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融資性貿易主要特征包括(什么叫融資性貿易?)

时间:2024-05-17 05:16:30 编辑: 来源:

濟,是商業銀行的基礎性業務,本質是為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支付、結算、信貸、信用擔保等服務,這些服務緊緊圍繞“貿易”這一實體經濟活動。正是基于這一特點,貿易金融的發展和創新不會像金融衍生品一樣成為純粹的虛擬金融業務,也不會因為過度的杠桿效應形成泡沫和危機。

二是債務自償性,風險相對可控。所謂自償性,就是銀行根據企業真實貿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戶資信實力,以單筆或額度授信方式,提供銀行短期金融產品和封閉貸款,以企業銷售收入或貿易所產生的確定的未來現金流作為直接還款來源,而不是完全依賴授信到期階段企業的綜合現金流。貿易融資自償性的關鍵點在于,銀行依托對物流、資金流的控制,或者對有實力關聯方的責任和信譽捆綁,在有效控制授信資金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授信,從而從本質上改變了銀行的審貸理念和信貸方式,這對于原先因為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擔保品而難以從銀行獲得流動資金貸款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獲取資金支持的新途徑。此外,貿易金融業務周期短、流動性強,銀行的放款與回收時間通常少于180天,如果客戶不能償還,銀行可以很快察覺并采取補救措施。

三是綜合性強,收入來源多樣化。貿易金融兼具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特點,既涉及表外業務又涉及表內業務。商業銀行的貿易金融收益主要來自于三方面:一是貿易融資的直接收益,即利息凈收入。二是中間業務收益,包括手續費收入、匯兌收入等。三是資金交易的傭金收入,進出口商為了避免匯率和利率波動的風險,可能要通過銀行做一些保值性的外匯交易,如掉期、遠期和期權等,銀行從中獲得資金交易的傭金收入。此外,還有其他隱性收益,銀行可以以貿易金融業務為紐帶與企業建立更密切的關系,向企業出售自己的專業技能和服務,從銀行對企業的全方位服務中獲得價值補償。

四是貿易金融業務適合中小企業。貿易金融以特定交易為服務對象,可憑特定交易過程產生的應收賬款或物權作為質押對企業授信,從而可以大大降低對客戶的授信準入門檻,對于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問題十分有效。另外,信用證、保函、保理等貿易金融產品因有銀行信用介入,對中小企業有較強的信用增強作用,有助于中小企業提高談判地位,充分利用賒銷等方式擴大銷售規模。

融資性貿易的7大交易模式

融資性貿易的7大交易模式

融資性貿易以融資為目的,當企業缺乏足夠的資信,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時,通過與第三方聯合,借用第三方的良好銀行信用,憑借與目標客戶簽訂貿易合同,取得銀行融資,獲得融資后再與第三方分成。

買賣型融資性貿易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基礎,也是融資性貿易案件最常見的法律關系種類。與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不同,在買賣型融資性貿易當中,資金方直接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

從涉及主體來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最少包括兩方當事人,即出賣人和買受人,如果存在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則涉及主體有可能隨之增加。融資性貿易通常表現為一系列買賣合同構成的貿易鏈條,買賣型融資性貿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托盤買賣貿易形式

托盤貿易是指托盤方與買賣雙方企業分別簽訂采購合同,利用賬期,為賣方提供融資的貿易形式。托盤貿易通常會發生真實的貨物流轉,但是提供資金一方并不直接參與貨物流轉的過程。在托盤貿易中,如果企業作為實際出貨方與托盤方訂立合同,再由托盤方將貨物轉售給實際用貨方,則企業雖未直接參與融資,但可能受到融資風險波及;如果企業作為托盤方直接聯系實際出貨方和實際用貨方,則有可能面對既不能根據與下游賣方的合同要求給付貨款,又不能根據與上游賣方合同要求交付貨物的尷尬局面。

與循環貿易不同。托盤貿易中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也就是存在真實的賣方和買方。托盤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實買方取得一個支付貨款的差期。而托盤方從中收取一定的資金使用費

二、循環買賣貿易形式

循環貿易是通過相同企業,或者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內容相同的多份買賣合同,形成一個閉合的貨物流轉回路,幫助融資方取得資金在一定時間內的使用權,同時無需發生實際的貨物流轉。

在典型的循環貿易法律關系中,其中A、B、C、D四公司間分別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為一方支付貨款、一方交付貨權憑證。貨權憑證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終流向A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實際交付貨物,而取得了貨款在一定期間內的使用權。隨著中間環節的增加,或者貨權憑證最終流向合同的關聯企業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現,循環貿易的交易結構可以變得更加復雜。

