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清朝設立的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清朝時在廣州設置什么機構統一管理對外貿易)

时间:2024-05-21 02:52:19 编辑: 来源:

在長達一個半世紀里始終相沿未改。為了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行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干隆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家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事工役。保商對于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它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保商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并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外商一再投遞呈詞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清廷則一直加以維護。在保商制度下弊端不少。當時除英國貨船是按行輪保外﹐其余各國貨船向由各行自保﹐有的不免從中取巧﹐而外商也往往借口生端。長時期來﹐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人亡。廣州行商在當時總的說來是沿著中國封建社會官商勾結所走的老路亦步亦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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