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公司如何防范國際貿易方面的風險(國際采購如何防范風險)

时间:2024-06-02 14:17:31 编辑: 来源:

貿企業如何回避匯率風險

外匯期貨交易是指協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約定的匯率買賣一定數量外幣的交易。它與遠期外匯交易相比,具有三個優點:(1)投資者范圍擴大。在外匯期貨市場上,只要按規定繳納了保證金,任何投資者(不論大企業、小企業或個人)均可通過經紀人進行外匯期貨交易。但是在遠期外匯交易中,投資者的范圍則比較小,一般是與銀行有良好業務關系的大企業和信譽良好的證券交易商才有資格。(2)市場流動性大,市場效率比較高。在外匯期貨市場上有大量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存在,所以外匯期貨市場上的流動性比較大。(3)外匯期貨契約是標準化的合約,交易的貨幣也僅限于少數幣種,所以外匯期貨合約比較容易轉手和結算。

外匯期貨交易是于1972年5月16日在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國際貨幣市場上首先出現的。經過多年發展,成為當前外貿企業防范匯率風險的主要手段。

外匯期貨交易的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是套期保值,二是投機。從外貿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一般外貿企業做期貨交易大多是為了套期保值,從而避免或減少企業的貨幣損失。

由于外匯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在匯率變動不利于進口企業的情況下,可以使進口企業少損失一些外匯,但當匯率變動有利于進口企業時,它又要使進口企業的外匯盈余少一些,這就是外匯期貨套期保值的特點。1982年,費城股票交易所最先開始了外匯期權交易。1984年,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國際貨幣市場也開始了外匯期權的業務。外匯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一樣,具有嚴格的合同要求,它所買賣的貨幣,一般都是可自由兌換的硬通貨,匯率采用浮動制。期權的到期日與外匯期貨市場的交貨期完全相同。其特殊性僅僅表現在外匯期權的最后交易日是到期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之前的星期五。

外匯期權交易除具備上面所提到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其獨特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1)外匯期權交易可固定保值成本,使其僅限于期權費;(2)外匯期權交易可對未來發生與否的不確定的外匯交易進行風險管理,因為期權交易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外匯期權的執行與否,必須視約定價格的計價貨幣是升值還是貶值而定。

在進出口貿易中,如果進口商事先采用的是外匯期權交易,那么在匯率變動不利于自己的情況下,就可能通過放棄履行期權,而使其損失僅限于其所預付的期權費。但如果采取外匯期貨交易,那么到期時就必須實際履行期貨交易業務。如果外匯期貨發生虧損,也就必須用現貨的盈利來彌補這種虧損,這樣套期保值的作用便大打折扣了。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近年來,外匯期權交易發展很快。投資者為了更好地回避匯率風險,大多采取外匯期權與外匯期貨混合操作的方法,從而為匯率風險的回避提供了更好的方式。

目前,我國開展外匯期貨交易尚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外匯體制全方位改革剛剛開始,在具體操作中,許多方面不太成熟。例如,我國現行的是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還不是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二是外匯期貨交易的基礎太單薄。國際外匯期貨市場的交易種類有限期、遠期外匯交易、期貨交易、掉期、期權、套權、套利等多種形式,而我國只有現貨交易一種。經紀人掌握的期貨知識有限,經驗不足,基礎相當薄弱。三是銀行間外匯交易規模較小。四是銀行清算系統不發達,外匯期貨業務需要有高效的清算體系。銀行自身結算系統的低效也一定會影響期貨交易的結算。以上情況表明,近期內,我國的外貿企業還不能完全利用外匯期貨和期權交易方式來回避匯率風險,較切合實際的選擇應該是遠期外匯交易方式。

但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期貨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外匯期貨市場的發展是必然趨勢

信用證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證是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開立的一種有條件的書面付款保證,即開證行保證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責任。因此,信用證結算是依據銀行信用進行的。

一、信用證的特點

1.信用證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所以,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即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這一特點極大地減少了由于商人間交易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確定性,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證雖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它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項契約。《UCP500》第3條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并且不受其約束。由此可見,信用證的所有當事人僅憑信用證條款辦事,以信用證為的依據。出口方如果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一致的單證,就能保證安全迅速收匯。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證條款,并出具了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并不保證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認真履行了合同,卻未能提供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時,也會遭到銀行拒付。

3.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買賣。《UCP500》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銀行只看單據,不看貨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而對于所裝貨物的實際情況如何,是否中途遺失,是否如期到達目的港,貨物與單據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負責;銀行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以確定單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以及偽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負責。

因此,信用證是一種相對于托收、電匯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較高的一種支付方式。交易雙方通過信用證業務,就某筆交易,建立起商業信用加銀行信用,這樣的雙重信用給了買賣雙方更大的安全。買方可從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中獲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務,而賣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證項下的義務,提交正確的單據便可以從銀行得到償付。信用證業務由于有了銀行的參與,較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可以幫助降低國際貿易風險,并使雙方得到資金融通。

二、信用證方式下貿易雙方及開證行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業務要求貿易雙方嚴格遵守信用證條款,信用證的當事人必須受《UCP500》的約束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買賣雙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條款辦事,或利用信用證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詐,則信用證項下的風險就會由此產生。

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1)出口商交貨嚴重違反貿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證是一項自足的文件,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L/C條款為依據。銀行對于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概不負責。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L/C相符,出口商照樣可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

(2)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下述方面不負責任: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法律效力等。銀行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在下述方面不負責任:貨品、數量、重量、狀況、包裝、交貨、存在與否。”這一規定為不法商人偽造單據騙取貨款提供了方便。

(3)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預借提單或倒簽提單,或勾結其他當事人如船長等將貨物中途賣掉。

2.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1)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2)因軟條款而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曲,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匯構成極大威脅。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其支付完全操縱在進口商手中,從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損失。

(3)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

(4)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后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將不承擔責任。實質上這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商業信用。

(5)進口商申請開立不合格信開證,并拒絕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時賣方若貿然發貨,將造成單證不符或單貨不符的被動局面。

(6)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信用證款項。此時,出口商只能憑借買賣合同要求進口商付款,須承擔商業信用風險。

3、銀行方面的風險

(1)進口商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產給銀行帶來風險。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進口商破產,無力償付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2)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近年來打包貸款盛行,給進出口商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如果進出口商串通起來,合謀欺騙銀行,則這種融資方式也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如某外商向其在國內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貨,開出一張約5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用以購買原料后投產。信用證到期時供貨方卻未出貨。原來外商并不要貨,只是由于該企業資金緊張,貸款無門,假借信用證內外勾結來獲取貸款,象這類進出口商串通一氣,騙取銀行借款,到期不還的情況也把銀行拖入大量債務糾紛之中。

(3)進出口雙方合謀欺詐給銀行帶來風險,如牟其中勾結海外不法商人利用遠期信用證進行融資詐騙。

三、信用證風險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范。

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伙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后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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