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跨境貿易稅收政策(個人跨境購物限額提升至2.6萬元個人跨境購物稅收優惠政策詳解)

时间:2024-05-15 07:16:20 编辑: 来源:

物品征收的行郵稅稅率,對食品、藥品等的稅率由15%調降為13%,并將稅目1“藥品”的注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藥品(目前包括抗癌藥和罕見病藥) ”,按照貨物稅率征稅;對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對第三檔貴重物品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按照個人郵寄進境和進境攜帶進行區分。根據2010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告,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2010年第54號海關總署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進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范圍內的物品進境,也可以在規定的限值內予以免稅了。

      由于行郵稅是海關針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采用該種方式的時候需要對其違規風險予以充分關注。

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

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為,單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額由2萬元提高到2.6萬元。

消費者單次購買商品的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限制、年度累計購買額(含本次交易)在2.6萬元以內,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從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進口,但要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電子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電商物流及異地倉儲送達商品,從而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跨境電子商務作為推動經濟一體化、貿易全球化的技術基礎,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跨境電子商務不僅沖破了國家間的障礙,使國際貿易走向無國界貿易,同時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經濟貿易的巨大變革。對企業來說,跨境電子商務構建的開放、多維、立體的多邊經貿合作模式,極大地拓寬了進入國際市場的路徑,大大促進了多邊資源的優化配置與企業間的互利共贏;對于消費者來說,跨境電子商務使他們非常容易地獲取其他國家的信息并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稅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第六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人跨境購物限額提升至2.6萬元個人跨境購物稅收優惠政策詳解

最近國家對境外購物的政策有著不斷的更新,最近更是對個人購物的限額有了新的改變,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中國對于個人跨境購物的限額的規定,以及對個人跨境購物的優惠政策是怎么樣的吧!

個人跨境購物限額提升至2.6萬元

根據2018年11月21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將單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將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萬元提高至2.6萬元。

個人跨境購物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支持跨境電商的發展,對個人購買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實行有條件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實行稅收優惠限額管理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對個人購買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享受稅收優惠實行“雙限”制度。

1.目前的限額規定:

一是實行單次限額。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

二是實行年度限額。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

2.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限額規定:

根據2018年11月21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將單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將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萬元提高至2.6萬元。

3.限額的查詢

如果你是購買人,想要知道自己當年度剩余的限額,則可以登陸統一買粉絲,查詢個人購買額度和繳稅記錄。

買粉絲:

買粉絲://ceb2pub.買粉絲port.買粉絲.買粉絲/limit/outIndex

(二)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在限值以內購買的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關稅:

關稅稅率暫設為0%,即限額內實施零關稅。

2.增值稅和消費稅:

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這里需要注意,與行郵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同,這里沒有免稅額,而行郵稅有免稅額。

(三)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形

對于以下三種情形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不予稅收優惠:

1.單次限額:

單次購買中超過單次限值的,全額征稅。

2.年度限額:

購買的當次雖然沒有超過限額,但是年度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則從該單次交易起本年度內全額征稅。

3.單價限額:

購買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其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明年起5000元)限值的,全額征稅。

相關事宜

(一)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限制

為防止稅收優惠政策的濫用,保持對企業進口貨物的稅收政策的一致,對跨境零售進口商品進行了限制,實行清單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與個人進境物品的清單存在一定的不同,當需要購買的商品不在跨境零售進口商品名單,但在個人進境物品適用行郵稅清單之內的,可以考慮改變購買方式。

(二)退貨和限額調整

購買商品不符合訂貨的要求,給予退貨是很多見的事,但需要注意時限規定:

允許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申請退貨,退回的商品應當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原狀運抵原監管場所,相應稅款不予征收,并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跨年度的不予調整)。

但,據筆者了解,在實務中因種種原因,退貨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一些電子商務企業改變了經營模式,采用了在監管區域開設體驗館直接選購的辦法,大大減少退貨的可能性。對于購買者,這樣的體驗也是比較舒暢。

(三)個人限額使用將更規范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關將實行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包括訂單號、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幣制、收款人相關信息、商品展示鏈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號、驗核機構、交易成功時間以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數據。

這雖然是對電商企業的規范要求,防止違規“刷單”行為,但也有可能存在個人額度被盜用的可能。

正常情況下,海關提供“三單”審核,較少發生這樣的事,但是,如果確實發現個人額度被盜用的,根據目前海關的管理,可以通過撥打010-12360進行反映并申訴。

申訴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申訴人真實的身份信息;年度購買明細截圖;疑似被盜用的相關訂單號和清單號截圖;實名認證手機號碼;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其他相關資料。

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策2021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跨境電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健康發展,并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擴展資料]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引用資料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海淘稅收新政規定交易限額。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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