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上海市皮膚病醫院買粉絲買粉絲(餐飲健康證查詢進哪個網站)

时间:2024-05-29 01:41:50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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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1500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3000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3000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臥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由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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