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貿易結算證明是什么(國際貿易當中的信用證是什么)

时间:2024-05-25 18:31:48 编辑: 来源:

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什么是結匯?

問題1:什么是結匯?

問題2:結匯是什么意思?

一.結匯概念

結匯是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準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準結匯的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境內機構必須對其外匯收入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銀行按照外匯收入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凡無法證明屬于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買粉絲、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于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三.經常性項目結匯

1.對于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并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對于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并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對于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并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于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于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后,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后,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后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并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托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后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并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如委托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外匯局批準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后將人民幣劃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并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結匯信得過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1.有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冊的法人;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五.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6)出口合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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