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對外匯貸款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查中銀行要(掉期中的購匯 需要提供貿易背景)

时间:2024-05-18 07:15:53 编辑: 来源:

;支出范圍為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項下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還貸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5個工作日。一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一個專用賬戶,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后,應注銷專用賬戶。

五、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管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應向債權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5)等證明文件,由債權人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事后由債權人按月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件2)。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債務人辦理以償還貸款本息為目的的購、付匯手續時,債權人為銀行的,只能在債權銀行或其注冊地銀行辦理;債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在貸款資金的劃出行或其注冊地銀行辦理。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購、付匯銀行不是同一家機構的,債權人應在向債務人出具的還本付息通知單上加注:“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了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請____銀行____分(支)行協助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并簽字、加蓋業務公章。售、付匯銀行須憑債權人加注、蓋章的還本付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境內外匯劃轉手續。

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購匯,應由債務人提出申請。若債權人通過合法途徑(包括判決、仲裁機構的裁決、抵押或質押資產變現、扣收保證金等)獲得了來源于企業的人民幣資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提出購匯申請,則債權人可代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出購匯申請,分局按有關規定審查其真實性、合規性后予以批準,并注銷或沖減相應貸款登記。

六、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的結匯,可由債權人直接核準辦理,除此以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七、各外匯局、經營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的債權人應在2002年12月31日前作好外匯貸款登記方式轉換的準備工作。實施此項改革時,各外匯局應加強對債權人外匯業務人員的培訓,督促銀行做好國內外匯貸款業務及專用賬戶的清理工作,加強改革前后有關貸款登記信息、賬戶信息的核對。實施改革后,外匯局應全部注銷債務人的自營外匯貸款登記,債務人不再憑國內外匯貸款登記憑證辦理購付匯手續。

八、債權人應建立完善的外匯貸款業務內控制度,并報當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應對債權人外匯貸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內部統計報告制度、人員素質以及業務經營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債權人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外匯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外匯局應加強對債權人的事后監管,督促其按時報送各類數據和有關資料。外匯局應根據債權人所報材料對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非現場檢查,對債權人辦理集中登記、開立或注銷外匯賬戶以及還款審核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

十、各債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報表。已經運行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銀行應按照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暫可以磁盤或紙質報表形式報送數據,但應當要求銀行積極創造條件,盡早實現聯網。

十一、各分局應通過《資本項目統計監測系列報表》,按規定向總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有關數據。

十二、各分局應通過當地媒體加強對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宣傳。

十三、本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2001年8月我局發布的《關于對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通知》(匯發[2001]142號)同時廢止。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略)

2、國內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略)

3、國內外匯貸款專戶開戶銷戶月報表(略)

4、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略)

5、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略)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利息可以轉入美元結算賬戶么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利息可以轉入美元結算賬戶。為了便利企業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允許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使用,企業原則上應以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企業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收匯且無外匯資金用于償還具有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的,貸款銀行可按規定為企業辦理購匯償還手續。

國內外匯貸款賬戶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二、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后,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銀行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于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于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準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

3、非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4、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其他擔保人。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于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且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于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且付款時間相對于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且境外債券發行收入應用于與境內機構存在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經按照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于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項下債務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或發生擔保履約后,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其中,銀行可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更新數據;非銀行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申請注銷相關登記。

六、擔保履約

(一)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于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反擔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銀行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須填寫該筆擔保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非銀行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準,擔保人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銀行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后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內保外貸補登記,然后憑補登記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辦理補登記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對外債權人為銀行的,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信息。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擔保履約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并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

(二)對外債權人為銀行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資金,其幣種與原擔保履約幣種不一致的,擔保人可自行代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辦理相關匯兌手續。

(三)對外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時,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后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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