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對外貿易法基本原則有哪些(貿易交易模式有哪些)

时间:2024-06-01 17:57:41 编辑: 来源:

締約權

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歐洲聯盟具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享有對外交往和締結條約的權力。歐洲聯盟的締約權有兩方面:

(1)明示締約權: 指《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明確賦予歐洲聯盟在一些特定事項上締結條約的權力,包括為實施共同商業政策而締結的關稅和商業協定;同那些與某些成員國具有特殊關系的非歐洲國家簽訂的聯系關系協定;同聯合國的組織、專門權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簽訂的合作協定等。

(2)默示締約權:通過歐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確立。

關于歐洲聯盟的締約權限,歐洲聯盟擁有專屬權限和共有權限,在歐洲聯盟享有專屬權限的領域,成員國不再有權締結與歐洲聯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權力明顯或潛在發生沖突的條約。

三、司法制度

1.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是根據歐盟基礎條約設立的獨立機構,其職責是保證歐洲聯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證在解釋和適用歐洲聯盟法律過程中的法律統一。

(1)歐洲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推選其中一人為院長,并由9名檢察官(即公設律師、法律顧問或合法性代理人)協助工作, 下設1正2副3名書記官組成。法官和檢察官任期6年,院長任期3年。

法官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得從事任何計酬或不計酬的其他職業。檢察官的工作獨立于法官,他們不代表歐洲聯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員國,只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見對法官具有重要影響。

(2)歐洲法院管轄權,包括:

①先予裁決的權力。先予裁決權指歐限洲法院有權對成員國法院提出的有關條約的解釋、歐洲聯盟機構通過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釋,或者其他機構的章程的解釋問題進行裁決。這一程序適用于成員國法院已經受理并且正在審理的涉及到歐盟法解釋的案件。在此,歐洲法院行使的職能相當于憲法法院的職能。

②受理委員會或一個成員國對另一個成員國違反歐盟法的訴訟。歐洲法院有權對成員國違反歐盟法的事實進行審查,直至宣告違法行為的存在。

③受理對歐盟機構提起的訴訟。歐洲法院有權應當事人請求,對歐盟機構的法令和其他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歐盟法,從而在法律上制約歐盟各機構管理聯盟的行政行為,歐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

④歐洲法院同樣具有普通法院的職能,有權受理純司法性質的案件。它有權審理非契約上的損害賠償的糾紛,以及聯盟機構與其雇員的雇傭契約上的糾紛。

2.訴訟程序

直接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應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為四個階段:

(1)書面程序。 這是由原告提出訴狀開始的第一階段。法院書記官將訴狀及有關資料送達被告后,被告在一個月內應提出答辯。對此,雙方可反駁和再答辯。然后書面程序結束。

(2)預先調查。 這一階段,涉及到對事實問題的認定,由法院決定需要哪些證據。收到訴狀后,法院院長即指定法官擔任審判長,相應法庭負責審理,并同時指定檢察官。法官著手審理,并進行必要的開庭、調查取證、鑒定等。全部調查取證完畢,院長決定下一程序開始的日期。

(3)口頭程序。 相當于正式的開庭審理階段,由院長主持。審判長宣讀報告后, 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詢問, 檢察官宣讀意見書。

(4)判決。判決由法官秘密評議后作出,以多數法官意見為準。判決當眾宣讀,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歐洲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歐洲法院對其判決沒有直接執行的權限;但由于歐盟法規定了有關成員國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同時規定了對拒不執行判決的成員國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決基本上得到了履行

貿易交易模式有哪些

1、展賣。在本國舉辦和參加國外舉辦的各種國際性博覽會或集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進出口貿易。

2、加工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被稱為“三來貿易”

3、補償貿易。我方先以賒購的形式,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和技術等,待投產后,用所生產的產品和勞務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補償貿易和加工貿易結合,通常稱為“三來一補”。

4、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技術引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交易慣例有規定。因合作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經形成相對固定的交易模式、交易習慣等交易慣例,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4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規定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構成了制定其他對外貿易法律規范的法律基礎。

對外貿易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主要包括:

(1)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原則;

(2)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原則;

(3)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自主權原則;

(4)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原則;

(5)平等互利原則;

(6)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答非歧視原則也可以);

(7)對等原則。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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