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海外留學生北京落戶政策最新(留學生北京落戶2021年新政策)

时间:2024-06-02 03:37:00 编辑: 来源:

,須提供配偶在京檔案接收地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17、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須提供配偶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帶首頁);

18、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須提供配偶國內學歷及學位證書原件及兩份復印件;

19、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須提供留學人員引進材料誠信聲明(須由留學人員聘用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和政審表原件各一份;

20、若留學人員配偶為北京市戶口,須提供配偶的戶口本原件及兩份復印件;

21、若留學人員配偶為外籍,須提供配偶的有效護照及外國人居留許可原件及兩份復印件;

2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待初審機關審核通過后,從系統單位賬戶打印,在承辦單位處單位法人簽字并蓋公章;

23、《引進留學人員審批表》待初審機關審核通過后,從系統單位賬戶打印,在申請單位意見處單位法人簽字并蓋公章;

24、其它相關證明。

【拓展資料】

一、凡熱愛祖國、身體健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外留學人員,可來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國家公費、各類公派、自費留學或進修并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有所成人員;

(二)本人及家屬戶口不在本市,但所學專業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員:

1、國家公費留學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

2、經國內有關部門確認已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各類公派及自費留學、進修人員;

3、留學前具有國內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在外進修兩年以上或不足兩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的訪問學者。

二、留學回國人員來京工作,可按下列辦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雙向選擇(即留學人員自主選擇單位,用人單位自主選擇留學人員)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的辦法。留學人員可到本市國家機關、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私營或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單位駐國(境)外的機構工作或受聘擔任駐國(境)外的信息員、推銷員等職務,或按市政府《通告》(京政發[1991]70號)的規定,到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或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工作。

(二)留學前已有明確工作單位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因種種原因不便于回原單位的,可采取雙向選擇的辦法,通過多種途徑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又要求調動的,可不受地區、部門限制,采取雙向選擇的辦法予以調整。凡已簽訂工作合同的,應嚴格履行合同。

(四)暫時不愿或一時難以確定工作單位的,經批準可以暫時安排到某一指定(或約定)的單位工作,但在兩年內必須確定工作單位。

三、出國后延期未歸而被原單位除名的留學人員,凡被原單位或新單位錄用的,原是國家干部的,可恢復其干部身份,工齡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累計計算。

四、接收留學回國人員,如受調京指標、干部編制、計劃錄用指標、專業技術職稱指標和工資總額等問題限制的,由接收單位分別報請市有關部門辦理。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幫助解決。

五、經批準來本市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及未滿16周歲子女的戶口可隨其遷京落戶。

六、接收單位要優先解決留學回國人員的住房問題。單位解決有困難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單位購買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決。鼓勵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商品住宅,有關部門優先按優惠價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戶口的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自辦、合辦科技企業或股份制企業的,優先予以審批。

八、留學回國人員(含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進行趕超世界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空白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及開發新技術、生產高科技產品的,優先予以立項或擇優提供科技活動資助經費,優先提供科技開發和生產開發基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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