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貨物貿易收付款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貨物貿易外匯收入是否需要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时间:2024-05-19 11:29:36 编辑: 来源:

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貨物貿易外匯收入是否需要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法律分析:企業的外匯收支按照境內區外企業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參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規定執行。

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管理部發布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答》問題二的解答中指出:

1、區內企業貨物貿易結匯須按貨物貿易法規憑相關單證在金融機構辦理。

2、對于區內“A類”企業暫不要求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已經開立待核查賬戶的,可以繼續保留。“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入可直接結匯或進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無須先進入待核查賬戶。

3、“B類”、“C類”企業需要開立待核查賬戶,“B類”、“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入須先進入待核查賬戶,金融機構為“B類”、“C類”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在按貨物貿易法規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同時,還需進行電子數據核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我公司購買的進項發票,對方發來函調內部調查,稅務要我寫情況說明業務真實性,怎么寫?

如果業務是真實的,不是虛開進項發票,就實事求是寫。內容一般包括:涉及該發票的支付過程、資金流向,提供銀行回單復印件,貨物購買后銷售給誰,提供發票復印件,沒有銷售的庫存在哪個地方。不過,買的發票不好寫,因為買的發票,沒有真實交易支持,所有的業務流程都需要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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