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安徽省對外貿易數據2019(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2019修訂))

时间:2024-05-23 19:44:10 编辑: 来源:

關證明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未按本規定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非機動車登記證、號牌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并監制。第六條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購買憑證等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第七條非機動車登記事項包括:

(一)非機動車登記編號,車輛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名稱和號碼以及聯系電話;

(二)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主要技術參數。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準予登記的,應當發給車輛登記證和號牌;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第九條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的有動力驅動裝置的車輛不予登記,但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購買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購買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可以上道路行駛,行駛時應當遵守機動車通行有關規定。本規定施行后購買的,不予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不得上道路行駛。

臨時通行標志的有效期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但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年。臨時通行標志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第十條車輛臨時通行標志和非機動車的號牌、登記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第十一條省公安機關應當將非機動車以及需要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的登記事項向社會公布。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管。第十二條車輛登記和臨時通行標志辦理中發生的車輛標準爭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對車輛進行檢測或者鑒定。

前款所指的條件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規定。第十三條非機動車登記和臨時通行標志辦理的收費,由省財政、價格部門核定。第三章機動車號牌發放第十四條機動車號牌采取計算機選號的方式發放。通過計算機選取的機動車號牌不得收取選號費用。

小型客車號牌可以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發放。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競價的號牌數量不得超過小型客車號牌總量的10%。公開競價一般每月舉行一次,用于公開競價的號牌應當提前10日公告。

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所得資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所得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制定。

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應當接受同級政府行政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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