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深圳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謝湘輝人物介紹)

时间:2024-06-03 05:46:31 编辑: 来源:

裁院和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一直積極推廣仲裁法律制度,擁有一支一千多人的仲裁員隊伍。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英文簡稱“SCIA”,下稱“華南國仲”)于1983年設立在中國深圳經濟特區,是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機構。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是國際性民間組織,具有很大的獨立性,該仲裁院總部設在巴黎,理事會由來自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具有國際法專長和解決國際爭端經驗的成員組成,其成員首先由國際商會各國委員會根據一國1名的原則提名,然后由國際商會大會決定,任期3年。

我國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并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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