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進出口貿易合同的基本內容(進出口合同的主要條款)

时间:2024-06-02 07:07:51 编辑: 来源:

全的所有權;

B,他應有權出售該項貨物,并保證買方能安寧的占有和支配該貨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擾。也就是說,賣方不能把非法侵占他人權利得來的貨物出售給買方,以致于使買方遭受該項貨物的合法權利人(包括所有權和抵押權)的追索或指控;

C,準備交付的貨物還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著作權、版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請求的;

D,但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此項權利或請求以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

E,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他規格其他供應的,賣方不可能承擔上述義務;

(二)催證、審證、改證

凡規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的合同,買方還必須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而且所開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相符或者雖有不符,但其不符內容能為賣方接受的。 01,催證

A,催證是指通過信件、電報、電傳或其他方式,催促對方及時辦理開立信用證手續并信用證送達賣方;

B,按時開證本是買方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

C,催證的方法,一般直接向國外客戶(開證人、實際買戶或中間商)發函電通知,必要時還商請銀行協助;

02,審證和改證(保證及時裝運貨物和收匯安全)

A,信用證是銀行的一種保證文件,開證銀行的信用、信用證的各項內容,都關系著收匯的安全,因此,信用證開到后,應即根據買賣合同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逐項認真審核;

B,從原則上,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內容必須與買賣合同規定一致,在未征得賣方同意前,不得隨意添加或改變;

C,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因此,出口企業必須和有關銀行加強聯系,密切配合;

D,在審證時,如發現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或內容時,應及時向開證人提出要求進行修改;

(三)托運、報關、裝運、投保、發裝運通知

A,在備妥貨物和落實信用證以后,出口企業即應按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對外履行裝運貨物,即交付貨物的義務,安排裝運貨物涉及的工作環節甚多,其中以托運、報關、裝運、投保、發裝運通知等工作,尤為重要;

B,托運就是出口企業委托貨運代理或其他有權受理對外貨運業務的單位向承運機構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陸、空等出口運輸業務;

C,報關有出口報關和進口報關。出口報關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通常為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關驗有關單據、證件,并辦理貨物通關出境的手續;

D,裝運一詞在F組、C組術語許可證立的買賣合同中通常視作與“交貨”同義詞。按照

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六條的解釋:用于規定裝運日期的“裝運”一詞,將被理解為包括諸如“裝船”、“發運”、“收妥待運”、“郵局收據日期”、“收貨日期”等類似詞語,還包括在信用證要求多式運輸單據下的“接受監管”。簡言之,“裝運”是指出口企業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工具或交付給負責貨物運往指定目的地的承運人位置;

E,投保

指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時,在配載就緒、確定船名或運輸工具后,外貿企業將貨物運離倉庫或其他儲存處所前,按照買賣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據;

F,貨物裝運完畢,應及時給買方發出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se)。其目的是使買方及時了解裝運情況,以便準備收貨,并在必要時辦理保險的加保手續。如為FOB、CFR、FCA、CPT合同則由買方接到裝運通知后自行辦理投保手續。通知的對象可以是中間商,也可以是實際買戶,有時也可以是信用證的開證行,視客戶要求和信用證規定而定。通知的內容主要有: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總值、裝運地點、裝船日期、船名及預計開航日期等等。在履行FOB、CFR、FCA、CPT條件的出口合同時,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則尤為重要;

(四)制單、結匯

01,貨物裝運后,出口企業應即按信用證要求,正確繕制各種單據,并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限期內將各種單據和必要的憑證,送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02,按照國際慣例和一般法律規則,由于賣方不交貨或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或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違約時,根據違約的情況和程度,買方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A,向賣方要求損害賠償(索賠);

B,延遲履行;

C,減低價格;

D,交付替代物;

E,修理;

F,宣告合同無效等;

03,當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采取任何一種補救措施時,都不影響受損害一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損害賠償金額都應與受損害一方所遭受的包括的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以

可以預料到合同損失為限;而由于受損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失,應在賠償金額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簽訂以后,買賣雙方就應該根據合同的規定,各自履行自已的義務。目前,我國出口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按CIF術語和憑信用證付款方式達成的合同,在履行這類出口合同時需要進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準備貨物:

備貨有兩個程序

1) 備貨,是出口公司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向廠家或倉儲部門下達訂單,要求其按訂單對貨物進行清點、核對、加工整理、刷嘜等。

2) 報驗,凡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以后,就向商檢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的合格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準出口。

落實信用證

在憑信用證支付的交易中,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因此,落實信用證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改證三項內容:

1)、催證,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按合同規定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對方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

2)、審證,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條款應該一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某種原因,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和合同的順利執行,銀行及出口企業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出口商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條款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國際貿易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這種合同不僅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國家的利益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因此國際貿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國際貿易合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聯系雙方的紐帶,對雙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就是違反合同,即違約。當違約造成損失或損害時,受損害方可依據相關適用法律提出索賠要求,違約方必須承擔造成的損失。如果一方因客觀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條款或終止合同時,必須提請對方確認。如果對方不同意修改或終止合同,除非提請方證明出現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否則,提請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外貿合同基本條款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那么,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分享外貿合同基本條款,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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