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廣西人財保險買粉絲買粉絲(華安保險公司怎么樣)

时间:2024-05-20 23:47:31 编辑: 来源:

年3月31日(含)前繳費的,醫保待遇從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2022年3月31日之后繳費的,醫保待遇只能從繳費足額到賬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31日之后新參保登記的居民,從繳費到賬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待遇。

      中斷繳費1年以上的居民,從繳費到賬后的第3個月的1日起開始享受待遇。

      近期有部分群眾

      在買粉絲群、朋友圈轉發

      “城鄉居民醫保3月1日起繳費金額為920元”

      的不實信息

      對此

      廣西醫保再次嚴正聲明:

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

繳納2022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個人繳費標準為320元

      廣西醫保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

      均未以任何形式宣傳

      3月1日后繳費金額變更的信息

      更不會通過短信向參保人發送任何

      需要參保人填寫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等

      涉及個人隱私的買粉絲鏈接

      請廣大參保人員提高警惕、注意防范

      保護好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

小貼士:四種渠道繳費,方便又快捷

      城鄉居民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繳費(新生兒可由其親屬代辦繳費):

一、線上渠道。“廣西稅務12366”買粉絲買粉絲、買粉絲城市服務、支付寶市民中心、廣西稅務APP(手機端)以及金融機構提供的線上渠道。

二、簽約扣費。簽訂“委托金融機構扣費協議”,通過銀行扣費。

三、柜臺繳費。金融機構柜臺或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

四、其他代收。農村金融服務點、已部署移動智能終端機的社區及村委、大中專院校等單位代收。

      醫保事關每個人

      在此溫馨提醒

      還沒有參保繳費的

      廣大市民朋友抓緊時間繳費

廣西養老金是每月幾號發放的

2022年廣西養老金總體調漲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7月31日前補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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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養老保險在繳費年度內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在繳費年度內可選擇按季、半年、年的第1個月內繳納。

2.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連續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再續保的,從足額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之月起計算,第3個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含退休人員),必須同時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費在每年1月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時繳納。凡在當年1月份未能按時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費的無單位并享受退休醫療待遇的退休人員,從2月1日開始從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劃扣當年的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費。

廣西南寧市本級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正常參保的,可通過南寧人社買粉絲買粉絲、南寧智慧人社APP、愛南寧APP、南寧市人社局網站為本人或代他人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費用。(還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個人網銀繳納本人的社保費。)

2022年廣西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按人均33元/月增加。

(二)掛鉤調整。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二是按本人2021年12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8%增加月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包含向高齡傾斜和艱苦邊遠地區傾斜。截至2021年12月(含當月)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超過70周歲的每增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退休人員年齡認定以本人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966元/月的,按調整后我區企業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966元/月發放。

高齡傾斜具體如何計算:

對截至2021年12月(含當月)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超過70周歲的每增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舉例說明如下:

例1:退休人員李某,1951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齡為70周歲,按高齡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養老金為(70-69)×2=2元。

例2:退休人員劉某,1939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齡為82周歲,按高齡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養老金為(82-69)×2=26元。

例3:退休人員王某,1945年5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齡為76周歲7個月,按高齡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養老金為(77-69)×2=16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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