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直播帶貨是否屬于商業廣告行為(你覺得直播帶貨對中小型銷售企業是否有影響?該不該被禁?)

时间:2024-06-03 03:45:53 编辑: 来源:

p>直播帶貨的興起改變了傳統的購物方式,讓購物體驗更為生動和有趣。然而,這也給中小銷售企業帶來了壓力和挑戰。對此,我們應該以開放和包容的態度去面對,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不是簡單地禁止。我們需要認識到,每一種新興的營銷方式都有其兩面性,既有利也有弊。關鍵在于我們如何去使用和管理它,如何在享受其帶來的便利和效益的同時,也能有效地防范和解決其可能帶來的問題。

在未來的電商市場中,我相信直播帶貨將會成為一種重要的銷售方式。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地去接受和利用它,而不是害怕和排斥它。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相關的監管和管理,確保其健康和有序的發展,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能保持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權益!

直播帶貨,需要辦執照和許可證嗎?

直播帶貨,是近年來新興的經營業態。對此,法律法規層面尚無明確定義與規定。最“正宗”的規定應該是《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將互聯網直播定義為,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但關于直播中的帶貨行為,可依據的規定分較為分散。

      筆者整理了直播帶貨的五個知識點。

一、直播帶貨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依據《電子商務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但是,要注意的是,不需要辦理不等于不允許辦理,如果申請人因其他需求申請營業執照,可以辦理。

      這一原則與農業企業登記相類似,農民從事種植業等行業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亦可從事,但因政府補貼、經營活動等政策、商業因素,農業經營者主動申請營業執照,可以予以辦理。

二、直播帶貨是否可以使用網絡經營場所注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政策要求的,可以使用網絡經營場所注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也要考慮所經營商品的許可證審批或其他部門的審批事項是否允許無實體經營場所經營。

三、直播帶貨是否需要辦許可證或其他登記?

      實體店經營者在網上賣服裝,賣日用品等依法不需要許可經營的商品時,無需辦理其他許可,如銷售食品等許可商品則需要辦理相關許可證。

      已經辦理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在網絡銷售本店商品的,不需要另外辦理營業執照或在營業執照上添加網絡經營字樣,如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一些網絡平臺會提出法律之外的特殊要求,經營者應與平臺及當地登記機關協商解決。

      網絡經營還可能(不是一定)涉及的事項包括廣告發布登記、《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具體是否需要辦理有關手續,根據經營者自身情況確定。

已有企業想請人直播帶貨,自己需要有經營范圍嗎?

      對正常經營的企業,想請人直播帶貨,實際上是一種宣傳或銷售渠道,該商家是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主體,本身并不需要直播類經營范圍。就像很多企業都找廣告公司做廣告,都不需要自己有廣告相關經營范圍一樣。只需要自己本身合法經營即可。

      總而言之,直播帶貨只是銷售的一種相關經營模式。

      凡是經營行為,剝去其“外衣”之后,都可以歸屬到傳統行業中。

      因此,遇到類似的所謂“新興行業”,難以掌握其登記或監管思路時,就可以抽繭剝絲,化繁為簡,將其轉化為傳統行業,思路就會清晰。

      本文是為相關經營者申請登記提供參考。實際經營中,可能存在不同情況,經營者以及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申請與審批。

      實際工作中,還存把監管內容登記為經營范圍的情況。比如我國出臺過不少規范,比如不得刷單炒信,不得虛假宣傳等,但這些要求屬于對直播主體的規范,不需要在營業執照中寫上“廣告服務(不得刷單)”等字樣。

上海市消保委稱薇婭帶貨的面包所含能量比宣傳的多出 40%,帶貨產品出問題明星需承擔哪些責任?

