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討論傾銷的概念及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反傾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时间:2024-06-03 04:47:02 编辑: 来源:

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競爭的自由化和國際貿易秩序。競爭與傾銷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沖突的一面,在反傾銷立法中,只有充分認識二者的關系,協調好公平競爭與貿易保護之間的關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進本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

【關鍵詞】競爭傾銷措施

關于“傾銷”的定義,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把傾銷分為“經濟學意義上的傾銷”和“法律意義上的傾銷”,并認為將傾銷定義為國家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或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都是從經濟學角度對傾銷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稱之為“經濟學意義上的傾銷。”而所謂的“法律意義上的傾銷”是指因符合法定條件而對其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傾銷。《布萊克法律辭典》把傾銷界定為“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目前,通說的定義一般為G A TT1994第6條的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因此對某一締約方領土內已經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實質性阻礙,則構成傾銷。”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及各國反傾銷法通過抑制和消除國際貿易中產品低價傾銷給出口國產業帶來的損害和威脅,推動國際貿易健康發展。

一、反傾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

反傾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一國為維護本國經濟發展的工具,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之間有著親密的關系。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反傾銷法逐漸成為貿易保護者們濫用的工具,加之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本身不可調和的矛盾,兩者之間毫不例外地存在沖突。目前,有許多學者主張在國際層面上用競爭法來取代反傾銷法,而歐共體是在區域性組織內率先用競爭法來代替反傾銷法的典范。要解決二者紛爭及討論反傾銷法的存廢首先應對二者的關系有深入的認識。二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護競爭還是保護競爭者

W TO《反傾銷協議》訂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貿易自由化,加快各國產品在實踐范圍內的流通,而在實力決定一切的今天,各國為了提高自己的經濟實力,保護本國企業逐漸把反傾銷法用作抵御有力競爭者的安全閥,而將貿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則降為次要。反傾銷法是各國自我保護的必要措施。綜觀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可以看出,競爭法的作用和目標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經濟競爭領域中的各種不公平交易行為并消除其危害,是競爭法的初始目的,通過對各種部公平交易行為的規制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競爭是競爭法的第二層次的目的;而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則是競爭法的最終目的。簡而言之,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競爭,促進自由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這與反傾銷法重視個體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視企業利益忽視消費者利益的宗旨是相沖突的。

(二)法律淵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傾銷法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法律淵源和國內法律淵源。反傾銷法的國際法律淵源主要指國家之間達成的關于反傾銷問題的國防條約和協定,這主要是指W TO 體系下有關反傾銷法的各項法律文件,包括:總協定第6條及其附件9對該條所作的注釋;《反傾銷守則》;《反補貼守則》中第15條關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傾銷問題的有關規定。反傾銷法的國內法律淵源主要是指各國國內立法機關制定的反傾銷法律和行政機關為實施反傾銷法律而制定的反傾銷規定。各國多將反傾銷法作為對外貿易法的一下子部門法,反傾銷基于國際禮讓和國民待遇原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競爭法則屬于國內法范圍,其法律淵源僅包括一國國內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公權力調控市場和資源配置,同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公權力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礎和依據,所以反不正當競爭屬于公法范疇,具有極強的強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構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銷售從競爭法角度解析反傾銷法律制度

G A TT1994規定構成傾銷的法律衡量標準要件首先是一國產品進入另一國市場時價格須從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其次,須對東道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如果出口國國內市場不存在相同或類似產品,無法進行適當的法律衡量,則可以采用第三國價格或結構價格。依據會計學的觀點,企業按照平均成本而非邊際成本來確定價格。只要價格高于平均總成本,企業就有利可圖,在市場疲軟的情況下固定成本已經支出,通過繼續經營而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實際上并非所有的傾銷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傾銷很可能是對進口國,出口國都有利可圖。從擴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傾銷會為出口商帶來開拓市場份額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實力增強,如果傾銷商愿意將傾銷的利益擴大到本國消費者,則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產品價格也會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費者將會因此而受益。而傾銷對進口國而言,最有利的莫過于消費者所獲的低價消費的好處。如果是原料傾銷,傾銷國下游工業則會因生產成本的降低而獲得間接利益,當原材料傾銷商把較低出口的好處擴展到用其產品進一步加工出口的國內買主時,就會幫助而不是阻礙買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較高的不利條件。

二、反傾銷法的存廢之爭

反傾銷法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但目前尚無妥善的途徑,綜觀各家學說觀點,主要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即:“徹底廢除反傾銷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代替反傾銷法”,“對現行的反傾銷制度加以改進和完善”。顯然,爭論的焦點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傾銷法的關系,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的發展。

(一)廢除反傾銷法

這主要是“傾銷有害論者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自由貿易協議的框架下,成員國可以完全廢除反傾銷法,而不必以競爭法來取代。如有學者認為“反傾銷缺乏正當的經濟學基礎,它忽視了目前的自由貿易的全球化進程,并且對于國內市場的競爭產生了否定性影響。”還有學者認為“絕大多數傾銷行為是正當的競爭行為,在傾銷中唯一有害的掠奪性傾銷在實踐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僅僅為了防范這種罕見的掠奪性傾銷而耗費巨大的成本來制定或設計一個復雜的機構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實施競爭法,那顯然是缺乏效率的。”盡管現行反傾銷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貿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場的有序競爭,但是由于各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藍本—— W TO《反傾銷協議》并沒有迫使各成員國征收反傾銷稅,而只是規定了在進行反傾銷調查和采取反傾銷措施時所必須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標準。

