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cfr貿易術語的變形是為了解決(C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變形是否會改變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為什么)

时间:2024-06-01 08:18:04 编辑: 来源:

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則買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戰爭險的保費,故而,對于買方加保戰爭險的要求,我方可以辦理,但我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費。

      10. EXW術語風險轉移問題

      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采用EXW條件,數量10000公斤,總值為25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于10月份提取貨物,賣方于10月8日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已付清貨款,但買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貨物,于是賣方將茶葉搬到一個存放牛皮的倉庫與牛皮一起存放,當買方于11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1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對此雙方發生爭議。

      試分析:(1)本案中買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2)本案中賣方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案例分析:

      (1)買方應承擔延期提貨的責任。應賠償因延期提貨而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并從11月1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因為在EXW條件下,由買方自理運輸并提貨,在正常情況下貨物風險隨貨轉移;而在本案中,買方依照有關的公約與慣例應從約定受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2)因為串味是賣方將茶葉存放不當造成的。本案中,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提取貨物之前保全貨物,保全不當應承擔責任。

      11. 貿易術語的選擇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該筆業務中,我方選用的貿易術語是否妥當?若不妥,應選用何種貿易術語?

      案例分析:

      我方選用FOB術語不妥當,應選擇FCA術語成交。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采用FOB術語有以下好處:(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2)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

      12. 貿易術語的選擇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談一項出口合同,計劃貨物由烏魯木齊運往橫濱,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則采用何種貿易術語使雙方都滿意?

      案例分析:

      應選用EXW或FCA術語。因為根據“日本客商堅持由自己辦理運輸”的要求,可排除C組和D組術語,因為這兩組術語下都是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根據“我方不愿承擔從烏魯木齊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貨物風險”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術語,因為這兩個術語下,賣方都需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而EXW或FCA術語可滿足雙方的要求。但采用EXW術語的前提是買方能辦理出口通關手續,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貨地點應在烏魯木齊。

cfr術語的變形是為了解決

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cfr貿易術語的四種變形CFR變形主要有:常見焊接變形的基本形式有收縮變形、角變形、彎曲變形、扭曲變形、波浪變形,最主要是為了解決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貿易術語變形的作用,并舉例說明

貿易術語的變形是解決外貿業務中出現租船運輸時裝貨費和卸貨費誰來承擔的問題,在班輪運輸中裝貨費和卸貨費都是由班輪公司來完成,是算做運費中的,支付運費的一方來支付這些費用,但在租船運輸中,裝貨費和卸貨費都是另外來算的,這時為了界定這些費用由誰來出而產生了貿易術語的變形。

比如FOB術語的變形就是為了界定在裝運港裝貨費誰來支付的,而CIF和CFR的變形是為了界定在目的港卸貨費誰來支付的問題。

如采用FOB術語成交,賣方要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費用,未明確裝船費用由誰承擔。_事實上,裝船過程是一個連續作業的過程,加上各港口的習慣做法不盡相同,無法以船舷明確裝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如果是采用班輪運輸,由于班輪運費中包括了裝卸貨費用,實際上已經明確由買方負擔該費用。

而采用程租船運輸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貨費由誰來負擔,FOB術語變形的使用則有助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如:FOB班輪條件,FOB吊鉤下交貨是指由買方負擔裝貨費,FOB理艙費在內、FOB乎艙費在內是指內賣方負擔裝貨費以及理艙費或平艙費。在CIF、CFR術語下,賣方應負責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但卸貨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并未明確。

班輪運輸時,賣方作為支付運費的一方,已向承運人支付了包括卸貨費在內的運費;_采用程租船運輸時,則需要在合同中訂明卸貨費用由誰來承擔,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采用貿易術語變形來明確卸貨費的負擔問題。例如:CIF班輪條件、CIF卸到岸上和CIF吊鉤交貨都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CIF艙底交貨是指由買方負擔卸貨費。但應注意貿易術語的變形并不改變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

試述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變形及其含義。

【答案】:在使用程租船運輸時,為了明確裝貨費用由買方還是由賣方負擔,FOB術語有下列幾種常見的變形:

(1)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指裝貨費用的負擔按班輪方法辦理,即由船方,實際為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指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只負責將貨物置于買方指派船只的吊鉤可及之處。

(3)FOB Stowed(FOB包括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

(4)FOB Trimmed(FOB包括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負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船費用,而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

CIF與CFR條件下,采用程租船運輸時,可用CIF與CFR術語的變形來明確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這里只舉CIF術語的變形,這些變形同樣也適用于CFR術語。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指卸貨費用的負擔按班輪的做法辦理,即由船方,實際上為支付運費的一方(賣方)承擔。

(2)CIF Ex Tackle(CIF吊鉤交貨),指由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3)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責將貨物卸到岸上并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和必要時的駁船費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至碼頭的費用。

上述FOB和CIF、CFR的變形,只是為了明確裝貨費、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與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CIF貿易術語變形的意義是什么? 還有定程租船合同中,F.I.O.是什么意思?

CIF 貿易術語的變形主要是為了解決使用程租船運輸時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常用的術語變形有: CIF LINER TERMS, CIF LANDED , CIF EX TACKLE, CIF EX SHIP'S HOLD 定程租船合同中,F.I.O = FREE IN & OUT 指船方不負責起運港裝貨 和目的港卸貨。

拓展資料:

1、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2、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CFR)和CIF不同,C&F:買粉絲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C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變形是否會改變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為什么

C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變形會改變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原因如下:

1、貿易術語中風險轉移界限是對買賣雙方責任義務劃分的重要體現之一。

2、普遍應用的《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不同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界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結合實踐應用,會出現種種影響風險正常轉移的因素,使得分析貨物損失或風險的承擔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和多樣化。

3、FOB術語中船貨銜接不當、CFR術語中裝運通知未及時向買方發出以及CIF術語中賣方投保不當等導致的風險轉移界限推遲或延后。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1. CIF合同性質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倫敦向英國客戶出口一筆堅果,由于商品的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10月底之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賣方保證貨物不遲于12月10日到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請分析這一份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

      案例分析:

      這一合同的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因為合同條款內容與《INCOTERMS2010》對CIF貿易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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