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單據:
退運說明,退運協議(雙方簽章),換單保函,箱單,發票,合同。
(以上從貨代那里拿到的數據)
*國稅局
稅務局出具證明
1、已辦理退稅的貨物:持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補稅聯系單》向主管征稅機關辦理已退稅款的補繳手續。補繳后持蓋有主觀征稅機關及國庫章的稅收繳款書、出口銷售發票、進口提單等憑證向主管征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已補稅的退運貨物經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銷售發票和《《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稅收繳款書原件重新辦理退稅申報。
2、已申報未退稅貨物。貨物發生退貨而轉為內銷或部分內銷的,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不在退稅。
3、未申報退稅貨物。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原始憑證,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后,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簽注“未辦理”字樣;如屬部分退貨的,則在出口報關單上注明退貨數量及商品編碼。
*海關方面:
進口方退運貨物出運后,出口方收到退運貨物的發票、箱單、提單、清關報關單,協同原始出口的報關單、發票、裝箱單、退稅部門的《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如未申報退稅則不用)、核銷單退稅聯、海關制式退運貨物情況說明、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交貨代辦理清關事宜。
經過再加工后出口,與正常出口類似,只是原始報關還要給海關,以便海關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