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三大技術性貿易措施標準合格評定(業內專家熱議在新產業、新技術背景下合格評定面臨的機遇、責任與使命)

时间:2024-06-02 05:34:34 编辑: 来源:

規定時出現不統一、不協調的情況,對貿易伙伴造成困難。

中國對EuP指令開展的應對工作包括:密切跟蹤EuP指令的最新動向,以雙邊和多邊場合提出貿易關注,建議歐盟就該法規的立法和實施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進行充分評估,同時通過多種渠道提請國內相關部門、出口企業、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等利益相關方關注該指令及其實施指令,呼吁企業依照新指令的要求做好相應的技術準備,爭取使EuP指令對中國相關產品出口歐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結束語

在2005年中國有大約25.06%的出口企業遭受了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其中,出口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非公司制國有企業受影響的比例約為31.48%,其他內資企業受影響的比例也在27.60%左右。從數值上看,小型企業受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大型企業受影響較大。隨著企業出口銷售額的增加,企業受到國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明顯加大。

在中國受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的出口合同中,相當一部分來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廣東省。其中工業品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的出口合同數,主要來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廣東省,而農產品受影響的出口合同數,主要發生在浙江省、河南省和山東省。其中浙江省無論是受影響的工業品出口合同數,還是受影響的農產品出口合同數,在全國都列于首位,反映出浙江省作為中國出口大省受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嚴重的現實。

為滿足進口國對產品的技術要求,中國出口企業不得不對產品進行測試、認證、注冊、檢驗,或改進產品生產技術、更換產品包裝及標簽,或對產品進行其他處理,或辦理其他手續。而這一切都使企業出口經營成本提高,相應地發生利潤損失。但是,我國企業必將在打破

適應國外的貿易壁壘遭遇戰中,通過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以及企業之間的互信協作,通過學習,提高產品質量,大力推進標準化戰略,加強認證工作,提高應對國外技術壁壘的信心和能力。

鑒于對企業出口影響較大的配額、許可證、關稅、匯率幾大因素的作用因WTO規則的制約和貿易伙伴國的強烈反對,呈現出逐漸下降的趨勢,而保護國內市場又是世界上各個國家在各個時期所面對的一個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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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術型貿易壁壘?

技術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這些措施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的障礙

1979年,日內瓦會議簽署了《技術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貿易壁壘的主要構成: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包裝和標簽要求,產品檢疫、檢驗制度,信息技術壁壘,綠色技術壁壘等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專門技術委員會于1996年正式公布了ISO14000系列標準,該標準成為目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的綠色技術壁壘

據統計,包括經香港的轉口貿易在內,我國出口商品近75%銷往美、日、歐盟等國家或地區,而這三大經濟實體也正是實施技術貿易壁壘的積極倡導者

美國利用安全、衛生檢疫及各種包裝、標簽規定,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檢查

日本的技術標準、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序名目繁多,通常要求在合同中體現

歐盟是國際貿易壁壘的先行者,各國憑借自身較高的經濟、技術實力,制定的技術標準、法規在發達國家中是最為嚴格的,其成文的強制性法律法規發展也較為成熟,特別重視汽車、電機、機械和制藥等產業的環境標準要求

如何應對非關稅貿易壁壘?

非關稅壁壘是一種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它具有隱蔽性、直接性、靈活性等特點,在外貿出口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作用.長期以來,非關稅壁壘相關知識的研究在中國是薄弱環節,未引起足夠重視,從而給中國外貿出口造成巨大損失.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應更加重視對非關稅壁壘的研究,以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的外貿出口和經濟建設.

外經貿部數據顯示:僅1997年一年因技術不合格被退回的產品總值達6700萬美元。1997年至2000年間,因發達國家的技術壁壘而受阻的出口產品總值達700億美元,幾乎占了我國出口總額的近25%。概括地說,就是中國加入WTO后,貨物貿易談判少了,服務貿易談判多了。而在服務貿易談判中最大的障礙又是非關稅壁壘,而這其中最難克服的又是技術性壁壘,因為發達國家標準制定早、條款多,很多發展中國家達不到這些標準,所以在競爭中處于劣勢。

我國加入WTO是分享其規定的相關平等條款,但并不等于我國會在非常公平的起點上與發達國家開展競爭。

對非關稅壁壘的認知

從1986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馬拉圭回合談判開始,關于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投資保護、投資政策,包括互聯網等已被提到各成員國的談判日程中。

單純從關稅的降低來尋求貿易的平等競爭已遠遠落后于時代進程的發展、即非關稅壁壘。目前在貿易管理或貿易保護中實施的一些政策規定,如許可證問題、配額限制、貿易保護、投資政策等,這些都被稱為非關稅壁壘。

我國已簽署了加入WTO的減讓一覽表,就配額、許可證條款做出了承諾。我國與美國的紡織品配額將執行到2005年12月,有5年的過渡期;與歐盟關于絲綢制品、棉布制品的主動和被動兩種許可證都將執行到2008年。這些都是在時間上予以限制,到期后必須降低或減少或取締這些保護措施。目前,我國與美國、歐盟還未簽署關于市場質量檢測互認協議。對我國的出口產品經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檢測后出具的檢測報告,進口國海關不予承認。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企業該怎么辦呢?

