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美國公布13名中國官員海外資產多少(一件金融大丑聞,中國人民到底損失多少錢?)

时间:2024-05-19 17:13:43 编辑: 来源:

關企業股價跌至有史以來的最低點。德國社民黨經濟委員會領導人溫德稱,“近期的降級引起我們高度關注,我不排除德美緊張的外交關系間接地影響了評級結果的可能”。十分“巧合”的是,澳大利亞全力支持美對伊戰爭,標普將澳外匯債務評級升至AAA最高級。德國政府為此憤怒不已,明確表示向美國評級領域的霸權發起反擊,要求歐洲信貸機構聯合起來抗衡美國評級公司。德國財政部表示,將對標普和穆迪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并宣稱德國要通過立法以“保證評級的公正性”。

三大公司尤其是“兩強”的壟斷與危害,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知。越來越多的國家將信用評級看成是一項非常特殊的行業,扮演著一個國家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角色,涉及國家主權,關系一國經濟、金融與信息安全。因此,紛紛采取措施,消除對三大公司的迷信與盲目追捧,限制與三大公司的聯系,加強對三大公司的監督,減少直至消除對三大公司的依賴,促進本土評級公司的發展。

(轉貼于: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經濟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江涌同題文章) 765

美國簽證 R B1/B2 R 是什么意思 R 是什么意思?

一、R的含義

英文Regular的首字母,指常規簽證。美國的“常規簽證”是相對于D--Diplomatic “外交簽證”,無特別含義。

二、R B1簽證是簽發給赴美從事短期商務活動的外國人的簽證,如商務考察、洽談合同、訂購或推銷產品、參加商務展出等。美國視不同國家的雙邊關系而簽發一次或多次入境有效的B1簽證,其有效期也分為3個月、1年、2年、5年、10年甚至永久性有效。

R B2簽證屬于非移民簽證,其簽發由美國海外領事機構自行決定,美國境內的移民局不予過問。B2觀光簽證申請的事由范圍非常廣泛,凡是到美國觀光旅游、娛樂、探親訪友、就醫、參加會議、赴展、處理個人事務等,都可以申請B2簽證。

擴展資料:

歷史上到今天為止,社會效率最高的國家(地區,城市)

中國香港!!!絕對是中國香港!!!

因為香港有最完備的公務員制度。

一、歷史

1842年8月29日,英國政府強迫清朝簽訂南京條約, 將香港島割讓予英國。1843年4月, 英國向其任命的香港總督先后頒發了《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這是兩個關于香港政治體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據這兩個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從這兩個文件的內容和香港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到香港現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點。

第一,具有鮮明的殖民主義性質。香港總督是英女王派駐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長,下設行政局、立法局協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權力,但最終權力集中于倫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英國政府的訓令,英王對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決權,英王會同樞密院、英國議會都可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訓令》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有十項內容的法案,總督不得以王室名義批準。《英王制誥》強調要維護英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權益,凡授予總督的一切權力,總督必須認識到只能按照倫敦給予他的指示去行使這些權力。由此鮮明地體現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義特色。從英國占領香港一百多年的歷史來看,香港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大都是英國委任的,只是到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以后,英國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實行代議制,1985年才有了部分民選議員的產生。行政、立法兩局中開始時沒有華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華人議員,到1926年行政局才有一名華人議員,到本世紀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兩局中才逐步增加了華人議員。

現在的《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是經過修訂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的,1917年后又有一些改變,但這兩個文件的許多條款仍保留了19世紀時的原文。香港的實際情況雖有些變化,如從1991年香港立法局開始實行部分直接選舉,1993年香港總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兩局中華人議員增加了,高級行政官員中華人的數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義性質基本沒有改變。

第二,總督高度集權。香港政治制度的這一特點與殖民主義性質是緊密相聯的,只有賦予總督以巨大權力,才有利于維護殖民主義的統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報也承認:“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名義上又是香港的三軍總司令”。《英王制誥》亦規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員及平民都必須順從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見在英國殖民主義統治下,即使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沒有,長期沒有選舉制、代議制,全港都服從港督一人。

總督的權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權力。即《英王制誥》所稱“王室授權并指令港督兼總司令行使在他職權范圍內之一切權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權。港督有權召開行政局會議,向行政局提出議案,在征詢行政局議員意見后作出決定,有權否決行政局議員的意見并呈報王室,有權根據英王透過一名重要國務大臣的訓令委任行政局議員、立法局議員,擔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會議,可見行政局是總督的買粉絲機構。總督還有權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紳士及其他官員。總督之下還有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總管的各政府部門對總督負責;3.享有立法權。總督有權參照立法局的意見及得該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權可隨時解散立法局,有權批準或拒絕立法局通過的法案。1993年后香港總督雖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權,作為總督的立法買粉絲機構這一性質并未改變;4.享有一定的司法權。除有權任命法官外,總督有權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證據,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繩之以法,有權將罪犯釋放或有條件釋放、赦免或減刑、緩刑及減免罰款、怠金或沒收物;5.享有軍權。總督在平時是名義上的三軍總司令,但英軍司令應向他提供部隊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務情況,在緊急時期總督可以下令出動軍隊協助維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請示英國政府,只有在國際事務中動用軍隊則須得到英國政府的同意。

