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上海外國人子女學校排名(外地小孩在上海中高考需要什么條件)

时间:2024-05-09 06:46:15 编辑: 来源:

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國家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學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發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布的為準。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一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第四條 激勵條件

(一)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科研機構等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跨國公司等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或者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全職來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辦落戶。

(二)納入“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的用人單位,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等用人單位引進的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獲得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等緊缺急需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全職來本市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

(三)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團隊核心成員(一般累計不超過3人),企業正常運營、招用至少1名員工(不含企業負責人本人),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留學人員企業負責人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

第六條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單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如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及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2.單位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3.《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4.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5.人事檔案核實情況表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檔案為非本單位保管的,由在滬檔案保管單位提供。

其中,第1項材料僅需單位首次申請(注冊)時提供。

(二)單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核心成員,單位另需提交:

1.企業驗資報告。

2.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

3.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至少1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4.企業章程及相關決議。

其中,第4項材料僅需團隊核心成員申報時提供。

(三)個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境)外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如為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材料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2.出國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如出國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3.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

4.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如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提供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材料。

5.符合第四條激勵條件的,需補充提交相應材料。

(四)個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區公共戶的,提供在滬落戶地址材料。落戶本人在滬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權證;落戶在滬直系親屬房屋的,提供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入戶意見書;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同意入戶意見書。

2.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證及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個人承諾。

本實施細則所需材料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或網上核驗的材料及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證照,無需重復提交。

第七條 申辦流程

(一)申請單位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上傳申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等電子文檔。

(二)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請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門告知申請單位補齊或重新上傳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進入人事檔案核實階段。核實通過后,申請單位向受理部門遞交書面材料進行現場受理,受理部門核驗原件、根據實際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受理部門在現場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審核通過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將人員信息發送至公安部門,并通過“一網通辦”系統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及審核過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上述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或退回的結果及理由。

(五)審核通過的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八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在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前與其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及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落戶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第九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證、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材料。

(二)在滬檔案保管單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檔案核實情況表及相關材料復印件。配偶來本市前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三)放棄隨遷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第十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偽造或申辦落戶后人員流失異常等情況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將相關信息納入申辦系統。對審核通過后發現具有違反相關規定等不宜申辦落戶或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等情形的,撤銷審核決定、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原《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2015〕49號)同時廢止。

同時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的通知

滬人[1998]23號

為了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促進上海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本市戶籍管理,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政策及當前留學人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現對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定居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做如下規定:

一、留學人員及其從國外隨歸的配偶、子女,經批準來滬定居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憑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留學人員(家屬)入戶證明信》樣張附后)和護照(復印件)等文件,辦理落戶手續,其國外出生的子女,應提供國外出生證明。

上述人員出國時如未注銷國內常住戶口,在辦理上述手續時,還應持有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區、縣公安部門申領《準予遷入證明》。留學人員雙方或其中一方可從國外隨帶子女來滬定居。

二、留學人員來上海定居工作,其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子女,經批準來滬定居的,憑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留學人員(家屬)入戶證明信》及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準予遷入證明》等文件,到入戶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留學人員子女隨遷如超過規定年齡,可照顧隨帶一名與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男性不從外省市隨帶子女來滬落戶(離婚、喪偶除外)。

三、留學人員來上海定居工作,隨歸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國護照的,憑經上海市人事局批準并出具的蓋有上海市留學人員工作處印章的證明、本人外國護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外國人在滬居留手續,居留期限一般為一年,但不得超過留學人員在滬居留期限。

來上海應聘短期工作或投資辦企業的留學人員,憑蓋有上 海市人事局印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出國留學人員回國短期工作證》到指定的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其隨歸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國護照,在滬居留辦理手續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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