(二)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

持此觀點的學者多數是依據歐共體的成功例子。在歐共體內部,成員國之間廢除了反傾銷法地適用,反傾銷法僅適用于來自成員國之外的國家的進口產品在成員國內部發生的價格歧視和掠奪性定價行為由統一的歐共體競爭法來規范。歐共體競爭法的實施由歐共體委員會負責。這種模式是廢除反傾銷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傾銷法帶來的反競爭效果;另一方面,統一的競爭法規則消除了因適用不同國內競爭法而產生的內在沖突,而超國家的執行機構又保證了實施共同競爭法的效率。有學者認為“區域性協議提供了一個試驗的機會,有朝一日或許可以擴展到全球。”并主張設一個超國家性的主管

機構,根據“效果原則”擴大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忽視了這樣一個現實,歐共體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的成功取決于其高度一體化的體系,而全世界各國由于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的巨大差異,不可能形成如此一體化的體系。實際上,這種做法多為發達國家干涉他國經濟主權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很難得到普遍認可。

(三)對反傾銷法進行改良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將現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融入競爭法條款是解決《反傾銷協議》與競爭法沖突的最佳選擇..各國再依據新的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修訂各自的反傾銷法,使得融入競爭法律的反傾銷法在師姐各國得到實施。這樣一方面可以使現有的世界貿易規則和各國的貿易法規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貿易組織地國際性及其規則地廣泛接受性實現了部分競爭法規則地統一和協調。實踐中,不論是《反傾銷協議》還是各國反傾銷法也都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修正、改革,雖然這種改革并不能改變反傾銷法阻止競爭的本質,但從各個方面考慮,這是實踐中平衡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最可行的辦法。

三、總結

雖然反傾銷法有種種弊端,但實踐中為何各國仍對其情有獨鐘?歸根結底是因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競爭理念早已融入實力的較量和權衡中,因此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也無法實現。“競爭法若作為國際統一規則立法,需要建立相應的超國家執法機關來管理,按照今天貿易自由化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而論,雖然在經濟關系中主權觀念已經淡化,但要各國尤其是經濟超級大國接受這樣的超級國家機構來管理,似乎還很難想象。”不僅是競爭法公法的根本屬性不允許其廣泛的域外效力的適用,而且各國由于競爭規則的差別,適用標準的不易,以主要為國內法屬性的競爭法完全取代主要屬性為國際法屬性的反傾銷法也是障礙重重。因,改良反傾銷法是以一個較合適的選擇。雖然改良反傾銷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協與讓步,但應注意到,維護公平競爭與保護本國企業本身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在現今條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體現大多數國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過分損害他國主權, 是比較下的選擇。

此文曾發表于《市場論壇》2006 年第12 期( 總第33 期)

什么是反傾銷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

分析中國當前的貿易條件及改進措施

中國與歐盟國家的貿易條件分析(轉)支持作者:金陵強

根據國際貿易理論,出口導向型貿易增長會惡化一國的貿易條件,而貿易條件的惡化又會降低一國的福利水平。近年來中國與歐盟雙邊貿易高速增長,為了探討中國從中歐雙邊貿易中的獲益情況,本文實證研究了中國與歐盟三個主要國家(德國、英國和法國)1993年到2003年的貿易條件變化,具體到大類產品,并分析其原因。

歐盟在2004年東擴之后,連續兩年成為中國第一大貿易伙伴,而中國也已成為歐盟的第二大貿易伙伴。中國與歐盟雙邊貿易額在不斷大幅增長,但是貿易額的增長并不能說明中國從中獲益的情況。本文將從貿易條件出發,以中國與歐盟三個主要國家即德國、英國和法國為例討論中國從中國歐盟雙邊貿易中的獲益情況,并分析其原因。

貿易條件基本知識

(一) 貿易條件的概念和相關理論

貿易條件是用來衡量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出口相對于進口的盈利能力和貿易利益的指標,在雙邊貿易中尤其重要。常用的貿易條件有3種不同的形式:價格貿易條件、收入貿易條件和要素貿易條件,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衡量一國的貿易所得。其中價格貿易條件最有意義,也最容易根據現有數據進行計算。本文采用的正是價格貿易條件。

價格貿易條件又稱為凈實物貿易條件,為一國出口與進口的交換比價,其計算公式為:

TT=Px/Pm其中Px 和Pm分別表示出口和進口價格指數。TT值增大表示一國貿易條件改善,意味著一國出口價格的上升快于進口價格的上升(或出口價格的下降低于進口價格的下降),表示該國在貿易中獲益增多;反之,TT值增大則表示一國貿易條件的惡化,該國在貿易中獲益減少。

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出口導向型貿易增長會使一國的貿易條件惡化,而進口導向型增長則會改善一國的貿易條件。同時,根據克魯格曼的標準貿易模型:一國貿易條件的改善會增加一國的福利水平;反之,貿易條件的惡化會降低一國的福利水平。

(二) 國內對貿易條件的研究

目前比較系統地研究中國貿易條件的資料是2001年商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