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合同條款信息(外貿合同中,單據條款都需要哪些單據)

时间:2024-06-03 05:04:12 编辑: 来源:

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作用在于使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容易被有關人員識別,以防錯發錯運。

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貨人代號;(2)發貨人代號;(3)目的港(地)名稱;(4)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便于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四、價格條款(Price Clause)

價格條款是由單價(Unit Price)和總值(Amount)組成。其中單價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價格術語四項內容。

例如: 每公噸 100 美元 CIF紐約

價格術語是關于價格條件的一種專門用語,即用一個簡短的英文詞語或縮寫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各自應辦理的手續,承擔的費用與風險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界限。

我們在這里只介紹最常用的兩種價格術語。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下賣方責任

(a)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港口習慣的方式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給予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

(b)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c)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d)提供有關裝運單據,或相等的電子數據資料。

F.O.B下買方責任

(a)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貨地點和所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b)負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已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自行負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根據合同規定將貨物由約定的裝運港運至目的港并辦理保險手續及負擔保險費和運費。賣方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I.F下賣方責任

(a)負責租船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租船訂艙,辦理運輸合同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通知買方。

(b)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e)提供有關裝運單據。

C.I.F下買方責任

(a)負擔貨物裝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b)接受由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保險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c)辦理在目的港的接貨和進口手續。

五、支付條款(Terms of Payment)

匯付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的金額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托收方式時,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交單條件、方式和買方的付款或承兌責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證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信用證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受益人、開證行、開證時間、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方面的內容。

六、違約條款(Breach Clause)

異議與索賠條款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索賠。這是索賠的基本前提。此外還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備的證據及出證機構。若提供的證據不充足、不齊全、不清楚,或出證機構未經對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罰金條款

該條款主要規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罰金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違約金。

七、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該條款實際上也是一項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無法避免和無法預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它是在訂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發生的,并且是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件的發生是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

因此,凡人們能夠預見而未預見,經過努力能夠預防或控制的,均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通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雪、火災、旱災、水災等;另一類是由于社會力量所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責任、延遲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的義務、提供證明的義務。

;

一分完整的外貿合同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約首 2.正文 3.約尾

其中,一.約首由1.合同名稱2.合同號碼3.合同日期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名稱,地址)構成.

二.正文.

1.品質條款quality.(貨號,商品名稱及規格)

2.數量條款quantity.(數量,計量單位)

3.價格條款price.(單價,價格術語,合同金額的大寫和小寫)

4.包裝條款packing.(包裝的種類,包裝方式,包裝的總件數)

5.裝運條款shipment.(起運港,目的港,裝運日期,對分裝及轉運的規定)

6.支付條款payment.(開證銀行,信用證種類,信用證金額,到證時間,到期日,到期地點)

7.保險條款insurance.(投保人,保險金額,保險的險別,保險條款及生效日)

8.檢驗及索賠inspection&claims.(檢驗條款通常包含有關檢驗權的規定,檢驗或復檢的時間及地點、檢驗機構、檢驗證書等內容;索賠條款一般包含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內容)

9.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包含不可抗力時間的范圍、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內容)

10.爭議的解決dispute resolution.(爭議的解決方式、提請仲裁的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裁決效力等)

三.約尾.

1.合同的分數及歸屬

2.簽約雙方的簽字確認

請問讓你擬定一個外貿合同,合同中應該包合哪些具體內容?

1.注意合同主體

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將來產生糾紛有依據可遵守,如果出現問題需要起訴或仲裁,對方的身份一定要明確。假如對方是個人,而合同上只有對方名字和電話,沒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無從查詢,你就無法提出訴訟,你的權利當然就不會被得到保護。不只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是審查需方,需看有無付款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供需雙方都要核對清楚。

2.明確貨物條款

貨物品質規格

看是否有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對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蒙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品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

貨物的包裝要求

在買賣合同中,會經常出現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所以在審查中要仔細查看。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準出口包裝”(Standard Export Packing),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沿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貨物的價格<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