第三,長期形成的英國式的司法制度和公務人員制度。一百多年來,香港根據英國的司法制度和公務人員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比較完備的相應制度,這種公務人員制度在維護香港的行政工作效率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香港現在設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組成,對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無限制的審裁權。最高法院的首腦是首席法官,法官稱為按察司,不服上訴法院的判決可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香港還設有地方法院,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可處理一定金額以內的案件,刑事可處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判決的可向上訴法院起訴。香港還設有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裁判司署法庭審理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可根據案情的嚴重性申請將它轉解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其他專門法庭是指兒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小額錢債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色情物品審裁處等法庭。法官通常是由一個獨立的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向總督推薦,由總督委任。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實行遵循案例、獨立審判、公平訴訟程序與陪審制度的原則。

香港的公務人員制度基本上是模仿英國的文官制度,它的特點是:1.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嚴格考核、論功行賞;2.公務人員制度法制化。對公務人員的地位、職責、權利和義務等都有法規的明文規定,這樣有利于公務人員的連續性、穩定性,只要依法辦事,就可長期任職;3.公務人員專業化。隨著科技的發展和要求,日益要求公務人員專業化;4.公務人員在政治上保持中立。為了執行公務,要求公務人員不得參加某些政治活動和經濟活動;5.公務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比較優厚。

第四,有較多的買粉絲機構。這是香港政制的又一特點。香港的買粉絲組織一般分為五大類:即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如保護稀有動植物委員會),向政府提供意見的法定組織(如教育委員會),向部門首長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如勞工顧問委員會),向政府提供意見的非法定組織(如交通買粉絲委員會),以及執行某項事務的委員會(如香港考試局),共有買粉絲委員會500多個, 獲委任進入委員會的約5000余人。這些買粉絲委員會在溝通香港政府與居民的意見和維護英國的殖民主義統治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社會結構

在任何歷史時期中,社會總是以其特定的結構形態存在與發展的。社會結構是人類社會有機整體中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是社會體系中各個階層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的比較持久、穩定的模式。一方面,社會結構規定著人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及其分層;另一方面,社會結構的發展變化,既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也是社會階層矛盾運動的結果。社會分層理論是社會學的專門理論,在多種多樣的社會分層理論中,馬克思的理論和韋伯的理論影響較大。馬克思認為,經濟因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那些占有并控制生產資料的人是統治階級,那些不占有或不控制生產資料并被剝削的人是從屬階級。韋伯把階級的概念分解成彼此不同而又彼此有關三個因素,即權力、財富和聲望,由此提出了所謂“三元分層標準”,即從權力地位、經濟地位和聲望地位三個維度研究社會地位的差異。[1]

在近現代城市社會中,由職業、財產、社會地位、教育程度、權力與聲望等因素形成的不同社會層次表現得最為典型。在二戰前的香港社會中,由上述因素而形成的不同社會階層劃分是明顯存在的。另外,由于香港處于異族統治之下的現實,在決定社會分層的各種因素中,種族因素的作用極為突出。總體來看,在社會等級的金字塔上,外國人作為一個整體,占居著社會中上階層的位置,其中以英國人為主的歐美人高居于社會等級的頂峰。其下是本地成長起來的華人中上階層,再下面則是華人社會下層。本文將對每一社會階層的角色特征與互動作用進行詳細的分析,由此對二戰前香港的社會結構有一個比較全面的把握。

一、外國人社會

二戰以前,香港的外籍人口數量通常占總人口的2%-3%,其中歐美人士約占一半,其余主要是葡萄牙人、印度人和日本人。戰前的香港具有殖民地社會的鮮明特征,在這個華洋共處的社會里,外國人和華人有著全然不同的職業結構、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兩個陣營。外國人這一少數群體構成了一個處于優勢地位的社會階層。

從經濟上看,經過數十年的經營,英商資本在香港商界呼風喚雨,掌握著香港的經濟命脈。其中最具實力的四大英資集團是匯豐、渣打、怡和和太古。匯豐及渣打兩家銀行控制著香港的金融體系,地產界則往往以置地公司的態度決定進退。二戰前中環最貴重的土地及最有名的建筑物,差不多都為置地及其他英資公司所占有。[2]

從政治上看,歐籍人士及其他外國人在港英政府中把持著大大小小的行政職位。1914年政府公務員為4447名,其中歐洲人為515名,所占比例是11.6%。1930年,在10004名公務員中,歐洲人占956名,所占比例仍是11%。1920年代,香港大學已經培養出了華人畢業生,英國殖民地部從節省工資的角度出發,同意香港政府某些部門自主聘用港大畢業生出任年薪5千元以下的職位。但是,類似的任用極為稀少。政府各部門首長都是外國人,他們以華人工作效率低下、不夠可靠為由拒絕聘用華人。只有教育司署聘用了30名畢業生做教師,而工務署則表示不希望聘用本地的畢業生。[3] 就連政府部門中的許多低級職位,如警隊中的督察、獄卒、衛生局的幫辦、工務局的管工以及各政府機構中的文員等等,也多優先考慮外籍人士,給予華人的機會很少。例如,1939年,香港警察部隊的構成如下:歐洲人306名,占13.8%,印度人774人,占34.9%,本地華人844名,占38%,來自威海衛的華人296人,占13.3%。[4] 這與外國人在香港總人口中所占2%-3%的比例是極不相稱的。歐洲人把持各種職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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