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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北京落戶所需材料有:
1、《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辦理在京就業、落戶手續材料目錄》原件;
2、《在京用人單位申請就業落戶預約單》原件;
3、專辦員身份證件復印件;
4、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復印件;
5、碩士以上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復印件;
6、所有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復印件;
7、單位接收函》原件、聘用(勞動)合同;
8、非事業編制和其他性質單位留學人員,還須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個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證明原件;
9、由用人單位或在用人單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原件;
10、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A4紙復印)或者戶籍證明復印件;
11、留學人員在國外完成學業后,繼續在國外實習或工作,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目前的政策是留學期間去其他國家旅游的時間不扣除,學業結束后第一次回國護照上的入境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關于2021年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有關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發〔2021〕7號
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京政辦發〔2020〕9號,以下簡稱“辦法”)、《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京人社開發發〔2020〕8號),為做好2021年積分落戶公示及落戶辦理工作,現將有關內容通告如下:一、2021年公示擬取得落戶資格人員6045人。
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后自行放棄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二、自2021年7月12日起,申請人可登錄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查看本人積分結果及排名。
三、擬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名單自2021年7月12日至19日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落戶資格,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對擬取得落戶資格人員有異議的,請在公示期內向相關部門實名書面反映(電話:010-63135162,傳真:010-63135367,聯系地址:西城區永定門西街5號,北京市積分落戶服務中心,郵政編碼:100050)。
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相關部門將根據反映情況進行查證。
經查證屬實取消落戶資格的,落戶資格不遞補。
四、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時限為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請安排好時間,錯峰有序辦理。
今年繼續實行電子調函,經公示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審核通過后可前往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
五、檔案審核由調京后的檔案接收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詳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積分落戶服務專欄提示。
六、取得2021年積分落戶資格人員隨遷未成年子女的出生日期計算為:截至2020年1月1日(不含)不超過18周歲。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辦理留學生北京落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國內高校畢業后直接出國留學的人員,在國外學成后回國工作的;或者出國前已經辦理了辭職、離職等解除公職手續的留學回國人員;
2.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
3.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具體參照護照出入境時間,累計境外停留時間要滿360天);
4.學業結束回國兩年內就業并提出申請。具體時間參照學業、進修、境外工作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的學業結束時間以及護照出入境記錄。學習結束后在國、境外工作者還另需提供國、境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者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等);
5.在京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與留學回國人員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簽訂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繳納社會保險費。
6.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CA數字安全證書申請表(就業落戶)》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數字證書用戶協議書》原件(單位法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和在北京市區(縣)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單位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