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我國外貿從業人員數量(外貿流程)

时间:2024-05-05 20:16:40 编辑: 来源:

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進口增值稅。 (財稅字[1998] 66號

12.進口飼料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家禽、養殖水產品而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免征進口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貨物。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征收。(條例第2條

14.農業產品減稅。從1994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制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藥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業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征收。((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 [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 [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后返。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財稅字[1997] 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后返。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31號

21.購進農業產品抵扣。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并人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23.免稅棉花抵扣。從1998年8月1日起,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發119991 136號

24.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字 [1999]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于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26.庫存商品棉抵扣。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條例第6條

28.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于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其他稅收。 (財稅字 [1995]108號

30.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 [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鍆補保僻:舊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人,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27號、財稅[2001]165號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營業稅收人全部歸屬地方。(財稅[2001]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1.墾荒免稅。納稅人開墾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1~3年, (條例第15條);

2.移民墾荒免稅。移民開墾兢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3~5年。(條例第15條);

3.墾植免稅。納稅人在山地上新墾植或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3?7年。(條例第16條

4.圍墾造田免稅。沿海地區納稅人圍墾造田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1?5年。((78)財農字第2號

5.三峽移民墾荒免稅。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3~5年。對三峽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由各省、區、市給予?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稅函[1999]845號

6.水利工程增產免稅。對納稅人興修水利工程、水土保林工程而增加產量和耕地面積的,其增產部分,免征農業稅3?5年。

7.農業科研免稅。納稅人從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條例第17條

8.良種繁殖減免。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凡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及以上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以下的,對繁殖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財稅字[1996]26號

9.災害減免。納稅人的農作物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歉收程度,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具體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條例第18條

10.困難減免。下列地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條例第19條

(1)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后、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困山區。

11.烈屬、殘疾軍人減免。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及其他納稅人,因缺乏勞動力或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農業稅。(條例第20條

12.宅隙地免稅。納稅人在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農業收人,免征農業稅。(條例第17條

13.機場、鐵路、軍隊免稅。軍隊、軍馬場、軍用機場、民用機場和鐵路局在機場、鐵道空地上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征農業稅。((76)財稅字第5號

14.科研免稅。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晶收入,在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 143號第6條

15.墾荒免稅。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晶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6.貧困農戶免稅。對“老、少、邊、貧”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7。災害減免。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減免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18.森工小徑材、薪材免稅。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生產的小徑材(長度小于2米,徑級小于8厘米),免征農業特產稅;對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經省級主管機關批準,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1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在公海和海外自捕水產品和初級加工制品所取得的收人,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 [1997]72號

20.豬皮免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收購豬皮,暫停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117號

21.魷魚免稅。從事遠洋魷釣生產、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魷魚,“九五”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9]2號

22.三峽移民墾荒免稅。對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地、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3年一5年。對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特產收人,由各省級政府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國稅函[1999] 830號

23.西藏產品免稅。西藏自治區農業特產品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各地對西藏外運的農業特產品,憑開具的“西藏農業特產品稅務準運證”,不再補征農業特產稅。(國稅函[1996]722號

24.毛茶減稅。生產毛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7%征收農業特產稅;收購毛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12%征收農業特產稅。 (財稅字[1997]28號

25.牛羊皮減稅。單位和個人收購的牛皮和羊皮,減按5%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177號

26.原木減稅。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生產原木,暫減按5%征收農業特產稅。(財稅字[1998)38號

27.原木減稅。138家國有森工企業生產、銷售原木,2000年底前,生產與收購環節減按10%的稅率合并征收農業特產稅。 (財稅字[1998]38號

28.水產品減稅。收購水產晶的單位和個人,減按5%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29.貴重食品減稅。生產貴重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減按8%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30.農業稅抵扣。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但在計征農業特產稅時,準予扣除繳納的農業稅稅額。((94)財稅字第7號

31.寧夏免稅。寧夏規定,牛、馬、駱駝、仔羊不征收牧業稅。(寧政發[1989]22號

32.內蒙古免稅。內蒙古規定,驢、騾及耕役畜,當年仔畜,良種公畜,科研牲畜,種畜、商業部門臨時放牧的牲畜,牧區學校勤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