技術壁壘如何應對

技術壁壘當中產品質量標準的數據,如歐盟對產品質量標準制定了有10萬多個,其中僅德國的工業標準就有1.5萬多個。日本有工業標準9000余種,農產品標準400種。

技術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產品的檢測與認證。產品認證其實包括產品檢測與產品認證兩個方面。不是所有產品出口都需要做認證。有些產品出口獲得相關實驗室的檢測報告,通過數據分析說明該產品已達到進口國家標準就足夠了。有些產品是必須要認證的,是強制性的,如美國的UL、FCC、紡織品中的色牢度、阻燃條款等方面的分析是強制性的。美國FDA對限制食品進口的條款是最苛刻的。即使這樣,只要檢測報告證明產品質量達到FDA規定標準,便可進入美國市場銷售。若產品不交送FDA認可的實驗室做檢測,企業也不清楚其產品能否達到美國FDA規定的標準。如出口產品已運抵美國港口,遇FDA抽查時再臨時作檢測,僅產品在檢測期間的倉儲費就會增加費用。所以即使不是強制性要求檢測認證,出口企業也應把此工作做在前面,把檢測報告掌握在手里。一旦在通關時遇到困難,便可出示該檢測報告,證明我的質量已達到規定的質量指標了。企業做產品檢測一定要到美國、歐盟等相關實驗室做,因為我國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美國、歐盟不承認。產品認證是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相當于質量證書的證明,強制性的頒發產品認證書的認證項目有美國UL、FCC、歐盟的CE,如出口手機、對講機,必須取得FCC認證書。

與美國權威機構(美國標準買粉絲中心)簽署了合作協議,中國貿促會提供的產品檢測認證服務范圍涵蓋了三大類產品。一類是食品、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的檢測與認證。這類主要是針對FDA、農業部和EPA的管理而設立的,要達到這些部門規定的標準;二類是機電部,做電子、電器、機械產品檢測與認證。三類是紡織品部,做紡織品和服裝認證。歐美人很在意穿在身上的衣服的質量,對病蟲害、化肥、運輸過程都有限制,對產品的燃燒性、染料、色牢度要做分析。

企業應預先準備

加入WTO后,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實際上已變成一個市場,不是出不出的問題,你必須出口,才能提高市場占有份額。企業必須有專人來了解市場法律法規,隨時跟蹤這方面的動態(比如FDA就有7800多條法規)。企業也應該有這方面的專業人員來熟悉了解這方面的情況,把產品檢測認證工作做在前面。如果你的產品要向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那應該首先了解需要做哪些檢測認證,是強制性的還是非強制性的。先把檢測報告做出來,掌握在手中,出口時就方便,省去許多麻煩,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一個美國機電專家去廈門電視機廠參觀,該廠剛從日本引進一條生產傳統凸面電視機生產線,當時廠長分析說美國很多消費者特別喜歡這種電視機,生產成本低,產品專門出口美國。但經過我們了解美國頒布了新的法規,因出現這種電視機導致兒童誤傷的問題,不允許美國本地生產,更不允許從外國進口這種電視機。所以我們的企業既然已確定了產品的目標市場,為什么不事先了解該國對此產品有哪些具體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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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貿易壁壘”又稱“技術性貿易措施”或“技術壁壘”,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協議、標準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涉及的內容廣泛,含蓋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諸多技術性指標體系,運用于國際貿易當中,呈現出靈活多變、名目繁多的規定。由于這類壁壘大量的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

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興起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加上WTO規則的有關限制,國際貿易壁壘的種類和形式在不斷地變化:關稅稅率越來越低,傳統的非關稅壁壘也在逐步減少,新型的更靈活、更隱蔽的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卻在不斷發展、種類在不斷增多。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我們必須按照WTO規則和有關國際慣例行事。面對這些新的變化,我們應 技術性貿易壁壘

該如何應對,從而在世界貿易中保護我國的對外貿易利益和在更加開放的環境中促進我國經濟及社會的健康發展呢?我想在提出應對的措施之前 有必要弄清楚作為國際貿易保護手段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愈演愈烈的深層原因: (一)、維護本國的利益是一切國際關系的根本目的。雖然為了推進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承諾進一步降低關稅和在保持現狀下逐步消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但現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各國為了維護本國的貿易利益,在逐步取消明顯有違WTO精神的一些傳統的非關稅壁壘的同時又不斷推出更為隱蔽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且名目繁多,要求越來越苛刻。在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之間都存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由于在技術水平上,發展中國家遠低于發達國家,所以技術性貿易壁壘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更大。 (二)、《WTO協定》中的許多例外條文和漏洞,也為技術性壁壘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如《貿易技術壁壘協議》中規定: “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認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又如《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規定:“締約方有權采納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而且只要締約方確認其的措施有科學依據和保護水平是適當的就“可以實施或維持高于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的措施”。這意味著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 (三)、各國和國際性環保組織的地位在不斷地提高,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所以各國政府在實行有關政策時,不得不考慮他們的聲音,在有關方面做出讓步,增加貿易壁壘。由于地球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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