日本、琉球、東南亞各國及葡萄牙、西班牙與荷蘭等西洋各國展開貿易。到十八世紀還有英國、法國與美國,其中英國幾乎獨占對華貿易。西洋各國與日俱增的需要清朝的絲綢、茶葉與甘蔗,然而清朝對西洋事物需求不大,使得中國對外貿易呈現大幅出超的情形。大量銀元流入中國,增加貨幣流通量,刺激物價上漲,促進商業繁榮 。在此期間,中國沿海以泉州、漳州、廈門、福州與廣州先后崛起,成為貿易大城,操控對外國際貿易 。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外商頻年不斷的掠奪和違法行為,清廷只保留廣州一地為通商出口。到十九世紀,英國在印度種植鴉片,并且大量銷往中國。這使得中國對外貿易逆轉為入超。鴉片的問題引爆鴉片戰爭,中國戰敗后門戶大開。南京條約不但開放廈門、上海、寧波、福州、廣州等五口通商口岸給外國人。隨后陸續的不平等條約使外國人大量來華投資,并且建立租界,加速對清貿易。

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

乾隆皇帝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機構,在清朝主管與外國貿易的機構是廣州的十三行,但是是在光緒皇帝時候設立的,還有在康熙皇帝時期設立的閩海關,管理海外貿易

清朝早期海禁以及乾嘉時期的對外貿易限制是怎樣的?

清朝早期海禁的實行與開放的三個階段:

清初,為對付出沒于東南沿海的鄭成功集團,厲行海禁,嚴禁民間船只私自出海,違者本人正法,貨物沒官。又頒布“遷海令”,強迫海島及沿海居民內遷數十里,設界不得逾越。對外通商口岸只有澳門。對外貿易和沿海經濟都因此大受影響。

康熙平臺灣后,于二十四年(1685)解除海禁,指定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四地為對外通商口岸。對外貿易悉照明朝引舊制。閩粵各關皆設正副監督各一人,相當于以前的市舶使,來船經監督盤驗許可后,才能進行貿易。對外貿易的商人叫作“行商”、“洋商”,又叫“官商”。對外貿易的組織叫作牙行,又叫“十三行”。

為了統一貿易的規程,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成立了“公行”,公行壟斷對外貿易,其他的商人不得參與。康熙時,清朝政府雖然開關與外國貿易,但對外國商船的活動極為注意,對逗留外國的中國人也防范極嚴。

乾嘉時期的嚴格限制:

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將通商口岸縮減至廣州一處。二十四年,頒行《防范夷商規條》,在對外貿易方面設置了種種嚴格的管理規定,以后又多次續頒補充條款。清朝對外貿易皆由官府指定的廣州“十三行”行商代理,行商作為清廷與外商的中介,要負責向外商征收關稅,代為管理外商,并從事對外交涉。

外商在廣州活動以及與“行商”以外的其他商民進行交往,都受到嚴格限制。加強對內地商人的限制,設“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擁有對外貿易的特權,凡外來的一切人員、船只、貨物及納稅等事皆由保商擔保。加稅也是限制與西洋各國通商的辦法之一。清朝政府的關稅分船鈔、貨稅兩種。除康熙時曾一度減輕稅額外,以后各種名目的附加稅日益增多。同時,清朝政府還先后頒行了禁止五谷、金銀、銅觔、絲斤出洋的種種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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