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直播帶貨屬于法律事實(直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时间:2024-05-19 13:47:47 编辑: 来源:

偽劣商品的規定。“網紅”在承接相關商業合作之時必須注意自身的安全。

4,應當注意的問題

推薦未使用的產品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因此,主播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不得虛假描述其效用及性能。并且還需要主播使用過代言商品,不得在未經使用的情況下就推銷進行代言。

侵犯他人名譽

主播在代言廣告之時有時會將代言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比較,貶低其他同類商品。這種行為不僅會觸犯《廣告法》之中關于廣告行為的規定,還可能會由于貶低其他同類商品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產生糾紛。

虛假宣傳

由于很多主播是某個公司的簽約藝人,其代言的商品時并未能夠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獲得的相關行業的評價等進行詳細的審查,故在代言之時可能會發生虛假宣傳的行為。

廣告用語違法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9條規定了廣告用語的規范,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因此建議主播在直播帶貨時,切忌使用“全網最低價”、“最佳的產品體驗”等絕對化的詞語,

侵犯知識產權

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有關的實施條例及司法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如果主播明知代言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之下依然進行代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行為。根據《價格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的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價格欺詐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主播在帶貨之時所宣稱的折扣、優惠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虛假降價或者提價之后再降價,否則將會觸犯相關規定。

5,結語

直播帶貨的網紅們應當對自身的安全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在代言商品時可以大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謹慎代理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嚴格審查貨源、生產許可、安全標識,不生產、不銷售、不代理三無產品;

代理的商品親自使用,避免虛假宣傳;

嚴禁刷單虛構銷量,避免構成不正當競爭;

自產自銷型網紅主播,還應當遵守產品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和知情權;

謹慎評價其他同類產品,避免侵犯其他廠商名譽權;

除了遵守《廣告法》、《消費者權益法》等規定,網紅帶貨還應當遵守廣播電視總局關于規范網絡直播行為的相關規定,杜絕低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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