最近關于薇婭帶貨問題頻頻登上熱搜,8月30日,上海消保委員會對網紅主播薇婭帶貨的田園主義全麥面包進行了測試,發現這款產品與宣傳真實性嚴重不符。不僅欺騙了消費者,而且還體現了商家不誠信的表現。

薇婭公司很快作出聲明,并對這款產品進行下架,隨后對這款產品進行多個機構進行檢測,目的就是要證明這款產品的真實性。其次,這家公司對自身的產品也進行了下架,同時這款產品也被廠家進行送檢,目的是檢驗結果是否一致。

雖然這件事情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我們也不難看出,網紅主播的安全觀肯定要有待加強,因為很多帶貨產品存在商家不誠信,經營問題,也存在著對消費者欺騙問題,所以主播帶貨一定要嚴格把控產品,這樣才能保證每一個產品的安全。

網紅主播帶貨,我認為應該要對產品做出一定的篩選,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產品不會出現問題,而且一旦出現問題將會導致很多負面的影響,主播也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首先明星要承擔產品的質量問題。因為粉絲來到自己的直播間,購買自己推薦的產品如果自己在選擇產品的時候,沒有把控質量安全觀,我認為損失的不僅僅是自己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自己在粉絲心中的地位,因為很多粉絲在購買完這一款產品之后就不會再購買了,那么自己以后再想直播帶貨將會變得很困難,甚至可能面臨被封號的危險。

其次也要積極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自己選擇的商品沒有嚴格把關,給消費者帶來了傷害,所以自己肯定要選擇賠償消費者,因為這樣才能保持自己在粉絲們心中的一個公信力,有很多主播聽到自己選購的產品出現問題時,往往都會選擇逃避或者是直接把產品下架,但是這樣的一種行為我認為是非常不好的,長期以往下去會讓自己的粉絲數量越來越少,甚至還會讓自己面臨被淘汰的風險。

最后一定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因為整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法律的監管和保護,如果自己推薦的產品或者是帶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就要嚴格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只有這樣才保重自己,之后的選品更加謹慎,更加專業,有很多網紅主播不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自己明明知道已經出現了法律問題,卻還在一意孤行,那么結果就是自己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明星做廣告代言的風險越來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作為規制廣告及代言行為基本法律,《廣告法》下對于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樣的規制?廣告主和代言人該如何應對,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廣告法》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什么是“廣告代言人”?

《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廣告代言人指的是“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何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

根據原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編著的《廣告法》釋義,“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不僅包括在廣告中標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情況,還包括即使沒有標明身份信息,但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從廣告陳述或畫面展示中能夠辨別出廣告主之外的個人身份信息[1]時,也屬于“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范疇。如果廣告中沒有標明身份,對于相關受眾而言也難以辨別其真實身份的,則屬于廣告中演員的表演,不屬于廣告代言[2]。

除《廣告法》之外,各地在執行層面也發布了各項“指引”對于“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進行界定,例如,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發布的《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中就規定,“對于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主體,如:知名文藝工作者、知名體育工作者、專家學者、‘網紅’等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識別性,雖然廣告中未標明身份,但公眾通過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屬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獨立人格進行廣告代言,即使是以不為公眾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體驗官’等進行推薦證明,也不能改變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即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主體,即使未在廣告中標明身份,但公眾通過其形象能夠辨明身份的,也屬于以自己的獨立人格進行代言。

2、何為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

“推薦”是指把好的人或者事物向他人或組織介紹,希望被任用或接受的行為,“證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來表明或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3]。《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中的“推薦”、“證明”不僅包括代言人直接向廣告受眾表達自己對商品的推薦、證明,也包括雖然沒有明示表達,但代言人利用自身影響力默示表達自己的推薦意圖,特別是某些名人利用其自身名望對商品功能品質起到隱性擔保的作用的情形[4]。

上述標準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關于在廣告中使用代言和證明的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下文簡稱《指引》)對于”代言” (Endorsement)的定義并不相同。FTC在《指引》里面,把“代言”定義為從代言人的角度,而不是從贊助廣告的角度,來表述的任何消費者有可能相信的廣告信息,包括觀點(opinion)、信任(beliefs)、研究發現(findings)或經歷(experience)等。并不直接要求代言人(Endorser)對產品或者服務作出明確的“推薦”或者“證明”。

此外,雖然在《廣告法》下,法人和其它組織(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也可以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但是,相信絕大多數“廣告代言人”將還是由名人(包括歌星、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等)來扮演。

二.《廣告法》下對于廣告代言人的限制

首先,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廣告代言人;其次,廣告代言人必須使用過推薦的商品或接受過服務,這個是大前提。同時,對于特定的行業,比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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