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為了保護本國投資者(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时间:2024-05-05 03:21:29 编辑: 来源:

國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國限于同其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以及限于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或不發達國家的投資,要求該國應尊重人權和國際上公認的工人權利。德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合格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日本對東道國無特別限制,實踐中要求東道國的外資保護政策應較完備,并且其政治、經濟狀況須是已被認定為顯然無重大問題和安全的國家。法國法律對兩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法國外貿銀行規定了四類可接受的東道國:法郎區國家、經合組織成員國、與法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以及不屬于上述三類但給予法國投資者以滿意待遇和保護、取得法國當局特別許可的國家。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東道國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發生政治動亂或戰爭。

至于投資方式,各國對承保的投資方式一般沒有什么限制,以股權、貸款、債券投資、向分支機構投資,或以其他財產權予以投資都可以申請投保。 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就其合格投資要取得政府的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準。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準。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并未規定對于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買粉絲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并獲批準后,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余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于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于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

什么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征如下:

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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