三、委托采購(銷售)形式

委托采購形式,是指提供資金的企業接受融資方委托,代為采購貨物;提供資金的企業將收購、保管、銷售三環節全部交給融資企業完成,或將其中兩個環節交由融資企業的關聯方客戶完成,企業不直接有效控制貨權的委托性業務,無法有效控制貨權的轉委托業務。此類貿易一旦發生糾紛,法院首先要確定的是,案涉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關系還是買賣法律關系,并由此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委托采購(銷售)形式的結構與托盤買賣非常相似,所不同之處就是以委托法律關系取代了買賣法律關系。

增信型融資性貿易

在買賣型融資性貿易(循環買賣、托盤買賣、委托采購(銷售))這些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都需要通過貿易將自有資金轉移給融資企業。但是在許多其他融資性貿易形式中,提供融資企業只是以貿易形式為融資企業增信,使其能夠更順利的獲取金融機構融資,其稱為"增信型融資性貿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四、質押監管貿易形式

質押監管貿易,是指監管方根據質權人委托對質物進行監管,如質物在監管期間滅失或強行出庫,由監管方向質權人賠償損失的貿易形式。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合了委托和倉儲保管等多重法律關系的貿易形式,其中融資企業就是質押人,通常是貿易關系的發起人;監管人就是提供融資增信的企業;質權人通常為金融機構。

在許多情況下,融資企業雖然擁有可供質押的財產,但是由于該財產并非不動產等較易被金融機構接受的類型,因此還是難以獲得金融機構融資。這時候,融資企業引入有實力的質押監管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同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其實質相當于質押監管企業就融資企業貸款提供保證,從而實現增信目的。

質押監管貿易包含三重法律關系:

一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法律關系;

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質押法律關系;

三是銀行與B公司間的質物保管法律關系。

在此交易結構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質物保管服務,實際是為A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這也是融資性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其法律風險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質物,或者質物根本不存在,則B公司需要在A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時,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監管貿易是一種融資企業、物流企業,金融機構通過設計的業務模式,有助于實現多方共贏。從質權人角度,由于其缺乏對貿易、倉儲行業的了解,直接占有質物的成本和風險均較大,將質物監管委托給專業的物流企業相當于用較低的成本設立防火墻。從物流企業角度,委托質物監管既有利于業務開拓,也可以增加其與融資企業間的粘度。同時,由于物流企業實際控制質物,也對貿易鏈有較深了解,因此也較有能力控制風險。從融資企業角度,通過開展質物監管服務貿易,實質上獲得物流企業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機構融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許多企業以拓展金融物流、質押監管等新興業務名義,利用新興業務監管制度不健全,通過業務從銀行套取資金。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確定案涉當事人之間是委托監管法律關系,還是倉儲保管法律關系。

五、倉儲保管貿易形式

倉儲保管貿易是結合了買賣和倉儲保管雙重法律關系的融資性貿易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通常存在雙重貿易性融資:

一是貨權人通過買賣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

二是倉儲保管人通過倉儲保管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增信。

倉儲保管貿易與質押監管貿易在法律關系上極為相似,只是貨權人取代了金融機構的位置,而貨權人與融資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也從借款轉化成了買賣。在倉儲保管法律關系及與其關聯的買賣法律關系中,交付通常體現以貨權憑證而非實物的流轉。

六、保兌倉形式

保兌倉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托保管貨物并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

對生產商(賣方)而言,保兌倉業務的優勢在于: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鎖定銷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產業鏈競爭優勢;無須向銀行融資,降低了資金成本,同時也減少應收帳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對經銷商(買方)而言,保兌倉業務解決全額購貨的資金困難,買方可以通過大批量的訂貨獲得生產商給予的優惠價格,降低銷售成本。

保兌倉的法律關系為: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一般的貨物買賣法律關系,B公司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貨款,A公司以倉單等貨權憑證方式交付貨物。B公司與銀行間為票據法律關系,銀行為B公司的匯票進行承兌,B公司向銀行支付票據金額。保兌倉交易結構的特點在于,A公司向承兌銀行提供回購承諾,從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獲取銀行承兌。

保兌倉是一種合法的交易結構,但是經常被利用而成為融資性貿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與B公司虛構交易,A公司在取得貨款后,以退貨等名義將貨款返給B公司,從而幫助B公司實現融資目的。

七、保理形式

保理,是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采用的一種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在保理法律關系中,A公司、B公司及銀行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

一是A公司與B公司間的貨物買賣法律關系;

二是A公司與銀行間的應收賬款轉讓法律關系。

保理也是一種合法的業務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間沒有真實的貨物買賣關系,則會演變成一種違法的融資性貿易。而在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中,除合同效力問題外,經常會發生管轄權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是,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系的相對性,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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