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海外工作工齡計算的文件(相關政策文件,工齡計算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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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手續調動”。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于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并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于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λ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于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于印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λ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到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半脫產

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λ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崗λ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λ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脫產崗λ上被直接招收、¼用為國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脫產崗λ上參軍后提干,以后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λ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脫產崗λ上參軍,復員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參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λ上直接被吸收、¼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后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后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閆伶講話)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準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后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并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單λ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后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于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于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λ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λ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λ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λ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并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λ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λ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λ研究生,獲得碩士學λ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后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工齡。 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準出國年限內,由原單λ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處分后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于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于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于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后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λ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û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λ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û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并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后,按新規定執行。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后,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后,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λ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并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λ工作崗λ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并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干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λ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λ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干部復員、轉業批準退出現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準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û有什ô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干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準,然后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準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干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復員干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準。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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