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虛假貿易背景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幾種審計方法)

时间:2024-06-01 19:07:51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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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本名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蓋章不符支票的問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4)簽發無可靠交換票據的資金來源,本票,騙取資金;

交換(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票時作虛假記載,以欺騙手段

的獲得財產;

>(6)模擬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作廢的票據,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在六一所列行為實施之前。

的上一篇文章,輔修所列行為之一的第103條,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104條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機構疏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將承兌票據,付款或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顯著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于因虧損前各方的行為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承擔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該匯票的付款人的即期或到期的第105條,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匯票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持有人。

依照本法規定的賠償第106條的承諾的行為比這個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幾種審計方法

銀行承兌匯票的審計方法:

(一)對違規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規融資,套取銀行資金問題的審計。

1、審查合同的真實性。按照規定,承兌匯票中請人在申請辦理承兌匯票時,必須提交商品購銷交易合同,銀行必須認真審核商品購銷交易合同的真實性,因此我們在對承兌匯票審計檢查時也應首先從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入手,來分析判斷整個貿易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審查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易雙方主體之間的關系。由于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雙方簽定的契約,有的企業為了套取銀行資金,往往采用與關聯企業或下屬企業簽定貿易合同的方式,偽造真實的貿易背景,騙取銀行資金,進行融資;二是交易合同中標注的商品是否屬于雙方的經營范圍,特別是在銀行簽發承兌匯票金額較大、頻率較高并且交易內容一致的企業,應做重點審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簽定時間與承兌匯票的簽發時間是否吻合,有無先簽發承兌匯票,后簽定交易合同的問題:四是關注合同交易雙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產地與合同中交貨地點的關系,有無交貨點與運輸方式相矛盾的問題。審計檢查過程中,要格外重視貿易合同的真實性,從中發現疑點,延伸調查,認真核實。如筆者在對某銀行審計時發現,X集團公司申請辦理4000萬元的承兌匯票,合同內容為用于向其下屬A公司購買產品,由其下屬B公司作為保證人;間隔20天后X集團公司又申請辦理1300萬元的承兌匯票,合同內容為用于向其下屬B公司購買產品,由其下屬A公司作為保證人。我們對以上業務產生懷疑:一是以上三方為關聯企業,即使是真實交易,一般也不需要承兌匯票結算;二是集團公司在正常的經營用途中,根本用不著購買下屬公司的產品。經進一步跟蹤檢查,最終發現了企業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與關聯企業編造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資金進行融資的行為。

2、審查承兌匯票的簽發金額與企業的經營規模是否相稱。在審查合同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注意審查承兌檔案中企業報表反映的經營規模、注冊資金情況、盈利情況與承兌金額、合同中商品交易數量是否相適應,有無明顯的金額夸大、數量失真的情況。如我們在對某銀行承兌匯票審計過程中,x經貿公司辦理承兌匯票1800萬元,合同內容是用于購買電子設備,但我們發現該企業為私營企業,注冊資金只有60萬元,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只有不足200萬元。以上數據表明辦理承兌匯票金額與企業的經營規模明顯不符,我們通過延伸審計,揭露出企業利用虛假業務套取銀行資金的問題。

(二)銀行違規簽發承兌匯票的審計。

1、審查承兌金額較大的分支行是否按規定收取保證金,手續費的收取比例是否正確,是否落實了有效的擔保,簽發的承兌匯票是否超過規定的額度,承兌申請人是否符合承兌條件,銀行有無為已有不良貸款的企業繼續簽發承兌匯票,有無為非經營性單位簽發承兌匯票。以充分揭露銀行承兌匯票的違規行為和經營風險。如在對某銀行審計時發現:銀行為X公司辦理承兌匯票150萬元,但在審查貸款業務時發現,該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因無法按期歸還已轉為逾期貸款,并已發生了欠息。在這種情況下仍為該企業簽發承兌匯票,將給銀行資金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

2、審查有無掩蓋承兌匯票墊款的情況。通過審查銀行承兌匯票臺帳和有關往來帳戶、保證金帳戶以及企業存款帳戶,審查有無將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掛往來科目,或通過分析,對年末有承兌余額的單位進行排查,關注日期的銜接和金額相近的匯票,是否是為同一客戶開出的滾動承兌匯票以掩蓋銀行墊款問題,并同時掩蓋銀行的不良貸款。

(三)銀行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帳外放款的審計。

通過審查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簿和銀行承兌匯票使用登記簿,檢查承兌匯票的領用、已用、作廢、未用各環節的控制管理是否嚴格規范,登記是否完整,注意是否存在開出承兌匯票未登記,作廢的承兌匯票未收回統一保管等問題。如果存在上述問題,則應進一步追查,有無利用開出承兌匯票不登記或利用虛假作廢承兌匯票搞體外循環等問題。

企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違法嗎

法律主觀:

承兌匯票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進經濟發展,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能在銀行兌現和企業間可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貸款等特點,打著所謂“資金運作”、“投資理財”等名義大肆進行承兌匯票買賣。這種嚴重危害正常經濟活動的現象近幾年來在我們紹興市范圍內也大量的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之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2009年9月18日,公安部經偵局在對河北、安徽二起個人倒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件批復明確了定性,與他人串通注冊成立空殼公司,偽造貿易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從銀行開出多份銀行承兌匯票轉手倒賣,及從他人手中購買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倒賣,從中獲利的行為,數額巨大,嚴重擾亂正常的票據管理秩序,可以認定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活動。非法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主要為:一、它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額稅收流失。據統計,我國每年因票據貼現等各種非法金融業務造成財稅損失高達近千億。其次是逃避金融監管,為犯罪活動推波助瀾,不法分子通過它進行洗錢,使貪污受賄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第三,容易滋生其他犯罪行為,一是利用假的承兌匯票進行詐騙;二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收取的承兌匯票通過非法經營的中介進行非法套現,滋生職務犯罪,如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三是通過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向金融部門進行套現,造成騙貸、偽造印章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四是利用承兌匯票掛失止付手段,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以騙取財物。二、給企業增加額外經濟負擔,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在具體的經營活動中,經常要遇到資金周轉上的困難,當前向銀行貸款是解決企業資金困難主要的形式。企業向銀行貸款要向銀行支付正常的貸款利息。由于企業要獲取現金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嘉興公安機關偵辦的這起案件上分析,犯罪嫌疑人潘某、莊某、沈某、張某、施某等7人為非法牟利,以收取票面金額2%—3%貼息款的方式,為他人進行銀行承兌匯票非法貼現活動,就為企業增加了2%—3%的融資成本。顯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活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變造票據的;(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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