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美國保護海外公民案例(美國大法官的樹立權威的經典案例)

时间:2024-05-19 00:15:04 编辑: 来源:

是美國政治制度史和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1789年的美國憲法一直被認為是人類政治制度設計的偉大典范,其實這個評價有點過高了。原因在于,在權大還是法大這個關鍵性問題上,1789年美國憲法并無開創性的建樹。這部憲法并未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結果使司法在三權中處于最弱的一方。按照這種憲法設計,美國最高法院實際上可有可無。

由于馬歇爾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超乎尋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國普通法傳統對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響以及當時和后來的美國政治家們對法律和政治規則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協讓步的特點,才使美國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并且使司法審查權成為美國政治制度有別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政體的重大特點之一。

歷任大法官一覽 順序 姓名 任期 任命人 1 約翰·杰伊 1789年10月19日-1795年6月29日 喬治·華盛頓 2 約翰·拉特利奇 1795年8月12日-1795年12月15日 喬治·華盛頓 3 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1796年3月8日-1800年12月15日 喬治·華盛頓 4 約翰·馬歇爾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約翰·亞當斯 5 羅杰·B·托尼 1836年3月28日-1864年10月12日 安德魯·杰克遜 6 薩蒙·P·蔡斯 1864年12月15日-1873年5月7日 亞伯拉罕·林肯 7 莫里森·韋特 1874年3月4日-1888年3月23日 尤利塞斯·S·格蘭特 8 梅爾維爾·富勒 1888年10月8日-1910年7月4日 格羅弗·克利夫蘭 9 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 1910年12月19日-1921年5月19日 威廉·霍華德·塔夫脫 10 威廉·霍華德·塔夫脫 1921年7月11日-1930年2月3日 沃倫·G·哈定 11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 赫伯特·胡佛 12 哈倫·菲斯克·斯通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富蘭克林·D·羅斯福 13 弗雷德·M·文森 1946年6月24日-1953年9月8日 哈利·S·杜魯門 14 厄爾·沃倫 1953年10月5日-1969年6月23日 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 15 沃倫·E·伯格 1969年6月23日-1986年9月26日 理查德·尼克松 16 威廉·倫奎斯特 1986年9月26日-2005年9月3日 羅納德·里根 17 約翰·羅伯茨 2005年9月29日至今 喬治·W·布什

急!!!求,航海過失免責英國和美國的案例,可追加分值。

某船運載一批馬口鐵,駕駛員不慎與碼頭圍墻相撞而導致船舶必須入塢修理。當對該輪進行檢查時,又發現其推進器軸有毛病。為了方便修理時進出,船員打開艙口并移動了第5貨艙的部分貨物。修理期間,艙蓋一直開著,期間曾降過幾陣雨,因此該輪抵達目的港貨物已銹損,據此,貨主訴至法院并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而承運人辯稱,打開艙口的目的也是為了方便修理工人進出以便修理船舶,貨損屬于管船過失所致。 試問:該案屬于管船過失還是管貨過失?承運人應否賠償?為什么?

本案原告——貨方Gosse公司在1925年2月6日將5808箱鐵皮裝上被告——承運人Canadian公司的“Canadian Highlander”輪,該船始發地為英國的Swansea港,目的港是加拿大的溫哥華。該船途經利物浦時在大雨中卸下了木材并又裝運了一些新的貨物。隨后該船撞擊到了德國Brunswick碼頭,致使裝鐵皮的貨艙受損,需要進行修理。修理過程中,由于船員和修理人員的疏忽沒能用防水帆布罩蓋緊貨艙,使雨水注入貨艙。該輪最后到達溫哥華時,貨物已因淡水的侵襲而損失慘重。因此貨方根據英國1924年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向船方提起賠償訴訟,要求船方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

這兩個案例講的是同一個問題,都是管船過失的問題。在第二個案例中,貨方認為根據《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操作、積載、運送、保管、照顧和卸載所承運的貨物。顯然本案船方由于疏忽沒有能夠謹慎地保管和照顧貨物,致使貨物受到雨水的侵蝕,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船方則認為根據《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用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者不履行職貴,由此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承運人不負責任。”本案是由于船員的疏忽,在修理船舶過程中,沒能及時蓋打開的緊防水布,致使雨水進入貨艙所導致的損失,因此船方可以根據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免除責任。

本案一共經過三審,最后,法院判決船方敗訴。理由是:首先,因為修理過程涉及的人員復雜,不僅僅包括船員和其雇用人員,還有碼頭的修理工、油漆工和其他人員,不能簡單的引用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其次,防水艙布是否蓋緊不會影響船舶的安全問題,也不影響船舶的正常運行,不應被認為是船舶管理過程中造成的貨損,而本案中的船員沒有能夠做到謹慎地管理貨物,因此應該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不能免責。

律師點評

“Canadian Highlander”輪案是一起典型的關于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的糾紛案。海上律師團隊認為,處理這一類型的案件時,首先要明確的就是什么是航海過失免責的問題。

