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商品大全(求外貿術語大全)

时间:2024-05-29 05:59:33 编辑: 来源:

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

,黃曲霉素險(Aflatoxin 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有關嘜頭的相關知識

SHIPPING MARKS 和 CARTON LABELS

SHIPPING MARKS 和 CARTON LABELS兩者有什么區別?

carton lable 是貼在包裝箱子上,翻譯成箱麥.那shipping marks 是提單上提到的,貼在箱子上還是印在箱子上?

□本來包裝箱上就有正嘜和側嘜之分,但單據上一般只需要顯示正嘜。

□包裝箱的兩側面必須顯示一些常規標記:品名貨號、規格、數量毛重凈重裝箱尺碼等。這就是側嘜。

□也叫包裝標準,嘜頭是業務上的習慣稱呼,通常由若干部分組成(進出口商縮寫、目的地名稱、參考號碼等),制作許多單據時都要填寫這個標志,如某票貨物無運輸標志則在單據相應欄目中填寫N/M,裸裝

貨一般填寫“NEUDED”,散裝貨物一般填寫“IN BULK”。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是指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①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②收、發貨人的代號;③件號、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鑒于運輸標志的內容差異較大,有的過于繁雜,不適應貨運量增加、運輸方式變革和電子計算機在運輸與單據流轉方面應用的需要,因此,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項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①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②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③目的地;④件號。至于根據某種需要而須在運輸包裝上刷寫的其他內容,如許可證號等,則不作為運輸標志必要的組成部分。

外箱嘜頭上面有“MP:”,我不知道這是什么意思?

MASTER PACKAGE的意思,就是一箱裝多少PCS

正嘜一般按客戶指定,標準側嘜包括:數量/毛重/凈重/體積(規格)

首先你要同你的客戶做好確認!

□□外箱上要印刷正嘜和側嘜,

正嘜內容一般為(出口外箱需印英文大寫):

□□客戶公司名稱,

□□目的地,

□□品名,

□□箱包裝數量,

□□流水號,

□□再加上MADE IN CHINA。

□□當然根據客人需要,對嘜頭內容進行增減,有的還要加上客戶聯系電話等等!

□□G.L TRADING CO., LTD

□□SEOUL

□□ART:

□□QUANTITY:

□□CT/NO.

□□MADE IN CHINA

□□僅供參考,

□□如果被海關抽檢到,那正側嘜,產品呀,都要與

□□報檢報關內容相符才行!

□□所以外箱正側嘜一旦同客人確認下來,要細心核對!

□□如果報檢報關后發現所報內容與外箱實際印刷的不相符,

□□還要及時去改單,免得影響船期,

CT/NO,箱號,也就是流水號

□□主嘜:MAIN MARK

□□側嘜:SIDE MARK

需要外貿操作詳細流程圖的朋友請留下郵箱吧

求外貿術語大全

第一部分 貿易知識

一.國際貿易術語

一).貿易術語及其國際慣例

1.貿易術語的概念

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表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2.關于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A.(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W.O.Rule)

由國際貨協會制訂,本規則共21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性質。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風險和責任。

B.《1941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由美國九大商業團體制訂,對以下六種術語作了解釋:

(1)S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價。

(2)FOB——運輸工具上交貨價。 FOB又分為六種,其中第五種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邊交貨價。

(4)C&F ——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

(5)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目的港)價。

(6)EX 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該慣例在美洲國家影響較大。在與采用該慣例的國家貿易時,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慣例的差別,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貿易術語所依據的慣例。

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制訂,目前通用的是1990年的修訂版,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于199O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該通則共包含四組13種貿易術語。見表 E組:啟運

EXW工廠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F組:主運費未付

FCA交貨承運人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組:主運費已付

CFR成本加運費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CPT運費付至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D組:到達

DAF邊境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DEQ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DDU未完稅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DDP完稅后交貨 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目前,(INCOTERM 1990)已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納。甚至連美國商會等團體也向美國商人推薦使用這一慣例,以取代《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二).裝運港交貨的三種常用貿易術語

1.三種貿易術語及對三種貿易術語的基本解釋

三種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貿易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貿易術語,都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只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并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并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 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和單據,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于,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只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于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于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價格的110%。

2.在具體業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里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于《通則作為慣例并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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