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福建省紀檢監察買粉絲買粉絲(福建江夏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时间:2024-06-02 08:40:57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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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0年福建師范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與考試中心負責解釋。學校以往規定凡與本章程有不一致之處,均以本章程為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福建商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福建商學院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保證福建商學院2020年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0年全國統一高考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福建商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1313(全國代碼)

第六條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辦學地點

鼓樓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黃鋪19號(校本部)

連江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連江縣潘渡鄉連潘路2號

馬尾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亭江路8號

第十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商學院;頒發學歷及學位證書種類: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紀委和監察專員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2020年具體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2020年招生計劃通過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條 除應用日語、國際金融(中德合作辦學)專業外,其余專業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即新生入學后,學校只安排英語語種課堂教學,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七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生源情況,按照各省(自治區)相關政策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

第十九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二十條 對普通文理專業的錄取規則

(一)對文理科類實行按專業志愿出檔方式出檔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即按文化總分排序,從高到低錄取。

(二)對文理科類實行按院校志愿出檔方式出檔的省份,第一專業志愿按“專業清”原則錄取,其它專業志愿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經過以上調配,仍有專業未錄取滿額的,再從愿意服從專業調劑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綜合考慮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類型、高中階段綜合素質、單科成績、體檢、特長等情況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直至錄滿為止; 所填報的專業都不能錄取,且不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為體檢結論受限的,學校可以結合其填報的專業志愿情況調配或調劑至體檢結論不受限的專業;若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為體檢結論受限專業,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學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藝術(美術)類考生:

第十二條 藝術類(美術類)考生:

(一)福建省本科考生:根據一檔多投的規定,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預錄取排序,綜合成績=(考生文考總分+政策性加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2.5×60%。

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先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在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同分時,按考生(文考總分+政策性加分)的得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在考生(文考總分+政策性加分)的得分相同情況下,按文考單科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文科藝術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順序排序;理科藝術類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順序排序。

(二)福建省專科考生:按專業志愿平行投檔規定,分別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綜合成績=(考生文考總分+政策性加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綜合成績相同時,先按同等優先,再按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以此確定每一個考生在其群體中的位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其中,文考總分加上政策性加分不低于專科文考錄取控制分數線、省級專業統考成績不低于專科省級專業統考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才具有專科綜合分位次。

(三)其他省份考生:各省藝術類(美術類)招生文件有明確規定綜合成績(投檔成績)計算辦法的,按照各省文件執行。各省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綜合成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60%。綜合成績相同時,先按同等優先,再按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以此確定每一個考生在其群體中的位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嚴格按照福建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一)本科普通類專業收費標準:48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收費標準:8400元/生.學年,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4〕183號。

(二)專科普通類專業收費標準:6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收費標準:7200元/生.學年,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2〕356號。

(三)軟件高職收費標準:軟件技術專業9000元/生.學年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04〕16號。

(四)閩臺合作項目(本科)收費標準:市場營銷、電子商務專業15000元/生.學年,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8〕190號。

閩臺合作項目(專科)收費標準:市場營銷、物流管理專業10000元/生.學年,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3〕306號;電子商務專業10000元/生.學年,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5〕307號。

(五)中外合作項目收費標準:中加合作,會計專業16000元/生.學年,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4〕202號;中澳合作,會計專業16000元/生.學年,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3〕285號;中德合作,國際金融專業15000元/生.學年, 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2〕355號。

(六)住宿費收費標準:學生公寓住宿費按每人900元/生.學年(六人間)或1200元/生.學年(四人間)收取,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1〕448號;連江校區學生公寓1號樓住宿費按每人850元/生.學年(六人間)收取,批準文號:閩價費〔2015〕204號;安裝空調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學年(六人間)或100元/學年(四人間),批準收費文號:閩價費〔2012〕299號。

第二十三條 退費辦法:按《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5〕435號)辦理退費。

第七章 獎勵和資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已建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以及新生綠色通道等較為完善的資助體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福建商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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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及福建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簡介

第一條 學校全稱:福建江夏學院(國標代碼:13763);學校地址: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溪源宮路2號。學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福建省示范性應用型本科高校、福建省首批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福建省碩士學位授予培育單位。學校堅持“親行業、重開放、創特色的應用型本科大學”的辦學定位,著力做強經管法傳統學科、做優綠色智能工程學科、做特服務產業新興學科,實現多學科協調發展,全面提升學校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建設特色鮮明、示范引領的應用型本科大學而不懈奮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為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開展監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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