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工貿一體和純貿易的區別(貿易公司一般是做什么的?)

时间:2024-05-24 03:24:35 编辑: 来源: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出到另一締約國領上,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GATT附件九《注釋和補充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免征某項出口商品的關稅,免征相同商品供內銷時必需繳納的國內稅,不能視為一種補貼。”GATT在東京回合擬訂的《補貼與反補貼條例》中提交了一份“出口補貼示例清單”,該清單列舉了12種出口補貼的方式,其中規定“對出口產品生產和銷售的間接稅的免除或退還超過對用于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所征收的間接稅”屬于出口補貼。世界貿易組織(WTO)繼承了GATT的有關規定,并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有相同的明細規定。 一、現行出口退稅政策的缺陷

(一)退稅方法不統一使稅務機關難以執行出口退稅政策。

從1994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出口退稅方法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先征后退);免稅三個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資金流過于龐大,在2002年被經過完善免抵退稅徹底代替。具體表現為: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外貿(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實行“免退稅”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這些退稅方法在實踐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為適應退稅方法人為的劃分生產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免抵退稅”和“免抵”稅最大的區別在于“抵”稅,由于抵稅的存在,使得兩者的計稅依據不同。在“免抵退稅”中,出口收入是主要的計稅依據,而“免抵”稅中,購貨價值是主要的計稅依據。兩種計稅方法要求的企業記賬方式完全不同,“免抵退”稅基本符合現行的會計制度,“免退”稅則要求出口企業的外銷與內銷稅金應分別記帳,外銷的進項稅金不得和內銷進項稅金混合以避免抵扣的發生,這種記帳方法在進出口經營權沒有放開的時候可以很好的執行,當進出口經營權已成為企業的一般權利,越來越的商業企業擁有了進出口經營權成為一般意義上的外貿企業,商業企業內貿金額遠遠大于外貿金額,只有少數的保留的傳統外貿企業側重于外貿,因此要求大量的從事少數的外貿業務的商貿企業學習分開記帳、學習兩種退稅方法不合乎經濟發展的需要。

盡管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退稅都是對企業進項稅金的退付,但由于兩種企業的計稅依據的不同,稅務機關不得不人為將企業劃分為生產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且二者不得兼容。這種劃分也造成了實行“免抵退”稅和“免退”稅企業的稅負不公,例如,在“免退”稅中,運費發票、農產品發票不能退稅,而在“免抵退”稅中,運費發票、農產品發票則可以退稅。

三是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存在的問題。在征稅政策中,為加強商貿企業企業管理,商貿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是銷售收入達到180萬,180萬標準是一道主要門檻。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而言,這一標準曾備受批評,商貿企業有了進出口經營權卻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收購貨物也不能退稅。于是,總局出臺了按“外貿企業管理的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同意小規模商貿企業可以接收增值稅發票,可以出口退稅,暫時平息了批評。這一政策反應的退稅問題遠不止商貿企業不能退稅這一點,實際上,達不到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生產企業也不能退稅,只能實行免稅政策。因此,解決了商業企業的出口退稅問題,相當于把生產企業推向商業企業;另外,出口企業完全可以在做退稅業務的基礎上收入達到180萬標準,申請一般納稅人,出口(含加工貿易)的收入達到此標準非常容易,這一發展趨勢顯然和加強商貿企業管理得初衷相違背。

(二)出口退稅政策是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這一思想使出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現行的退稅政策,只有少數產品實現了零稅率。多數產品有退稅但不完全。這也為退稅政策的不穩定埋下了伏筆,近幾年的退稅率變化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從2004年起,國家相繼取消了初級產品、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退稅率的降低和取消,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術鋼材生產線的企業面臨倒閉。

退稅政策和征稅政策一樣應具有固定性,它也是企業得以持續經營的前提條件,退稅政策的不穩定使我國的出口企業不但要面臨國際競爭對手的壓力,也要抵御政府宏觀政策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實際上,我國的退稅政策在國際上已公開化,企業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外商也會考慮我國的退稅政策,對出口企業而言,退稅不體現任何的利潤,但不退稅或降低退稅率則會給企業帶來虧損。因此保持退稅政策的相對穩定,會穩定國內企業的國際市場,有利于我國產品的出口。

另外,退稅思想轉變后,配套政策不能及時更新出臺使出口退稅政策面臨窘境。由全面的退稅,到降低或取消退稅,再到出口產品征稅,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時更新出臺使現行的出口退稅面臨很多窘境。

總體上,征收增值稅的出口收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收入;二是免抵退稅或免退稅企業出口貨物單證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或者未收齊的出口貨物收入;其它規定需要征稅的出口貨物收入。毫無疑問,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收入征稅無可厚非,征稅的本身就意味著不鼓勵貨物出口,在國內,該產品緊俏或者生產該產品會導致國內經濟形勢緊張。

但是,免抵退稅或免退稅企業出口貨物單證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或者未收齊的出口貨物收入征稅則值得商榷。2004年實行得自出口日期起90天申報出口退稅政策是為解決“免退”稅企業退稅前松后緊、“免抵退”稅企業免抵稅額不能及時實現而出臺的。它可以解決退稅財政支出的前松后緊和稅務機關免抵稅額的及時實現等問題,保證稅收任務的及時完成。應該說免抵退稅的單證不齊征稅政策本意不在于征稅而在于懲罰,在于督促企業盡早收回出口貨物的單證以及時實現免抵稅額。但是,企業90日內不申報或者單證不齊很多情況是由于政府各部門信息不完全共享、企業合同約定等客觀原因造成,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在以后出臺的關于征稅的執行表述的都留有回旋余地,提出了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期退稅。

