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計量貿易結算包括哪些(國家計量法中強制檢定的四類里,用于貿易結算到底是指什么呢?)

时间:2024-05-25 00:17:03 编辑: 来源:

在使用EXW或D組等實際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交易中,不宜采用跟單托收方式。因為在此類交易中,賣方或通過承運人直接向買方交貨,賣方無法通過單據控制物權;對于C組術語,就可以選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為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同時,賣方可以通過控制單據控制物權且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所以賣方可以選擇跟單信用證方式,或在買方資信狀況較好時采用跟單托收(如D/P);對于FOB和FCA等術語,雖然賣方可以憑提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交貨和付款,但由于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宜選擇托收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收匯風險無論如何都是存在的,賣方為了降低風險,應該盡可能采用如CIF、CFR等能夠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避免采用如EXW、FOB等過早轉移物權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與檢驗條款

國際上一般承認買方在接受貨物之前,有權檢驗貨物,但是買方在何時、何地檢驗貨物,各國的法律并無統一規定。不過,檢驗的時間、地點往往與合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而言,貿易術語會影響檢驗條款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確定。

通常情況下,商品的檢驗工作應在貨物交接時進行,即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貨物經檢驗合格后,買方即受領貨物,賣方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后,不再承擔貨物發生品質、數量等變化的責任。但是,必須指出,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并不是表示對貨物接受的前提條件,買方對收到的貨物可以進行檢驗,也可以不進行檢驗,假如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是放棄了檢驗權,也就喪失了拒收貨物的權利。

對于E組術語,應采用“出口國檢驗”的辦法。因為賣方在其所在地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受領貨物。同理,以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應采用“進口國檢驗”的辦法。而以F組和C組術語成交時,情況則大不相同。由于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交貨義務,但此時買方并沒有收到貨物,自然沒有機會檢驗貨物,所以采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最為適宜。

關于貨物的檢驗費用問題,In買粉絲terms2010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因為這是為了買方利益進行的。如果是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其費用由賣方承擔。但在EXW條件下,仍由買方承擔檢驗費用。

貿易術語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可以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還對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如價格、運輸、保險、支付和檢驗等都產生影響。同時,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促進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證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應特別注意,盡管貿易術語與合同主要條款密切相關,但由于它沒有涉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問題,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個完整的貨物買賣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條款。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需注意貿易術語與相關條款的銜接,避免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相矛盾,否則可能因銜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據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尤其是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與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計量檢測的范圍包含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卷尺、帶錘鋼卷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7.熱量計:熱量計;

8.磚碼:砝碼、鏈碼、增砣、定量鉈;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計:浮汁計;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氣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表:汽車里程表;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1.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2.電能表:單相電能表、三相電能表、分時記度電能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測量儀;

35.場強計: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堿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7.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48.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熒光分光光度

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熒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四、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目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公平交易,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國務院授權,現決定將電子計時計費裝置等4項5種工作計量器具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見附件)。

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電子計時計費裝置: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2.棉花水份測量儀:棉花水份測量儀;

3.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4.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計量器具的種類有哪些

計量器具的種類有哪些

按等級分類,計量器具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A類計量器具的范圍:1.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和計量標準器具;2.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1] 方面,并列入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范圍的計量器具;3.生產工藝過程中和質量檢測中關鍵引數用的計量器具;4.進出廠物料核算用計量器具;5.精密測試中準確度高或使用頻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計量器具。

A類計量器具包括:一級平晶、零級刀口尺、水平儀檢具、直角尺檢具、百分尺檢具、百分表檢具、千分表檢具、自準直儀、立式光學計等。

(2)B類計量器具的范圍:1. 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方面,但未列入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范圍的計量器具;2.生產工藝過程中非關鍵引數用的計量器具;3.產品質量的一般引數檢測用計量器具;4.二、三級能源計量用計量器具;5.企業內部物料管理用計量器具。

B類計量器具包括:卡尺、千分尺、百分尺、千分表、水平儀、直角尺、塞尺、水準儀、經緯儀、焊接檢驗尺、超聲波測厚儀、5M以上的卷尺、還有溫度計、壓力表、測力表、轉速表、衡器、硬度計、天平、電壓表、電流表、兆歐表、電功率表、電橋、電阻箱、檢流計、萬用表、標準電阻箱、校驗訊號發生器、超聲波探傷儀、分光光度計等。

(3)C類計量器具的范圍:1.低值易耗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2.公司生活區內部能源分配用計量器具,輔助生產用計量器具;3.在使用過程中對計量資料無精確要求的計量器具;4.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明令允許一次性檢定的計量器具。

C類包括鋼直尺、彎尺、5M以下的鋼卷尺等。

什么是計量器具?

計量器具(又稱測量儀器)是指單獨地或連同輔助裝置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計量器具一般分為:實物量具(含“標準物質”)、計量儀器(儀表)和計量裝置。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一):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于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物件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2、實物量具:如鋼板尺、游標卡尺、砝碼等;3、計量儀器(儀表):如電能表、煤氣表、水表、加油機、血壓計、壓力表等;4、計量裝置(通常帶有輔助裝置):如電能表檢定裝置、熱電偶檢定裝置等。

哪些裝置屬于計量器具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

2005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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