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中有關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的規定與《海牙規則》及我國《海商法》有的規定相同。根據規定,航海過失免責指的是“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用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者不履行職責,由此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承運人不負責任。”

由此可見,航海過失免責包括駕駛船舶的過失和管理船舶的過失。

“駕駛上的過失”指船舶開航后,船長、船員在船舶駕駛上的判斷或操作上的錯誤,如船舶碰撞、觸礁、擱淺等責任事故,均屬駕駛上的過失。

“管理船舶的過失”指在航行中,船長、船員對船舶缺少應有的注意,例如,聽任污水管閉塞,閥門開啟,以致海水進艙等均屬管理船舶的過失。

承運人對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航海和管船過失的免責,從形式上看,直接違背了當事人對違約或損害后果存在過失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原則,也違背了本人應當承擔其代理人代理行為所產生后果的一般民法規則;雇主是否應承擔其受雇人執行職務時所引起的責任,各國立法態度不一,但雇主完全不承擔雇傭責任并非任何一國的立法取向。近年來,國際上有關是否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根據各國海商法協會于1990年巴黎會議及國際專題委員會第5次會議上發表的意見顯示,英國、中國、荷蘭、丹麥等國主張保留航海過失免責。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芬蘭等國則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由此可見,航運發達國家一般主張仍保留航海過失免責。

代表貨主利益的國家及第三世界國家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理由是,隨著科技的發展,海上風險己大大減小,保險業的發展也使得船舶所有人的風險得以有效分散。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美國率先在其1999年的《海上貨物運輸法》中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為了避免過于受到航行發達國家的非議,該法將舉證責任置于索賠一方。

而我國堅持承運人對相關人航海與管船過失免責,主要是因為它是海商法在民法之外獨立發展起來的特殊的責任制度,優先于一般民法責任原則的適用。這種堅持也與我國發展海運的政策有關,讓巨額投資航運的承運人獨自承擔其無法控制的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航海過失的風險,也未必公平。

本案中還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管理船舶的過失”與“管理貨物的過失”很容易混淆,但其責任確定完全不同。前者承運人可以免責,后者則不能。一般認為,若船員缺乏對船舶照料而間接引起的貨物滅損為管船過失,若船員缺乏對貨物照料而直接引起的貨物滅損為管貨過失,即以行為的對象和目的作為區分這兩種過失的標準。

由于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的界線實難把握,舉證也極困難,承運人可援用的主要是航海過失免責的法律規定;從貨方立場出發,則一般會極力證明貨物滅損系船方管貨過失所造成,以求獲償。本案糾紛產生的根源也即在此。

一般而言,法院在分不清案中的“過失”屬于可以免責的“管船過失”還是屬于不能免責的“管貨過失”時,一般均將其認定為“管貨過失”而判承運人不能免責。本案中,貨損產生的直接原因在于防水艙布沒有蓋緊致使雨水注入貨艙,正如法官在判決中所說的,“防水艙布是否蓋緊不會影響船舶的安全問題,也不影響船舶的正常運行,不應被認為是船舶管理過程中因為過失造成的貨損。”因此本案中的船方不能援引航海過失免責條款而免除責任。

國際法案例三則: 北海大陸架案、美國參議院通過“西藏問題”修正案及荷花號案

1答:大陸架劃界自然延伸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到大陸邊緣外界不到200海里,陸架寬度可擴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陸邊緣超過200海里,則最多可擴展到350海里。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主權,歸屬沿海國所有,但在相鄰和相對沿海國間,存有具體劃界問題。

2答:大陸架劃界公平原則: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的《關于大陸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政策的第3667號總統公告》指出:"在大陸架延伸至他國海岸或與鄰國共處于同一大陸架的情況下,邊界應由美國與有關國家根據公平原則予以確定。"自此,公平原則被引入大陸架劃界制度。

3答:能同時適用。但在具體適用時自然延伸原則應受到公平原則的調整和制約。

誰能告訴我一些美國法律的歷史,越詳細越好。

美國歷史簡介

第一章 殖民地時期

第二章 獨立戰爭

第三章 全國政府的成立

第四章 開拓西部和美國文化的演進

第五章 地區沖突

第六章 發展與改革時期

第七章 海外的沖突與國內的變革

第八章 現代美國

附注

第一章 殖民地時期

第二章 獨立戰爭

第三章 全國政府的成立

第四章 開拓西部和美國文化的演進

第五章 地區沖突

第六章 發展與改革時期

第七章 海外的沖突與國內的變革

第八章 現代美國

附注

第一章 殖民地時期

第二章 獨立戰爭

第三章 全國政府的成立

第四章 開拓西部和美國文化的演進

第五章 地區沖突

第六章 發展與改革時期

第七章 海外的沖突與國內的變革

第八章 現代美國

附注

美國憲法(1787)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第 一 條

第一款 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

第二款 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須具備該州州議會人數最多一院選舉人所必需的資格。

凡年齡不滿二十五歲,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七年,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不得擔任眾議員。

[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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