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外貿合同數量條款案例成箱(貨運代理案例分析:國際貨物運輸與交接案例集錦)

时间:2024-05-19 07:10:50 编辑: 来源:

但卻遭到開證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聯合運輸單據”,不符合信用證不許轉運的要求。

[案例分析]

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提單(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信用證未明確規定禁止轉運;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貨物是由集裝箱運輸,而且同一提單包括全程運輸;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提單上聲明有承運人保留轉運權的條款。所以,不成立。

案例4

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 – 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期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后對采用《 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以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五、單據糾紛致損案

案例1

某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合同,甲方于該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該年6月12日,甲方收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后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于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并拒付貨款。

2.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并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并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并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并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并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于某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后,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于種種原因并未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并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后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收到議付單據后,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于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于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后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后,而預借提單是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在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只的航海日志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于《UCP6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案例2

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后,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信用證業務案例三十三個精典貿易案例分享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1: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 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 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3: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 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注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并偽冒印 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4: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quot;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簧昵肴巳峽剎⒂煽ば幸孕拗な樾問酵ㄖ芤嬡?quot;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醒其注 意這一"軟條款",并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后來,經磋商, 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 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只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 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 行了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向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于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向該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后經多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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