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上海外國人居留許可證延期1年怎么辦(如何辦理外國人在上海居留許可及延期就業證新辦)

时间:2024-06-07 04:48:36 编辑: 来源:

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一年,應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位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申領就業證擅自就業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證,并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對需該機關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聘用單位或該外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按《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就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并報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頒發的《關于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附件二: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附件三: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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