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貴州市場監管買粉絲年度報告(廣西市場監管買粉絲)

时间:2024-05-24 05:20:04 编辑: 来源:

《馴養繁殖許可證》。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6.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運輸(含托運、郵寄、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省境的,必須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查驗證明,到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證》,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取得《野生動物運輸證》后,應到檢疫部門辦理動物檢疫手續,否則不得運出。”

7.刪除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三)《貴州省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森林采伐限額是指采伐胸高直徑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積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資源),包括不同消耗類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采伐類型(指主伐、撫育采伐、更新采伐、低產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的森林資源消耗量。”

2.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森林總采伐量按森林采伐限額總量管理。森林總采伐量計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采伐限額編制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計劃采伐,不得調劑和擠占分項采伐限額指標。”

3.刪除第六條第一項中的“商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4.第七條修改為:“商品材年度采伐計劃及計劃調整,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下達給市(州、地)、縣(市、區)、省屬國有林場和相關限額單位。縣(市、區)根據當地可伐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分別下達給鄉鎮、村或村民組,不得平均分配,所下達的年度商品材采伐計劃報市(州、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商品材生產實行產銷見面,競價銷售。嚴禁收購、加工、銷售無采伐許可證的木材。”第二款修改為:“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納入年度商品材采伐計劃。需要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憑鄉鎮林業站或村委會的證明辦理。”

6.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購、加工、銷售無采伐許可證的木材,或無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業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7.第三章中的名稱“燒材”修改為“非商品材”。

(四)《貴州省植物檢疫辦法》

1.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單位或個人,須向省植物檢疫機構申報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按要求列入貿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贈送、交換、援助等協議,經審批同意后方能引進。省植物檢疫機構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引進后必須按指定的地點隔離試種,經檢疫機構確認不帶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方能分散種植。如發現檢疫對象或其它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應按植物檢疫機構意見處理。”

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植物檢疫機構依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其中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偽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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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工商局辦理核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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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領取營業執照后,到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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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黔發改投資〔2022〕450號

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各縣(市、區、特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實施細則(暫行)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財政廳

2022年6月14日

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管理,健全決策評估程序,提高決策評估質量,根據《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202號令)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所有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先評估、后決策”。按規定核報國家審批或者申請國家補助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需要我省匹配財政預算資金的,也應當履行決策評估程序。運行維護、裝飾裝修類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程序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財政預算資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的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按照市場化原則已進行核準、備案,又申請財政資金投入的項目,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決策評估及相關審批程序,已開工建設的,可不再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本條規定的財政資金投入,不包括財政投入用于市場化運作的政府投資基金,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補助資金,以及已建成投運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運營管理類資金。

第五條 對資金來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部門牽頭開展決策評估,也可根據“事權相適”的原則,指導有關地方或部門按規定開展決策評估工作,相關決策評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決策評估應在項目立項之前開展,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前期工作,提供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可研)深度要求的相關材料,作為評估論證重要參考和依據。

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應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開展:

(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的;

(三)已納入國家和省有關規劃的。

2021年10月8日前已進行立項的項目,可不履行決策評估程序。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估論證審查可與有關審查工作同步開展。決策評估通過后,由項目審批部門按規定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以項目決策評估代替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出現與評估論證的建設方案調整比例達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資金估算浮動超過10%及以上、財政出資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等重大變化的,應按權限重新履行決策評估程序。

第八條 納入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履行決策評估程序,原則上應為本級財政可以負擔的項目。爭取上級補助資金的項目,應確保本級配套資金來源可靠,并明確在上級補助資金未能及時足額獲得的情況下,如何落實該項目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未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得通過決策評估,不得列入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九條 對于點多面廣、技術方案簡單、建設內容單一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分類別按批次統一開展評估論證工作。

第二章 決策評估機制

第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并按規定進行決策。

市、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適時召開評估論證會議,集中審查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聯合出具綜合評估報告。綜合評估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相關時限要求和提級審查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主要負責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和市、縣提級審查項目的評估論證工作。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決策評估管理日常工作。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將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可研)深度要求的相關材料以及評估論證申請報省聯席會議。

省聯席會議于每月中下旬適時召開評估論證會議,集中審查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聯合出具綜合評估報告。按規定需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的,或者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認為有必要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的,應當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對縣級政府債務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債券本息的,新上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并將結果按季度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決策評估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評估論證要重點論證項目實施的必要性、經濟技術的可行性、建設規模和工程造價的合理性、資金來源的可靠性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對項目是否屬于公益性領域、預期收益是否符合實際、新上項目是否造成“三保”缺口、資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風險隱患以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隱患等進行評估。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的可不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資金平衡方案評估。

第十四條 項目提級審查要重點審查項目資金來源以及籌資方案是否合理、自有資金是否屬實、財政出資是否符合該地財政承受能力、融資是否會增加政府隱性債務、項目收益是否符合實際、融資是否自求平衡等。

按規定應由省級審查資金來源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將決策結果報市(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轉報。本款規定的審議,是指市(州)人民政府對項目建設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資金來源可靠性等進行審查,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單獨出具行業審查意見,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是否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規定,項目申報資料是否完備,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是否可行等。

第十六條 資金來源包括申請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市、縣政府投資項目,使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未達到規定額度或使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但總投資未達到規定額度的,由同級政府按規定開展決策評估,無需報上級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

申請地方政府債券的市、縣政府投資項目,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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