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一般貿易進口報關漏報怎么處理(有進出口權的生產型企業出口怎么退稅?)

时间:2024-05-23 21:06:43 编辑: 来源:

. 加拿大整體的通關環境和美國差不多,區別是GST的存在,類似VAT,它的流轉問題對DDP業務就有重要作用,供應商切不可想著逃避GST,這種思維在歐美沒有多少潛力;

2. 加拿大鼓勵非本國居民供應商到本國開展業務,所以有 NRI(Non-Residential Importer)的政策,即供應商在加拿大申請注冊NRI,以這家公司名義進口繳稅,簽發INVOICE,轉移貨權給END BUYER,同時定期申報GST;

3. NRI一般委托物流公司運作,供應商不用在當地設立OFFICE,現在電子商務多發達啊!

4. 必要的話可以使用加拿大的保稅倉庫,(美國少用),延遲繳稅。

5. 有關的報關單據和提單描述也有所區別

使用DDU術語的注意事項:

1.進口清關是否便利:在DDU交貨條件下,賣方要承擔義務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實際交給買方。但是貨物進口的清關手續和進口稅卻不是由賣方負擔,而是由買方負擔。這對于一些自由貿易區以及訂有關稅同盟的國家間的貿易是適宜的。而如果進口國是屬于清關困難而且耗時的國家,買方有時不能及時順利地完成清關手續,這種情況下要求賣方承擔按時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將有一定的風險。所以,賣方在出口業務中采用DDU之前,應先了解進口國海關管理情況,如果預計進口清關會遇到困難,則不應采用DDU。《2000通則》規定,如果雙方同意由賣方承擔貨物進口清關的風險和費用,必須在合同中以明確的文字表示出來。

2.善辦理投保事項:按照《通則》解釋,按DDU條件成交,賣方并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因為DDU屬于實際交貨,交貨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訂立保險合同與否,同買方并不相干。但由于國際貿易中存在各種風險,特別是采用DDU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從出口國運至進口國內最終目的地,這中間要涉及許多環節和長距離運輸,貨物遭遇災害或意外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賣方應通過投保的方式轉移風險。

操作問題

DDP(DeliveriedDutyPaidto目的港或內陸倉庫),商業單據如何處理?由于各個國家海關之間關于貨物價格的數據是互不相通的,海關間通用的僅為AMS(毛凈重、數量和體積),所以我們在操作此類訂單的時候,一定要狠鉆這個空子。

A、出口報關金額:這個金額是跟出口退稅有密切聯系的,原則上是有增值稅發票貨物出口后,包括出口退稅在內的美金金額,也就是FOB金額.那么出口報關金額打FOB金額絕對正確。如果你是工廠,或者外貿公司業務人員想從工廠撈點油水,同時工廠能買到比較低價的增值稅發票,那么不妨把海運費也報進去,即報CIF價。

B、進口報關金額:由于DDP,所以貨物進對方海關時的進口稅你也得代勞,因為海關的貨物單價是互不相通的,而錢省下來一分都是自己的,所以你可以把清關發票金額盡量打低(術語為UNDERVALUE進口清關),不過你也得掌握個度,不要過分引起海關懷疑,導致查驗既而向你征收報復性關稅,甚至沒收你的貨物。所以你事先必須跟客戶說明你將會采取UNDERVALUE的清關發票,同時請對方推薦熟悉的FORWARDER予以積極配合,同時自己要做好如果發生意外的準備,如海關查明確認你低于市場價時,你可以解釋你這是庫存處理,但是需要你準備好一些單據,同時需要客戶方配合。

C、風險防范:此類操作,風險防范是第一位的。主要風險不是在操作過程,而在于客戶方的誠信度。所以提單一定要連同議付單據進銀行,清關同時要保證議付單據到達對方銀行,注意議付金額應該是DDP金額適當扣除內陸運費以及相關雜費。在清完關時,電傳客戶清關憑證,并敦促對方到銀行付款贖單,并明確如果對方不能在指定工作日內付款贖單,貨物在港口滯留所產生的滯港費以及其他雜費由對方承擔。一般FORWARDER可以在十個保證日內不交納清關稅而提貨,如果客人正常付款贖單,其實你已成功地將DDP替換成CIF。

與DDU的區別

DDP:目的港完稅后交貨 完稅后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DDU:目的港未完稅交貨 未完稅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DDP和DDU一般只針對由賣方原因造成的漏發件或損壞品的情況,一般情況下買方不會要求賣方做DDP或者DDU的,因為賣方作為外方,對國內的通關環境和國家政策不了解,通關過程中勢必產生許多不必要的費用,而這些費用肯定會轉嫁給買方,所以買方通常最多做到CIF 。

