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9610出口貿易方式(9610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6-01 19:34:27 编辑: 来源:

存在,例如,通過書店將書賣給讀者,而在線書店可以代替書店這個銷售網點直接完成整個交易。

而問題是,稅務當局往往要依靠這些銷售網點獲取稅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繳所得稅等。沒有這些銷售網點的存在稅收權力的行使也會發生困難。

(2)無形性(Intangible)。

網絡的發展使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傳輸盛行。而數字化傳輸是通過不同類型的媒介,例如數據、聲音和圖像在全球化網絡環境中集中而進行的,這些媒介在網絡中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因而是無形的。

以一個e-mail 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務器分解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后按照TCP/IP 協議通過不同的網絡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服務器并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絡中瞬間完成的。

電子商務是數字化傳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無形性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核查員無法準確地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基于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以書籍為例,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3)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難識別電子商務用戶的身份和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在線交易的消費者往往不顯示自己的真實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絲毫不影響交易的進行,網絡的匿名性也允許消費者這樣做。

在虛擬社會里,隱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導致自由與責任的不對稱。人們在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卻只承擔最小的責任,甚至干脆逃避責任。

這顯然給稅務機關制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查明應當納稅的在線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無法獲知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要說去審計核實。該部分交易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視野中隱身了,這對稅務機關是致命的。

以eBay為例,eBay是美國的一家網上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商家拍賣任何物品,eBay 已經擁有1.5 億用戶,每天拍賣數以萬計的物品,總計營業額超過800 億美元。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絡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于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美國國內收入服務處(IRS)在其規模最大的一次審計調查中發現大量的居民納稅人通過離岸避稅地的金融機構隱藏了大量的應稅收入。而美國政府估計大約三萬億美元的資金因受避稅地聯機銀行的“完全稅收保護”而被藏匿在避稅地。

(4)即時性(Instantaneously)。

對于網絡而言,傳輸的速度和地理距離無關。傳統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傳真等,在信息的發送與接收間,存在著長短不同的時間差。而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交流,無論實際時空距離遠近,一方發送信息與另一方接收信息幾乎是同時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對面交談。

某些數字化產品(如音像制品、軟件等)的交易,還可以即時清結,訂貨、付款、交貨都可以在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提高了人們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環節,但也隱藏了法律危機。

在稅收領域表現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往往會導致交易活動的隨意性,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活動可能隨時開始、隨時終止、隨時變動。

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嚴重滯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稅變得蒼白無力。

(5)無紙化(Paperless)。

電子商務主要采取無紙化操作的方式,這是以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計算機通訊記錄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用戶發送或接收電子信息。由于電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傳送,整個信息發送和接收過程實現了無紙化。

無紙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使信息傳遞擺脫了紙張的限制,但由于傳統法律的許多規范是以規范“有紙交易”為出發點的,因此,無紙化帶來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亂。

電子商務以數字合同、數字時間截取了傳統貿易中的書面合同、結算票據,削弱了稅務當局獲取跨國納稅人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的能力,且電子商務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將增加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財務信息的難度。

在某些交易無據可查的情形下,跨國納稅人的申報額將會大大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征稅款都將少于實際所達到的數量,從而引起征稅國國際稅收流失。

例如,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傳統稅種之一的印花稅,其課稅對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書面憑證,課稅環節為各種法律合同、憑證的書立或做成,而在網絡交易無紙化的情況下,物質形態的合同、憑證形式已不復存在,因而印花稅的合同、憑證貼花(即完成印花稅的繳納行為)便無從下手。

(6)快速演進(Rapidly Evolving)。

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現階段它尚處在幼年時期網絡設施和相應的軟件協議的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稅法制定者必須考慮的問題是網絡,象其他的新生兒一樣,必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無法預知的方式不斷演進。

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活動也處在瞬息萬變的過程中,短短的幾十年中電子交易經歷了從EDI到電子商務零售業的興起的過程,而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更是花樣出新,不斷的改變著人類的生活。

而一般情況下,各國為維護社會的穩定,都會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續性與穩定性,稅收法律也不例外。這就會引起網絡的超速發展與稅收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矛盾。如何將分秒都處在發展與變化中的網絡交易納入稅法的規范,是稅收領域的一個難題。

網絡的發展不斷給稅務機關帶來新的挑戰,稅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稅法立法機關應當密切注意網絡的發展,在制定稅務政策和稅法規范時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跨國電子商務具有不同于傳統貿易方式的諸多特點,而傳統的稅法制度卻是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產生的,必然會在電子商務貿易中漏洞百出。網絡深刻的影響著人類社會,也給稅收法律規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與挑戰。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跨境電子商務

9610是什么意思?

“9610”是我國海關部門為規范跨境電商通關方式,于2015年年初新設的監管方式的代碼號。9610的前半部分是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和信息管理要求進行的代碼分類,后半部分是海關統計代稱。因此,9610全稱“跨境電子貿易商務”,即B2B模式。

9610是一個四位代碼,前二位是按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后二位為海關統計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B2C出口(Business To Customer)。

9610報關出口針對的是小體量,也就是俗稱的集貨模式,比如國際快遞發貨。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由跨境企業將數據推送給稅務、外匯管理部門,實現退稅。

9610報關模式的開展流程:

9610模式下的B2C出口流程為國外買家網上購物→訂單付款→清單核放→買家收到貨物→匯總申報。

(1)企業注冊。凡是參與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企業,包括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等,如需辦理報關業務, 則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信息登記。

(2)通關申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申報出口明細清單。

(3)離境結關。進口申報清單放行后,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通過運輸工具運輸離境,對應進口申報清單結關。

(4)匯總申報。跨境電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于每月15日前按規定匯總上月結關的進口申報清單形成出口報關單,允許以“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則不再匯總。

1039模式和9610模式的區別

1239和1210模式一樣,1239是在B保倉就可以開展。

1210:俗稱備貨模式,操作起來比9610要簡單的多,商城可以將尚未銷售的貨物整批發至國內保稅物流中心,再進行網上的零售,賣一件,清關一件。

9610:就是俗稱的集貨模式,一般是在海外倉把已完成訂單集中在一起打大包發到國內,入境后申報要拆大包按小包(單個訂單包裹)逐個申報,查驗放行后轉國內快遞。

海關代碼9610主要針對( )企業

在對外貿易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海關代碼的,代表了海關出臺的各類貿易監管方式,比如常見的1039,1210,9610,那么它們指的是哪種外貿模式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海關代碼1039:

      1039海關監管代碼指的是

      1039市場采購貿易模式,是指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集聚區內,有合格的經營者購買的,報關單商品貨值十五萬美元(含十五萬)以下、在海關指定口岸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1039與另外兩種的區別在于出口退稅方面有各種優惠政策,比如實行的免征不退能幫助開不了增值稅發票或不想開的單位省去麻煩,單票15萬美金以內、外匯結匯創新、歸類通關、關務秒審等。

      海關代碼1210:

      1210

      是監管方式代碼,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

      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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