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合同條款講座內容(一分完整的外貿合同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时间:2024-05-19 05:15:41 编辑: 来源:

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后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后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產。

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作用在于使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容易被有關人員識別,以防錯發錯運。

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貨人代號;(2)發貨人代號;(3)目的港(地)名稱;(4)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3.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便于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四、價格條款(Price Clause)

價格條款是由單價(Unit Price)和總值(Amount)組成。其中單價包括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價格術語四項內容。

例如: 每公噸 100 美元 CIF紐約

價格術語是關于價格條件的一種專門用語,即用一個簡短的英文詞語或縮寫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各自應辦理的手續,承擔的費用與風險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界限。

我們在這里只介紹最常用的兩種價格術語。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下賣方責任

(a)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港口習慣的方式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給予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

(b)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c)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d)提供有關裝運單據,或相等的電子數據資料。

F.O.B下買方責任

(a)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貨地點和所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b)負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已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 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自行負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根據合同規定將貨物由約定的裝運港運至目的港并辦理保險手續及負擔保險費和運費。賣方承擔貨物裝船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I.F下賣方責任

(a)負責租船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租船訂艙,辦理運輸合同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通知買方。

(b)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c)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d)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e)提供有關裝運單據。

C.I.F下買方責任

(a)負擔貨物裝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b)接受由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保險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c)辦理在目的港的接貨和進口手續。

五、支付條款(Terms of Payment)

匯付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的金額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托收方式時,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交單條件、方式和買方的付款或承兌責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證方式下的支付條款

使用信用證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受益人、開證行、開證時間、信用證的種類、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方面的內容。

六、違約條款(Breach Clause)

異議與索賠條款

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索賠。這是索賠的基本前提。此外還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備的證據及出證機構。若提供的證據不充足、不齊全、不清楚,或出證機構未經對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罰金條款

該條款主要規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罰金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違約金。

七、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該條款實際上也是一項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無法避免和無法預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它是在訂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發生的,并且是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件的發生是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

因此,凡人們能夠預見而未預見,經過努力能夠預防或控制的,均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通常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嘯、臺風、暴風雪、火災、旱災、水災等;另一類是由于社會力量所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責任、延遲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及時通知的義務、提供證明的義務。

;

國際貿易中簽訂銷售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和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 市場可行性調查

在每筆交易之前,都應當對交易的可行性進行調查,尤其是在做原來沒有做過的產品出口之前,更應當進行市場調查。

調查的主要項目包括:

• 地理、氣候、居民消費習慣

• 例如:中國某公司向西歐出口花生,但需途徑紅海海峽等赤道地區,但并未采取特別冷藏,貨物到港后發現全部變質。

• 又如:許多國家有各種各樣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貨。

• 進口國政府管制情況

•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貨物需經聯合國頒發許可

• 例如:向正在對中國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出口

• 市場飽和及競爭程度

• 交易成本估算

• 例如:向中東或南美某些國家出口貨物,光使館認證有時就需要數千元

以上這些項目屬于商業范疇,大家對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講。

2 、客戶資信調查

• “眼見”不一定“為實”

• 例如:有個公司在交易前曾經親自前往客戶當地考察,發現對方辦公場所在高級寫字樓,董事長是中國使館的座上賓,經營網點和加工廠區規模宏大。但交易后對方一直拖欠貨款,經我處進行調查發現:客戶的董事長的確很有實力,但與中方簽約的卻是其在交易前剛剛設立的一個注冊資金規模非常小的企業,根據法律,中方無法向該董事長的其他企業主張權利,只能起訴跟他簽約的企業,使中方的貨款收回沒有任何保障。

• “名頭大”不一定“實力強”

• 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體制千差萬別,不要被對方的“名頭”所迷惑,例如:在美國,注冊一個帶“國際”字頭的公司并不比注冊一家雜貨店更麻煩。

• 另外,在有些國家,注冊資金 1000 萬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