DDP賣方舉例

如果貿易條款是DDP的話,付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100%的前T/T,另外一種是OPEN ACCOUNT。如果是30%的定金,70%的余款見提單COPY的話,在DDP條款下,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提單最后還要交給你目的港的代理幫你安排提貨和清關,這是DDP與C&F的區別。說得通俗一點,DDP就是你把貨物送到國外客戶的倉庫,在此之前的所有費用都由你支付,所有手續都由你來辦理,所有風險都有你來承擔。因此,如果你說第一次和這個客戶做DDP,建議你還是要求客戶100%預付。

1) DDP貨物操作比較多的的國家是美國,歐洲(歐洲國家中,法國客戶最喜歡用DDP)還有俄羅斯,俄羅斯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以前很多貨物是通過灰色清關的方式進口。

2) 客戶選擇DDP條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客戶第一次或者剛開始做進口,對運輸、海關等環節不是太懂,所以依賴出口商幫他處理這些環節。 還有一些客戶,特別是一些法國客戶不太愿意處理這些瑣事,干催交給出口商辦理。 還有一些客戶做DDP是為了降低進口的風險,特別是一些貨物容易受進口限制,關稅或者貿易壁壘的貨物,通過DDP條款把這種風險轉移到出口商身上。

3) DDP對于出口商而言,存在哪些風險呢?主要有以下幾個: 首先,相對于FOB/C&F而言,DDP對賣方的風險要大得多,應該說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貿易條款。在FOB或者C&F下,當貨物裝上船,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但是在DDP下,賣方的風險要一直持續到交到客戶手中。當中貨物出現任何差錯,都得賣方買單。因此做DDP的賣方,最好能辦理貨物運輸險,出了問題還可以找保險公司。 其次,相對于FOB/C&F,DDP的賣方必須要了解進口國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對該類貨的政策,有沒有什么限制,需不需要什么認證,進口關稅是多少。不事先了解清楚了,等貨物到了目的港,再去解決的話,可就相當麻煩了,比如說食品到美國,除了了解美國海關的關稅,還必須了解FDA(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規定。 再者就是報價,DDP涉及的環節很多,可能有些環節在最初核算成本時沒有考慮到,比如目的港海關查驗貨物產生的查驗費,甚至超期堆存費,還有其他一些環節產生出了額外費用。因此再核算成本給客戶報價時,最好能夠多留出一些空間,以COVER意外的費用。

DDP的出口商如何降低這些風險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如前所說,買一份倉到倉的貨物運輸險,以防止運輸途中出現意外。

第二,找一家有經驗、有實力的貨代,因為DDP涉及到的費用有很多,如果碰到沒有經驗的貨代,出現了報錯,或者漏報的話,就會造成損失。發貨人向貨代詢價時,要把貨物的情況交待清楚,特別是貨名,必須詳細而且是中英文(什么材質,什么用途,甚至是型號)貨物的海關編碼,一般前六位就可以,因為后四位基本各個國家的H.S.CODE不太一樣,目的地的詳細地址和郵編,或者的FOB價值等。

香港公司是如何避稅的

1、通過價格轉移實現合理的避稅

內地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香港公司注冊之后,首次以香港公司名義與海外客戶簽訂了100萬的交易合同;再一次,香港公司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70萬的貨物在自己的國內企業;然后,香港公司將貨物以標準價格交付給海外客戶;最后,香港公司從收到的貨物中提取了30萬的利潤,然后向國內公司發送了70萬元。在價格轉移的過程中,將大部分利潤留在香港公司的做法可以為大陸企業節省大量的稅負,同時也減少了貨款被占用的風險。

2、以香港資本的名義向內地享受優惠投資

注冊成立香港公司后,內地企業和個人以香港資本的名義到內地購買自己的工廠,這樣就能將廠房轉移到香港公司的名下了,以享受港資企業在大陸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降低原材料的采購成本

在內地投資者注冊成立香港公司之后,他們與海外原材料供應商直接以香港公司的名稱簽署采購合同,直接把之前收到的外匯購買原材料成本,這樣就避免了匯款的資金匯入國內的麻煩。與此同時,香港沒有外匯管制,香港賬戶的外匯可以隨時轉賬或交換。這樣大陸企業就可以通過自己的香港公司購買價格合理、質量高的原材料,大大節省了等待時間和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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