這種政策的制定不但增加了許多人為的判定因素,同時也模糊了企業合理的可以不退稅業務,使征稅政策難以執行,從企業代理出口和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退稅政策中可見一斑。外貿企業給個人和沒有進出口資格認定的商業企業代理按現行的政策是不能開具代理出口證明(開具了也不能退稅),代理出口顯然代理方不能申報退稅,簡單的定義不申報就征稅行不通;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出口的貨物不申報退稅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免退稅政策要求申報退稅的發票必須是增值稅發票,一方面是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另一方面不申報退稅要征稅,出口企業無路可走。總之,想通過對不申報退稅的收入進行征稅,達到堵住稅收管理上的漏洞,加強稅收征管有很長的路要走,如不及時出臺配套政策對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和解決,勢必影響到出口產品不退稅產品征稅思想的貫徹和落實。

(三)目前實行的兩種退稅方法的不足之處

1、免退稅方法的不足:

行的免退稅方法采用內外銷分開記賬,在原理上完全放棄了“抵”稅的思想,因此外銷收入不參與退稅的計算中,外銷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稅時只能依賴出口數量來控制退稅數額。這種依賴導致了免退稅方法過渡的依賴出口報關單。事實上,出口報關單是證明出口的憑證,是出口退稅的參考憑證,過渡的依賴報關單使出口退稅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轉環節足額繳稅,即使出現騙稅,也是在繳給國家的稅收基礎上退付稅金,騙稅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稅管理中,摒棄了純增值額計算增值稅的概念,采用的是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的方法,這種方法是工作實際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業一一確定企業的增值額。免退稅方法恰好走入了這個誤區,在拋棄了外銷收入后,免退稅方法只能采用通過出口數量來計算出口退稅,加權平均(目前實行的單票對應方法也是區域加權平均的一種)方法是解決數量和金額的唯一紐帶。通過出口數量來計算出口退稅,這就要求企業必須精準確定出口產品的數量,而出口產品的數量只能通過海關報關單來取得。參閱報關單數量計算出口退稅容易產生以下無法解決的幾個問題:

(1)、海關的出口報關系統是在H883基礎上建立的,其出口貨物完全采用國際標準名稱和數量單位,而增值稅的開票系統采用中國的名稱和數量單位,這兩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時間內都不能統一,如果以一一對應的概念退稅,則會出現名稱和數量不一致的情況,當貨物已經出口無法驗證的情況下,出口退稅的審核只能嚴格就票審票;如果企業為保持數量和名稱的一致性在貨物出口后再向企業索要發票,則完全打亂了增值稅的開票時間的規定,因為購貨企業開發票給外貿企業是內銷過程,應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開具發票,假定后開票是合理的,也會造成供貨企業的稅務機關無法核實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影響企業的征稅管理,畢竟供貨企業內銷時還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習慣單位來開具發票。因此要求企業按照H883系統開票顯然會打亂現行增值稅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統開票退稅又無法審核通過,問題的出現顯然是以數量的一一對應來確定出口退稅造成的。

(2)、如果購進產品是易損耗、易揮發或者自然損耗,則按數量退稅將不能完全退稅,很明顯該損耗也是應該的退稅;就如購進產品如果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脹型產品增加體積,退稅不能多退一樣。

(3)、如果購進產品為原料或配套產品;則報關單出口商品數量和名稱完全不能一樣。退稅審核將無所適從,目前的電子化管理系統只能用一些特殊錄入的方式解決,人為的增加了系統的復雜,對納稅人財務人員的計算機素質也提高了要求。

2、免抵退稅方法的不足:

(1)現行的免抵退稅方法,以增值稅納稅申報為依托,不改變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為大原則,進行免抵退稅申報,盡管在形式上與征稅結合,但實質上還是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脫節,和征稅管理仍然處于兩層皮狀態。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及“抵減額”的存在,使出口退稅又從企業的征稅鏈條中單獨分化出來,免抵退稅過于復雜。

由于退稅政策的不統一,在政策出臺時,政策的制定者盡管沒有人為的把企業分成生產和外貿企業,但是由于存在著兩種退稅方法,執行者不得不按兩種思維思考,因此政府統一現有的退稅方法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顯然免退稅方法不適合統一運用,它不符合客觀規律,進項稅金尤其是水、電、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金對生產企業不可能分為內銷和外銷,所以免退稅不可能應用于生產企業。那么免抵退稅可不可以應用到外貿企業上來,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現行的免抵退稅方法過于復雜,并且仍然和征稅存在著一定的脫節,必須改進現有的免抵退稅辦法,才能統一現有的出口退稅政策。

一、免抵退稅方法的改進主要內容

統一退稅方法,取消免退稅方法,簡化現行的免抵退稅方法。按“先征后退”辦法原理,將出口收入納入征稅管理中,取消現行的征退稅兩條線,保持與現行免抵退稅辦法計算結果一致。主要內容是有以下幾點:

1)確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和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概念: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和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的計算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當期貨物銷項稅額(含外銷收入)-當期進項稅額-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外銷收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進口料件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外銷收入=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2)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額和當期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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