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公司注銷流程及條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外貿公司出口免稅操作流程,求大神指點)

时间:2024-05-12 05:19:08 编辑: 来源:

工商局2趟、社保兩趟、銀行一趟。

可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再跑稅務注銷,然后公示期滿再跑工商交資料注銷。但是社保注銷和開戶行注銷前一定要先注銷工商,因為社保注銷和開戶行注銷都需要工商注銷的那張憑證。

可以事先打相關部門電話,問清楚所需資料,避免走冤枉路,自己跑除了公司所需繳納罰款,其余錢不需要

小規模納稅人外貿公司出口免稅操作流程,求大神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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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流程

(一)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須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完成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到國稅局對應窗口辦理增值稅免稅申報,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二)免稅核銷申報

1、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七科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1)國稅機關蓋章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2)出口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4)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代理出口協議;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提供要求相同。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小規模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以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免稅核銷申報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審批免稅;凡超過免稅核銷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免稅。

3、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二、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7〕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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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外貿公司交稅問題

具體看是生產加工出口、還是貿易出口。生產加工出口的執行“免、退”,附加費交,比率按當地稅務規定。貿易出口不交。

外貿公司小規模納稅人出口是不是只能免稅

是的 不能退稅

外貿公司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執行免稅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為規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申報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

(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應申報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

(二)代理出口協議。

二、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三、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依法應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首先注銷其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事項但不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免稅認定。

四、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后,應向海關部門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并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3〕15號)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電子數據。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對《免稅申報表》“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人民幣)”合計數與同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進行核對。經核對相符后,在《免稅申報表》(第一聯)簽章并交小規模納稅人。如核對不符,或者《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了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而未報送《免稅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申報資料退回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補正后重新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應在當月1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將簽章的《免稅申報表》(第二聯)及電子數據轉交同級的負責出口退稅業務部門或崗位。

六、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格式見附件3),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1.出口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執行,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時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貨物免稅;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3.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代理出口協議;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核銷申報后,應當核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紙質單證是否齊全,審核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紙質單證與《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并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等相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審核無誤的,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上簽章,經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批準免稅核銷(下放出口退稅審批權試點地區除外)。

八、小規模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以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免稅核銷申報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審批免稅;凡超過免稅核銷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免稅。

九、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十、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征收增值稅。下列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還應征收消費稅。

(一)國家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

(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貨物;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

(四)雖已辦理免稅核銷申報,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的貨物;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批準免稅核銷的出口貨物;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上述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征稅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增值稅應征稅額的計算公式增值稅應征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2.消費稅應征稅額的計算公式(1)實行從量定額征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征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2)實行從價定率征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征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征收率)×消費稅適用稅率(3)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征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征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征收率)×消費稅適用稅率上述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及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出口價格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或出口數量,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離岸價或真實出口數量申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過程中,凡發現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出口貨物應征稅情況,應生成《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情況表》(格式見附件4),并按規定進行補稅處理。

十二、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1月1日后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或免稅核銷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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